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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中的“总收入”梳理.doc

1、 税收优惠中的“总收入”梳理 不少税收优惠中都有一个“总收入”(或“收入总额”)的概念,即某项产品(业务)的收入占“总收入”达到规定比例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否则不能享受。那么何为“总收入”? “总收入”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所有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九项收入,不仅包括营业外收入,还包括企

2、业在会计上不计入收入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或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利息收入”(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贷方)等,因此范围远大于企业会计收入,分母收入总额越大,分子收入占比越小。 举个例子,某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收入1000万元,普通产品收入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200万元,取得股息、红利100万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5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400万元)。 若按照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计算:比例=1000/(1000+200)×100%=83.33%>60%,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若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之和

3、计算:比例=1000/(1000+200+200)×100%=71.43%>60%,也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计算:比例=1000/(1000+200+200+100+500)×100%=50%<60%,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笔者认为,这里面最需要大家关注的是“转让财产收入”,因为转让财产可能是亏损,但收入可能很大,尤其是股权转让,由于股权转让收入金额一般都较大,很多有股权转让收入的企业,其“总收入”都被扩大了,导致某项产品的收入达不到规定比例。 为帮助大家学习理解,笔者总结了一下含有“总收入”规定的税收优惠,不完全之处,欢迎补充。 一、高新

4、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最早、最重要、最没有明确、最有争议的“总收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第五款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因为涉及到企业能否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这个“总收入”一直以来争议很大。 这个争议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得到明确,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8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说明对此行解释道:“本年企业总收入

5、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三、软件和集成电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6、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条第四款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

7、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二条规定:“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四、西部大开发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第六款规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六、动漫企业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的;” 虽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动漫企业没有对“总收入”作出明确规定,但也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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