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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建设综合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研究报告编制实施工作细则.doc

1、附件1:江西省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实 施 细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我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文献内容和深度,增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范化、提高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科学性,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原则(CJJ/T141-),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都市及规划城乡人口规模在10万人以上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和管理工作必要遵守本细则。第三条交通影响评价是研究新建项目或都市土地运用变更对交通影响,其目是:评价和分析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新增交通需求对周边交通环境产生影响限度和范畴,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提出对策,减小项目所带来负面影响,缓和项目生成交

2、通量对周边道路交通压力。第四条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遵循国家及省关于原则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规划设计办法、交通设计理念及技术手段。 第二章 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定第五条交通影响评价重要任务:根据都市和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及都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综合评价项目对邻近路网和行人设施以及交通设施交通影响,研究制定切合实际项目交通改进办法和道路交通改进方案;明确界定建设单位对此影响所应承担市政设施建设义务。第六条交通影响评价要点: 1、项目区域内部交通设施(如内部道路、停车设施等)与否可以满足评价年交通需求;2、连接项目外部出入口位置、宽度与否符合关于规定,其通行能力与否可以满

3、足高峰小时进出车辆需求,交通组织与否合理;3、项目生成吸引交通量加载到项目周边都市道路上与否合理,外部路网与否可以承担这样负荷。对于上述要素,如果“1”不能被满足,应规定建设单位削减建设规模或增长内部交通设施;如果“2”不能被满足,则应调节出入口位置或规定建设单位采用工程办法提高出入口通行能力并合理组织出入交通;如果“3”不能被满足,项目生成吸引交通量在周边道路上所占比例超过一定量值(主干路为15%,次干路为25%,支路为50%),且外部路网超负荷运营时,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改进项目周边道路义务或削减建设规模。第七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应涉及下列内容: (一)拟定交通影响评价研究范畴和年限及高

4、峰时段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研究范畴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T01)、商业(T02)、服务(T03)、办公(T04)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畴应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原则(CJJ/T141-)关于规定划定; 2)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都市交通设施项目,其评价范畴为建设项目邻近第二条主干路或迅速路围合范畴;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其评价范畴为建设项目邻近都市主干道或迅速路围合范畴;4)建设项目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应在上述范畴基本上,依照实际状况和周边交通状况,恰当扩大评价范畴。2、建设项目评价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类和公建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5、应按照下表划定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平方米)交通影响评价年限居住类项目建筑面积 100000正常使用初年公建项目建筑面积 30000100000居住类项目建筑面积 1. 正常使用初年;2. 正常使用第5年。30000公建项目建筑面积 2)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都市交通设施项目以及主管部门以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为正常使用初年以及正常使用5年;3)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评价年限应为建设项目正常使用初年以及都市和镇总体规划规划年限。3、评价日和时段应符合如下规定:评价日和时段应当选取最不利日和时段。对于能明显拟定工作日、非工作日叠加高峰时段状况,可以选取一种评价日高峰

6、时段作为评价时段;如果项目交通需求难以明显拟定工作日或非工作日叠加高峰时段时,应分别计算两种评价日高峰小时交通量,选取最不利状况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日和时段。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基本重叠时,应当将两者叠加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当两者不重叠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和背景交通量高峰时段均应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二)分析评价范畴内现状、各评价年限土地运用与交通系统简介拟建项目背景状况,周边土地运用现状与交通系统,以及研究区域将来土地运用与交通规划。应详细描述评价区域内交通设施状况,涉及街道名称,车道数和车道宽度,交通流方向,道路标志和交通信号,重要路口几何特性,

7、进出口,红线宽度,行人设施,专用和公用停车泊位,街边停车场和装卸区,公共汽车路线、站点和换乘处。必要进行交通调查以获取评价区域交通量数据,以作为与预测作比较参照数。如果考虑到人行设施局限性则需要做行人调查。(三)交通需求预测分析建设项目交通需求预测涉及背景交通量测算和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量预测。背景交通量重要由目的年过境交通量、评价范畴内现状已建成项目目的年交通量和评价范畴内其她新建项目评价年交通量构成。过境和现状已建成项目交通量测算应充分考虑历年交通数据更新及都市土地运用变化,可采用趋势分析法、类比法、四阶段法和其她办法等进行测算。测算时应依照数据资料收集状况、建设项目规模和区域位置、技术条件

8、等综合判断选取适当测算办法。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量预测应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类型、建筑面积、出行率等因素,采用四阶段交通需求预测办法进行交通生成、出行分布和方式划分预测。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量预测应考虑都市交通政策分区,合理选用交通出行率和交通方式分担率取值。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制定适合我市建筑交通出行率和交通方式分担率参照取值范畴,编制单位应以此范畴为基本,结合实地调查做必要修正。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采用交通分析软件进行定量分析评价。交通需求预测所需基准年份基本数据应当通过现场交通调查获取。交通调查时段应涉及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和背景交通高峰时段。交通出行率调查样本应从和建设项目邻近、已投入使用并

9、与建设项目性质类似建筑中选用。交通出行率调查数据如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数据取值范畴有较大偏差(20%以上)应进行阐明。如建设项目周边无类似性质建筑,应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取值范畴内取值,并对选用数值进行阐明。应综合考虑同一项目不同使用功能之间内部交通出行对交通需求影响。(四)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限度从公共交通、慢行交通、其她机动车交通以及停车设施交通组织、服务水平等方面全面分析建设项目对周边交通影响限度,并对既有交通方案进行评价和检查。重要建设项目还需采用交通仿真手段,从微观角度对交通服务水平进行评价。严格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原则(CJJT141-)中影响限度评价指标鉴定建设项目交

