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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燃气灶具统一标准.doc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 GB 16410- 家用燃气灶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 GB 16410- 代替 GB 16410-1996 家 用 燃 气 灶 具 Domestic gas cooking applianc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化管理委员会 6月13日发布 5月1日 实行

2、 目 次 前 言 1 范畴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3 术语和定义 4 产品分类 5 规定 6 实验办法(上)

3、 实验办法(下) 7 检查规则 8 标志、包装、运送、贮存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前 言 本原则为条文强制性原则。原则中5.2.1,5.2.2 a、c,5.2.5 c,5.2.6b,5.2.7.1b,5.2.7.3,5.2.10.2,5.3.1.4,5.3.1.5,5.3.1.10d、f,5.3

4、1.12,5.3.1.14,5.3.2.6,5.3.6,5.3.7.5a,5.4.2.2,5.4.2.3,5.4.10.1,5.4.16.1,8.1.1 除f以外其她条款,8.1.2a,8.2.1,8.2.4c、d、h及表2、表3、表4、表5、表6、表7、表8中黑体字某些为强制性条文,别的为推荐性条文。 本次原则修订中下述内容参照了有关国际和国外原则: 原则状态、最大正常温升、燃烧器耐过热性能及实验办法参照了EN 30-1-1:1998《家用燃气灶具 第1-1某些:安全性总则》。 熄火保护装置闭阀时间参照了EN 30-1-1:1998《家用燃气灶具 第1-1某些

5、安全性总则》和JIS S 2103-1996《家用燃气烹调灶具》。 烤箱使用性能规定及实验办法参照了JIS S 2103-1996《家用燃气烹调灶具》和JIS S 2093-1996《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实验办法》。 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比例浓度计算公式按照JIS S 2103-1996《家用燃气烹调灶具》。 本原则与GB 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相比重要变化如下: ——本原则为条文强制性原则,1996年版为全文强制性原则; ——合用范畴增长了气电两用灶具; ——术语和定义删除了2条,修订了5条,增长了16条; ——

6、原则状态温度由1996年版0℃调节为15℃; ——两眼和两眼以上灶具主火热负荷,由1996年版不适当不大于2.91kW,调节为两眼和两眼以上燃气灶和气电两用灶应有一种主火,其实测折算热负荷:普通型灶≥3.5 kW,红外线灶≥3.0 kW; ——取消了有风状态规定; ——规定灶具每一种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 ——增长了使用交流电源灶具构造特殊规定; ——对灶具使用材料材质规定修订为对材料性能规定; ——增长了包装材料及包装废弃物条文; ——增长了实测热负荷计算公式; ——修订了实测折算热负荷计算公式;

7、 ——修订了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比例浓度计算公式; ——增长了跌落和堆码规定及实验办法。 本原则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其过渡期为9个月。 本原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国标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则化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五金制品协会归口。 本原则起草单位: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日用五金原则化中心、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所、浙江德意橱具备限公司、国家燃气用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国家燃气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佛山)、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海尔集团燃气灶研究所、佛山市美厨房电器制

8、造有限公司、广东万家乐燃气具备限公司、江苏光芒燃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普田电器有限公司、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天舟高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长青(集团) 有限公司。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易洪斌、姚克农、刘纲、王凤玲、高德康、刘彤、毕智涛、翁伍云、蔡位明、仇明贵、周士灯、杜仁尧、吴伟良、富良、熊伟。 本原则所代替原则历次版本发布状况为: ——CJ 4-1983; ——GB 16410-1996。 家 用 燃 气 灶 具 1 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家用燃气灶具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规定、实验办法、检查规则和标志、包装、运送

9、贮存。 本原则合用于使用都市燃气家用燃气灶具及使用都市燃气和电能家用气电两用灶具,涉及: a)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5.23 kW燃气灶; b)额定热负荷≤5.82 kW燃气烤箱和燃气烘烤器; c)额定热负荷符合a)、b)规定燃气烤箱灶和燃气烘烤灶; d)每次焖饭最大稻米量≤4 L、额定热负荷≤4.19 kW燃气饭锅; e)额定热负荷符合a)、b)、d)规定、电总额定输入功率≤5.00 kW气电两用灶具。 使用GB/T 13611《都市燃气分类》以外燃气种类家用燃气灶具可参照使用本原则。 本原则不合用于在移

