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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福利扣除政策放宽-操作细节不容忽视.doc

1、 工薪福利扣除政策放宽 操作细节不容忽视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明确了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等税前扣除问题。这对企业来说,虽然是一项十分利好的政策,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征纳双方都需要关注相关操作细节,从而防范涉税风险。 一、关于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一)新政策规定: 34号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

2、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原政策规定 1.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2.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

3、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注意操作细节: 1.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允许作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的福利性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需要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

4、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并实际发放给员工的福利性补贴。 二是必须是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三是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范围的“福利性补贴”。 2.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及福利性补贴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是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及福利性补贴制度; 二是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性补贴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是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性补贴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性补贴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性补贴,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是有关工资薪金及福利性补贴的安排,不以

5、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如企业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一)新政策规定: 34号公告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二)原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

6、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三)注意操作细节: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企业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强调要在每一纳税年度内实际支付。而34号公告,考虑到许多企业12月份的工资薪金都是在当年预提出来,次年1月份发放,如果严格要求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前支付的工资薪金才能计入本年度扣除,企业每年都要进行纳税调整,这不仅增加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而且加大税收管理负担,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公告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

7、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企业当年预提未发放的工资薪金,必须在次年的5月底之前发放给员工,才能计入汇算清缴年度税前扣除,如果到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发放的,则要作纳税调整处理。 三、关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一)新政策规定: 34公告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8、二)原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注意操作细节: 1.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中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已由34公告宣布废止。因此,自2015年1月1日起应按34号公告规定执行。 2.按照34号公告

9、新政策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在税前扣除: 一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将其中的“工资薪金支出”部分由原来作为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据以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变成了由劳务派遣公司将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作为劳务公司“工资薪金总额”据以计算上述三项费用。 二是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应视支付给派遣员工费用的性质,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福利性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用工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的基础,作为计算上述三项费用的扣除的依据。 虽然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均可在税前扣除,但支付方式不同决定了派遣员工工资薪金总额及计算三项费用的主体,所以,税务机关和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公司都应予以关注,从而防止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之间对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等三项费用,应计未计或重复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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