10、通影响限度。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以及评价年限内交通设施和交通政策有重大变化地区建设项目,以及重大项目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限度评价指标可由本地另行拟定。(五)提出交通设施改进和有关办法建设项目对评价范畴内交通系统有明显影响时,必要对评价范畴内有关交通设施提出改进办法建议。根据分析评价成果,提出减小建设项目对周边道路交通影响改进方案和办法(外部和内部交通系统),解决好建设项目内部交通与外部交通衔接,提出相应交通管理办法,并对改进办法和方案进行评估。项目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重要侧重于项目对外联系与否顺畅及项目所对外部交通影响等问题,对内部交通办法可提规定和建议,供后续

11、建筑设计单位参照。当无法通过可行交通改进办法使得评价范畴内改进后交通系统运营指标均符合原则规定期,应鉴定其交通影响为不可接受。对交通影响不可接受建设项目,应对其选址或建设项目报审方案提出调节建议。(六)结论和建议 提出对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议,以及可接受交通设施改进办法建议。项目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应侧重项目选址和项目规模与否合理、需不需要进行调节等问题进行总结。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应明确报审方案与否需要修改,改进办法与否有效,以及对项目布局评价等。第三章 交通影响评价编制成果规定第八条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应涉及建设项目概况、评价范畴与年限及高峰时段、评价范畴现状与规划状况、现状交通分析、交

12、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限度评价、交通系统改进办法与评价,以及结论与建议。 (一)建设项目概况应涉及建设项目重要规划设计条件、重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业态、建设方案等内容。(二)评价范畴与年限及高峰时段。(三)评价范畴现状与规划状况应简介评价范畴内现状、规划用地和交通发展状况。(四)现状交通分析应涉及下列内容:1、交通调查方案阐明;2、现状交通运营状况评价,应符合如下规定:1) 应对评价范畴内各种交通方式交通流特性、交通设施、交通管理政策及办法进行阐明。2) 应对评价范畴内现状道路、公共交通、自行车、行人和停车等交通系统管理办法、供需和运营状况进行分析,提浮现状交通系统存在重要问题。(五)交通需求预测应

13、对各评价年限、高峰时段背景交通和项目新生成交通进行预测,分析评价范畴内交通系统交通量分布和运营特性,评价年项目内部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预测。(六)交通影响限度评价应涉及下列内容:1、评价范畴内重要交通问题分析。依照交通系统供需分析和交通影响限度评价,提出评价范畴内交通系统存在重要交通问题。2、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畴内交通系统运营影响限度。评价对象应涉及评价范畴内各种交通系统,涉及机动车、公共交通、停车、自行车和行人等。评价空间涉及路段及交叉路口,对交叉路口评价按国标执行。按建设项目停车配建原则核算,评价项目内部提供停车场地面积与否满足评价年规定。(七)交通系统改进办法与评价应

14、涉及下列内容:1、改进地块(基地)出入口布局与组织,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1) 依照地块(基地)出入口与外部交通衔接状况,按照有关规范规定提出出入口数量、大小、位置以及交通组织改进建议;2) 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与停车设施布局,并优化停车场(库)交通设计,原设计问题较大或较为复杂停车场(库),应当规定开发商另行进行“停车场(库)专项交通设计”。2、评价范畴内交通系统改进:1) 各交通方式交通组织优化;2) 道路网络改进和道路改造办法;3) 出入口以及交叉口交通设计和信号控制改进;4) 公共交通系统改进。内容宜涉及公共交通运营组织、线路优化、场站改进等;5) 自行车、行人和无障碍交通系统改进

15、;6) 停车设施改进。内容宜涉及机动车、自行车停车设施,货车装卸点,出租车、社会车辆停靠点等。7)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由新建项目交通需求而引起评价范畴内都市道路增添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诱导与交通监控设备等,并评估这些设施造价。3、改进办法评价。(八)结论及建议应涉及下列内容:1、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及建议应涉及:评价结论、必要性办法和建议性办法;2、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畴内交通系统影响限度,明确交通改进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与否可接受,以及与否需要对建设项目选址和(或)报审方案进行调节;3、必要性办法是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前提条件。建议性办法涉及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畴内交通

16、系统推荐采用办法与办法。对评价范畴内交通系统影响为明显影响建设项目,应明确必要性办法。第四章 附则第九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江西省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立原则一、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应结合内部道路设立,并应满足内部交通组织规定,不适当在都市道路上此外单独设立出入口。二、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面向都市道路时,其与都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应不大于7.5米,平行都市道路或与都市道路斜交角度不大于75时,其缘石切点与都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应不大于5米。三、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净距应不不大于15米。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应分开设立

17、,出入口净距应不不大于5米,且两者之间必要要有良好行车视距;必要设立在一起时,应做物理隔离。五、停车场(库)出入口处应规范设立车辆引导标志或停车诱导设施。六、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数量,应遵守如下规定:1当停车泊位数不大于50辆时,应设立1个双车道出入口,也可以设立1个单车道出入口,但必要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立不少于两个等待车位。2 当停车泊位数不大于100辆时,出入口设立应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2个单车道出入口。3 当停车泊位数不不大于等于100辆且不大于200辆时,应设立不少于1个双车道和1个单车道出入口。4 当停车泊位数不不大于等于200辆且不大于300辆时,应设立不少于2个双车道出入口。5 当停车泊位数不不大于等于300辆且不大于500辆时,应设立不少于2个双车道和1个单车道出入口。6 当停车泊位数不不大于等于500辆且不大于1000辆时,应设立不少于3个双车道出入口。7 当停车泊位数不不大于等于1000辆且不大于等于辆时,应设立不少于4个双车道出入口,并应进行服务水平评价,综合拟定出入口数量。8 当停车泊位数不不大于辆时,应设立不少于5个双车道出入口,并应进行服务水平评价,综合拟定出入口数量。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献江西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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