10、动运送交通工具中使用燃气灶具。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条款通过本原则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条款。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涉及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然而,勉励依照本原则达到合同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019-1989 家用电器包装通则 GB/T 1690-1992 硫化橡胶耐液体实验办法 GB/T 1740-1979(89年确认) 漆膜耐湿热测定法 GB/T 176

11、5-1979(89年确认) 测定耐湿热耐盐雾耐候性(人工加速)漆膜制备法 GB/T 1771-1991 色漆和清漆耐中性盐雾性能测定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查程序 第1某些: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逐批检查抽样筹划 GB/T 2903–1998 铜-铜镍(康铜)热电偶丝 GB/T 3768-1996 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简易法 GB/T 3772-1998 铂铑10-铂热电偶丝 GB 4208-1993 外壳防护级别(IP代码) GB 4706.1

12、199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 第一某些:通用规定 GB 4706.2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炉及类似用途器具特殊规定 GB/T 4857.3-1992 包装运送包装件静载荷堆码实验办法 GB 5013.4-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如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4某些 软线和软电缆 GB 5023.3 额定电压450/750 V及如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3某些 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 GB/T 7306.1 55°密封管螺纹 第1某些:圆柱內螺纹与圆锥外螺纹 GB/T 73

13、06.2 55°密封管螺纹 第2某些:圆锥內螺纹与圆锥外螺纹 GB/T 7307 55°非密封管螺纹 GB 13028 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技术规定 GB/T 13611 都市燃气分类 GB/T 16411-1996 家用燃气用品通用实验办法 QB/T 3826-1999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解决层耐腐蚀实验办法中性盐雾实验(NNS) QB/T 3832-1999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实验成果评价 CJ/T 3085-1999 城乡燃气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14、 GB 4706.1-1998、GB 4706.22-和CJ/T 3085-1999确立以及下列术语合用于本原则。 注:使用交流电源灶具术语与GB 4706.1-1998所确立器具术语相相应,如灶具相应器具,I类灶具相应I类器具,Ⅱ类灶具相应Ⅱ类器具,Ⅲ类灶具相应Ⅲ类器具,电热灶具相应电热器具,电动灶具相应电动器具,联合型灶具相应联合型器具。 3.1 燃气灶具 gas cooking appliances 具有燃气燃烧器烹调器具总称,涉及燃气灶、燃气烤箱、燃气烘烤器、燃气烤箱灶、燃气烘烤灶、燃气饭锅、气电两用灶具,如下简称灶具。 3.2 燃

15、气灶 gas stove 用自身带支架支撑烹调器皿,并用火直接加热烹调器皿燃气燃烧器具,如下简称灶。 3.3 嵌入式燃气灶 built-in gas stove 镶嵌在烹调台面使用燃气灶,如下简称嵌入式灶。 3.4 气电两用灶具 gas-electric combined stove 将燃气灶具和电灶(涉及电磁灶)组合在一起,能单独或同步使用燃气和电能加热两用灶具。 3.5 燃气烤箱 gas oven 食品放在固定容积箱内(加热室),以对流热和辐射热对食品进行半直接或间接加热燃气燃烧器具,如下简称烤箱。

16、3.6 燃气烘烤器 gas barbecue 用火直接烘烤食品敞开式燃气燃烧器具,如下简称烘烤器。 3.7 燃气烤箱灶 freestanding gas cooker 将烤箱与灶组合在一起燃气燃烧器具,如下简称烤箱灶。 3.8 燃气烘烤灶 independent hotplate and grill 将烘烤器和灶组合在一起燃气燃烧器具,如下简称烘烤灶。 3.9 原则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s 规定温度为15 ℃,绝对压力为101.3 kPa条件下干燥燃气状态。 3.10

17、 低热值华白数 net Wobbe number 燃气低热值与其相对密度平方根之比。 3.11 额定热负荷(额定热流量) nominal heat input 制造厂家标记在额定燃气供气压力下,使用原则状态下基准气时灶具热负荷设计值。 3.12 实测热负荷(实测热流量) actual heat input 实验状态下,实验用气低热值与实测燃气流量乘积。 3.13 实测折算热负荷(实测折算热流量) converted actual heat input 设计燃气低热值与实测燃气流量折算到原

