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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股权转让的筹划案例分析.doc

1、 母子公司股权转让的筹划案例分析 问题:A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账面净资产为人民币5亿元。 甲公司拟将所持A公司全部股权作价人民币10亿元转让给乙公司。但,甲公司不想就股权转让溢价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给出税务筹划建议:乙公司先出资设立B公司,B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亿;然后,乙公司以所持B公司股权交换甲公司所持A公司股权;最后,甲公司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企业所得税备案,这样甲公司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问此税务筹划方案是否可行?置换成功后,甲公司如何入账? 解答: 一、本案是否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本案属于股权收购 本案交易架构

2、如下图:A公司C公司 10亿20亿 B公司D公司 (净资产20亿) C公司A公司 以股换股 B公司D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之规定,本案乙公司购买甲公司所持A公司全部股权,属于股权收购。 (二)本案股权收购的支付方式为股权支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3、号)第二条“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之规定,本案乙公司股权收购对价的支付方式为股权支付。 (三)本案股权收购比例、股权支付比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

4、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及《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一条“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

5、权的50%’之规定,本案乙公司购买甲公司所持A公司全部股权,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股权收购比例、股权支付比例要求。 (四)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将成为本案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关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

6、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之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是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之一。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所持A公司股权,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须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如果乙公司设立B公司的目的,仅仅就是为了改变其收购甲公司所持A公司股权的对价支付方式,以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支付比例要求,则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值得商榷。 二、本案的会计处理方式 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所持A公司的全部股权,乙公司以所持B公司的全部

7、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故,甲公司在账务处理时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

8、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一)本案中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假设本案中甲乙两公司交换分别持有之A公司、B公司股权,且A公司、B公司的净资产与此两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相吻合,则会计处理如下: 甲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0亿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5亿元 投资收益5亿元 乙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0亿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0亿元 (二)本案中的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假设本案中甲乙两公司交换分别持有之A公司、B公司股权不具有商业实质,则会计处理如下: 甲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5亿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5亿元 乙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0亿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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