18、则状态计算值乘积。 3.14 燃气供气压力 gas supply pressure 在灶具燃气入口连接处,灶具运营时测得相对静压力。 3.15 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normal gas pressure 制造厂家依照燃气类别、实际管网压力和原则规定规定燃气供气压力设计值。 3.16 界限气 limit gas 依照燃气容许波动范畴配制原则气体。 3.17 燃烧器 burner 使燃气实现稳定燃烧装置。 3.18 主燃烧器 main burner 灶具运营时,用于烹

19、饪或制备热水燃烧器。 3.19 点火燃烧器 permanent pilot ignitor 用火焰点燃小火燃烧器或主燃烧器小燃烧器。 3.20 小火燃烧器 permanent ignition burner 用火焰点燃主燃烧器,灶具工作期间及待机状态不熄灭小燃烧器(长明火)。 3.21 烤箱温度控制器 oven temperature controller 保证烤箱内设定温度恒定自动控制装置。 4 产品分类 4.1 灶具类型 4.1.1 按燃气类别可分为:人工燃气灶具、天然气灶具、液化

20、石油气灶具。 4.1.2 按灶眼数可分为:单眼灶、双眼灶、多眼灶。 4.1.3 按功能可分为:灶、烤箱灶、烘烤灶、烤箱、烘烤器、饭锅、气电两用灶具。 4.1.4 按构造形式可分为:台式、嵌入式、落地式、组合式、其她形式。 4.1.5 按加热方式可分为:直接式、半直接式、间接式。 4.2 灶具型号编制办法 4.2.1 燃气灶具类型代号按功能不同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达为: ——JZ表达燃气灶; ——JKZ表达烤箱灶; ——JHZ表达烘烤灶; ——JH表达烘烤器; ——JK表达烤箱; ——JF表达饭锅。 4.2.2 气电两用灶具类型代号

21、由燃气灶具类型代号和带电能加热灶具代号构成,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 示为: 4.2.3 灶具型号由灶具类型代号、燃气类别代号和公司自编号构成,表达为: 5 规定(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6 实验办法(上)(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实验办法(下)(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7 检查规则(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8 标志、包装、运送、贮存(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5 规定 5.1 基本设计参数 5.1.1 灶

22、具前额定燃气供气压力见表1。 表1 灶具前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单位为帕 燃气类别 代 号 灶具前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人工燃气 5R、6R、7R 1000 天然气 4T、6T 1000 10T、12T、13T 液化石油气 19Y、20Y、22Y 2800 注:对特殊气源,如果本地宣称额定燃气供气压力与本表不符时,应使用本地宣称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5.1.2 使用交流电源灶具,电源条件为:单相额定电压≤250V。 5.1.3 在高原地区使用灶具,应考虑海拔高度对实

23、测热负荷影响。 5.2 性能 5.2.1 气密性 灶具气密性应满足: a)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在4.2 kPa压力下,漏气量≤0.07 L/h; b)自动控制阀门在4.2 kPa压力下,漏气量≤0.55 L/h; c)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火孔用0-1气点燃,不向外泄漏。 实验办法见6.6。 5.2.2 热负荷 灶具热负荷应满足: a)每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偏差应在±10%以内; b)总实测折算热负荷与单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总和之比≥85%; c)两眼和两眼以上燃气灶和气电两用灶

24、应有一种主火,其实测折算热负荷:普通型灶≥3.5 kW;红外线灶≥3.0 kW。 实验办法见6.7。 5.2.3 燃烧工况 灶具燃烧工况应满足表2规定,实验办法见6.8。 表2 燃烧工况规定 项 目 要 求 火焰传递 4s着火,无爆燃 离焰 无离焰 熄火 无熄火 火焰均匀性 火焰均匀 回火 无回火 燃烧噪声 ≤65 dB(A) 熄火噪声 ≤85 dB(A) 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理论空气系数α=1,体积百分数) ≤0.05(0-2气) 黑烟 无黑烟 接触黄焰 电极不应经常接触黄焰 小火燃烧器燃烧稳定性 无

25、熄火、无回火 使用超大型锅时,燃烧稳定性 无熄火、无回火 烤箱门开闭时: ——主燃烧器燃烧稳定性 ——小火燃烧器燃烧稳定性 无熄火、无回火 无熄火、无回火 烤箱控温器工作时: ——燃烧稳定性 ——火焰传递 无熄火、无回火 易于点燃,无爆燃 注:灶具燃烧烟气中氮氧化物含量分级及实验办法参见附录A。 5.2.4 温升 温升不应超过表3所示值,实验办法见6.9。 表3 最大正常温升 部 位 温升/K 操作时手必要接触部位: ——金属材料和带涂覆层金属材料 ——非金属材料

26、 35 45 干电池外壳 20 软管接头 20 阀门外壳 50 点火器外壳 50 燃气调压器外壳 35 灶具侧面、背面木壁、灶具下面木台表面: ——使用下限锅时 ——使用超大型锅时 100 100 开关、控温器及限温器环境空间或包围物: ——带T-标志 ——不带T-标志 T-25 30 内部布线和外部布线,涉及电源软线橡胶或聚氯乙烯绝缘表面: ——带T-标志 ——不带T-标志 T-25 50 用作附加绝缘软线护套表面 20 电容器外表面 25 线圈:

27、 ——A级绝缘 ——E级绝缘 ——B级绝缘 ——F级绝缘 ——H级绝缘 75 90 95 115 140 5.2.5 耐热冲击 a) 门玻璃耐热冲击无破裂; b) 钢化玻璃耐热冲击无破裂; c) 其她非金属材料面板耐热冲击破碎后不能飞溅。 实验办法见6.10。 5.2.6 耐重力冲击 a) 灶面钢化玻璃耐重力冲击应无破裂; b) 其她非金属材料面板耐重力冲击破碎后不能飞溅。 实验办法见6.11。 5.2.7 安全装置 5.2.7.

28、1 熄火保护装置 灶具熄火保护装置应满足: a)开阀时间≤15 s; b)闭阀时间≤60 s。 实验办法见6.12。 5.2.7.2 饭锅温控装置 饭锅温控装置闭阀温度应为实验处水沸点+0.5 ℃~+4.5 ℃以内。 实验办法见6.12。 5.2.7.3 油温过热控制装置 油最高温度≤300 ℃。 实验办法见6.12。 5.2.8 电点火装置 点10次有8次以上点燃,不能持续2次失效,无爆燃。 实验办法见6.13。 5.2.9 使用性能 灶具使用性能应满足表4规定

29、实验办法见6.14。 表4 使用性能规定 使 用 性 能 要 求 燃气灶及组合灶具燃气灶眼热效率: ——台式灶 ——嵌入式灶 ≥55% ≥50% 烘烤器及组合灶具中烘烤器单元烘烤性能 食品表面无大面积焦痕,内部无夹生 烤箱及组合灶具中烤箱单元: ——烘烤性能 ——烤箱内各点与烤箱几何中心点温差 ——烤箱几何中心点温度达到200 ℃时间 ——烤箱内最高温度 ——控温器精度 ——温度批示器精度 食品表面无大面积焦痕 ≤20 ℃ ≤20 min ≥23

30、0 ℃ ±25 ℃以内 ±25 ℃以内 饭锅及组合灶具中饭锅单元: ——焖饭性能 ——具备保温燃烧器饭锅保温性能 ——电子保温饭锅保温性能 ——热效率 不夹生、不烧焦 米饭中心温度不低于80℃,无明显焦疤 米饭中心温度在(71±6)℃以内,无明显异味和褐色 ≥55% 5.2.10 电气性能 5.2.10.1 使用交流电源灶具,电气性能应满足表5规定,实验办法见6.15.1。 表5 电气性能规定 项 目 性 能 要 求 防触电保护 防触电保护性能应满足: ——实验指应不能碰触到带

31、电部件; ——仅用基本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部件、Ⅱ类构造部件,实验销应不能触及到带电部件; ——对正常使用中也许用叉子或类似尖锐物品能偶尔触及,长实验销应不能触及带电部件。 室温下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灶具泄漏电流应符合: ——Ⅰ类电动灶具不应超过3.5 mA; ——Ⅰ类电热灶具不应超过1 mA或1 mA/kW,两者中取较大值,但最大≤10 mA; ——Ⅱ类灶具不应超过0.25 mA; ——Ⅲ类灶具不应超过0.5 mA; ——电磁灶头不应超过0.7 mA(峰值)乘以以kHz为单位工作频率或70 mA(峰值),两者中选较小值。

32、 电气强度 灶具绝缘承受1 min频率为50 Hz或60 Hz基本为正弦波实验电压,在实验期间,不应浮现闪络和击穿。 实验电压值和施加部位见表23。 在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在工作温度下,灶具泄漏电流应符合: ——Ⅰ类电动灶具不应超过3.5 mA; ——Ⅰ类电热灶具不应超过1 mA或1 mA/kW,两者中取较大值,但最大≤10 mA; ——Ⅱ类灶具不应超过0.25 mA; ——Ⅲ类灶具不应超过0.5 mA; ——电磁灶头不应超过0.7 mA(峰值)乘以kHz为单位工作频率或70 mA(峰值),两者中选较小值。

33、 在工作温度下电气强度 灶具绝缘承受1 min频率为50 Hz或60 Hz基本为正弦波实验电压,在实验期间,不应浮现闪络和击穿。 实验电压值如下: ——对在正常使用中承受安全特低电压基本绝缘为:500 V; ——对其她基本绝缘为:1000 V; ——对附加绝缘为:2750 V; ——对加强绝缘为:3750 V。 接地电阻 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接地金属部件之间连接,应具备低电阻,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1 Ω。 耐潮湿 灶具耐潮湿性能应满足: a)灶具在通过溢水实验后,及时经受电气强度实验,应不击穿;

34、 b)灶具通过潮湿解决后,及时经受电气强度实验,应不击穿。 额定输入功率偏差 灶具额定输入功率偏差应满足: a)所有灶具,输入功率≤25W时,偏差<+20%。 b)电热灶具和联合型灶具: ——输入功率>25 W~200 W时,偏差在±10%以内; ——输入功率>200 W时,-10%<偏差<+5%或20 W(选较大值)。 C)电动灶具: ——输入功率>25 W~300 W时,偏差<+20%; ——输入功率>300 W时,偏差<+15%或60 W(选较大值)。 5.2.10.2 使用直流电源灶

35、具,当直流电源电压异常时,应满足: ——电压低落到额定电压70%,安全保护功能正常,不妨碍使用; ——电压低落到零伏,灶具处在安全保护状态或正常使用状态。 实验办法见6.15.2。 5.2.11 耐用性能 灶具耐用性能应满足表6规定,实验办法见6.16。 表 6 耐用性能规定 装 置 名 称 耐 用 性 能 要 求 燃气旋塞阀 动作15000 次后,气密性合格,不妨碍使用。 熄火保护装置 动作6000 次后,气密性及开、闭阀时间合格,不妨碍使用。 电磁阀 动作30000 次后,气密性合格,不妨碍使用。 烤箱控温器 烤箱控温器耐用性能应

36、满足: a)电磁阀方式动作30000 次后,箱内温度合格,不妨碍使用。 b)直接动作阀方式: ——带旁通动作1000 次后,气密性及箱内温度合格,不妨碍使用; ——不带旁通动作6000 次后,气密性及箱内温度合格,不妨碍使用。 饭锅控温器 动作1000次后,气密性合格,焖饭性能不变。 机械定期器 动作 次后,气密性合格,不妨碍使用,定期范畴变化在±10%以内。 电点火装置 动作15000 次后,点火性能合格,不妨碍使用。 烤箱门 动作500次后,不妨碍使用。 5.2.12 耐振动性能 灶具包装件经10 Hz频率、5 m

37、m振幅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各30 min振动后,气密性应符合5.2.1规定,电气性能应符合5.2.10.1规定,不妨碍使用。 实验办法见6.17。 5.2.13 耐跌落性能 灶具包装件按GB/T 1019-1989中附录A给出办法进行跌落实验后,气密性应符合5.2.1规定,使用交流电源灶具,其电气强度、泄漏电流、接地电阻应满足表5规定。 实验办法见6.18。 5.2.14 包装承压性能 灶具包装件按GB/T 1019-1989中附录A给出办法进行压力堆码实验后,包装件高度与实验前高度之差不大于1 cm/m。 实验办法按GB/T 4857.

38、3-1992规定。 5.3 构造 5.3.1 普通构造 5.3.1.1 灶具零部件应安全耐用,在正常操作中不发生破坏和影响使用变形。 5.3.1.2 灶具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应有足够稳定性,不产生滑动和倾倒现象。 5.3.1.3 灶具整体构造向任何方向倾斜15°时不翻倒,零部件不脱落。实验办法见6.19.2。 5.3.1.4 灶具燃烧器应设立不少于二道独立燃气阀门。见图1。 5.3.1.5 电点火装置浮现故障时,应不影响安全;熄火保护装置动作后,需经手动复位,方可使用。 5.3.1.6 燃烧器燃烧状态应便于观测。 5.3.1.

39、7 在使用和清扫时,手有也许触及零部件端部应光滑。 5.3.1.8 灶具零部件连接应使用原则紧固件,连接应牢固可靠,便于检修。 5.3.1.9 零部件清扫、检修时,使用惯用工具应能以便地拆装。 5.3.1.10 燃气导管应符合: a)燃气导管(涉及点火燃烧器燃气导管)应设在但是热和不受腐蚀位置; b)点火燃烧器燃气导管内径应不不大于2 mm; c)燃气导管用焊接、法兰、螺纹等方式连接时,其构造应保证其密封性能; d)灶具硬管连接接头应使用管螺纹,管螺纹应符合GB/T 7306.1、GB/T 7306.2、GB/T 7307规定

40、灶具软管连接接头应使用图2所示两种构造(φ9.5 mm或φ13 mm); e)管道燃气宜使用硬管(或金属软管)连接。当使用非金属软管连接时,燃气导管不得因装拆软管而松动和漏气。软管和软管接头应设在易于观测和检修位置; f)软管和软管接头连接应使用安全紧固办法。 5.3.1.11 灶具构造及包装应能承受储存运送中堆码、振动和跌落。 5.3.1.12 所有类型灶具每一种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 5.3.1.13 旋钮构造在正常使用中被抓握时,应使操作者手不也许触及到那些温升过高零件。 5.3.1.14 石棉不应用于灶具构造之中。

41、 5.3.2 灶构造 5.3.2.1 双眼灶和多眼灶灶眼中心距按锅形尺寸拟定。 5.3.2.2 双眼灶和多眼灶应至少有一种灶眼及其支架合用于尖底锅,在正常操作中应坐锅平稳,不妨碍使用。 5.3.2.3 锅支架应符合: a)使用不同类型锅时,锅支架应稳固牢固,其中应有一种灶眼可以适应直径100 mm平底锅。当使用活动锅支架时,应以便调节和更换。使用本地区尖底锅时,应不影响正常燃烧; b)锅支架应具备不影响正常使用强度,锅支架上放置98.1 N(10 kgf)净荷载时不得产生变形或损坏。实验办法见6.19.3.1。 5.3.2.4 盛液盘应有恰当容

42、积承办煮溢液。 5.3.2.5 灶面荷载实验时,灶面任何部位挠度应≤5 mm。实验办法见6.19.3.1。 5.3.2.6 使用非金属材料作面板,当面板破碎时应满足: a)碎片不得飞溅; b)烹调器皿不倾倒。 5.3.2.7 嵌入式灶还应满足: a)灶底板应使用易清洁构造(使用惯用工具); b)灶底板应使用防腐材料或采用防腐办法; c)灶嵌入部位与台面结合处宜使用封闭式构造; d)火盖、盛液盘等部件宜使用防溢液构造,溢液不易流入底板; e)应有助燃用空气供应口,空气供应口设立及构造形式不得影响燃烧

43、性能; f)灶面应使用耐高温和抗挠度材料,任何部位热变形挠度应≤5 mm。 5.3.3 烘烤器构造 5.3.3.1 烤盘和烤架进出以便,且不应自行滑落。 5.3.3.2 烘烤器排气口上放置容器时,不得影响烟气排出。当不能放置容器时,应在易见处用文字标明。 5.3.3.3 烘烤器门开闭应灵活、可靠。 5.3.4 烤箱构造 5.3.4.1 烤箱门荷载实验时应稳定,不得产生影响使用变形和损坏现象。实验办法见6.19.3.2。 5.3.4.2 不带点火装置烤箱,应为只有打开烤箱门才干露出火孔并点燃构造。 5.3.4.3 烤箱门开闭应灵活,并有良好

44、密封性能。 5.3.4.4 烤箱内壁,在普通使用时不应产生影响机能翘曲。 5.3.4.5 烤箱用烤盘、烤架等进出应以便,且不应自行滑落。 5.3.4.6 烤箱用烤架在使用过程中,不应被烤物压弯或漏下烤物。 5.3.4.7 烤箱用烤盘容积应能充分盛溢液。 5.3.4.8 烤箱内燃烧器火孔应便于清扫,且不易为溢液所灭火。 5.3.4.9 烤箱温度批示器应能显示出烤箱内实际温度,且动作敏捷、可靠。 5.3.4.10 烤箱控温器应敏捷、可靠,并应标示出相称于150 ℃、200 ℃ 及250 ℃ 以上温度值或温度代码。 5.3.4.11 烤箱应选用对食品不

45、产生污染保温材料。烤箱保温材料应均匀一致,不得产生游离及脱落现象。 5.3.4.12 烤箱烤盘拉出三分之二时,不应产生滑脱现象,具备锁定装置应在锁定位置上。 5.3.4.13 烤箱排气口不应设在箱体背面。 5.3.4.14 烤箱内装有热风循环风机,当打开箱门时,风机应停止运转;并应保证在放入和取出烤物时不会产生危险;风机应装有保护框和保护网。 5.3.4.15 烤箱内照明设施应装有保护罩。 5.3.5 饭锅构造 5.3.5.1 煮沸水等不能浇到饭锅自动熄火装置上。自动熄火装置不应产生过热现象。 5.3.5.2 在内锅壁上应有加水水位刻度。 5.3.

46、6 使用交流电源灶具构造特殊规定 5.3.6.1 使用交流电源灶具应为Ⅰ类灶具、Ⅱ类灶具或Ⅲ类灶具。 5.3.6.2 Ⅰ类灶具应有安全接地办法,接地电阻应符合表5规定。 5.3.6.3 灶具内部电热元件应可靠支撑,虽然电热元件断裂,电热导线也不应与金属部件接触。 5.3.6.4 电热元件不应设计成可见灼热元件。 5.3.6.5 灶具外壳应设计成必要使用工具才干打开构造,并使其对意外触及带电部件有足够防护。 5.3.6.6 灶具运动部件,应兼顾灶具使用和工作来放置或封盖,以便在正常使用中对人身伤害提供充分防护。 5.3.6.7 防护性外壳、防护罩和类似部件,应是不可

47、拆卸部件,并且应有足够机械强度。 5.3.6.8 在正常使用时,灶具构造应使其电气绝缘不受到在冷表面上也许凝结水或也许渗漏液体影响。其防护级别应不低于IP3,并按GB 4208-1993中13.2.3规定实验。 5.3.6.9 灶具使用安全特低电压从电网获得时,应通过一种安全隔离变压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绝缘应符合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规定。安全隔离变压器技术规定应符合GB 13028规定。 5.3.6.10 灶具构造应使得诸如绝缘、内部布线、绕组、整流子和滑环之类部件不暴露于油、油脂或类似物质。 但是如果其构造决定绝缘要暴露在诸如油或油脂之类物质中,则这些物质应具备足够绝缘性能

48、以不损害对本原则而言合格限度。 5.3.6.11 自复位热断路器和过流保护装置意外再次自动接通,不应引起危险。 5.3.6.12 非自复位控制器复位钮,如果其意外复位能引起危险,则应使其不也许发生意外复位或加以保护。 5.3.6.13 对电击水或接触运动部件提供必要防护级别不可拆卸零件,应以可靠方式固定,且应承受住在正常使用中浮现机械应力。 5.3.6.14 用来批示开关或类似元件档位手柄、旋钮和类似件,如果其位置错误也许引起危险话,则应不也许将其固定在错误位置上。 5.3.6.15 有效地防止带电部件与热绝缘直接接触,除非这种材料是不腐蚀、不吸潮并且不燃烧。 5.3.

49、6.16 木材、棉花、丝、普通纸以及类似纤维或吸湿材料,除非通过浸渍,否则不应作为绝缘使用。 5.3.6.17 灶具构造应使下垂电热导线不能与易触及金属部件接触。 5.3.6.18 用保护阻抗连接部件之间,应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隔开。 5.3.6.19 在附加绝缘和加强绝缘上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应由于磨损而减小到低于表7规定值。如果任何电线、螺钉、螺母、垫圈、弹簧或类似零件变松或从原位置上脱落,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上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应减小至表7规定值50%。 表 7 最小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单位为毫米 距离 工

50、作电压 ≤130V 工作电压 >130V~250V 工作电压 ≥250V~480V 爬电距离 电气间隙 爬电距离 电气间隙 爬电距离 电气间隙 不同电位带电部件之间a ——如果是防污物沉积b ——如果不是防污物沉积 ——如果是漆包线绕组 ——如果有防污物或潮湿沉积保 护: 正温度系数(PTC)电阻(涉及其连接线)b 1.0 2.0 1.5 1.0 1.0 1.5 1.5 1.0 2.0 3.0 2.0 1.0 2.0 2.5 2.0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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