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创新创业支持政策之二:
海淀区促进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发展支持措施
(海行规发[]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海淀区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提升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依据海淀区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包含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关键区企业发展专题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海淀园管委会作为管理机构,负责本措施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本措施关键支持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增加基础建设投资,完善创新创业环境;激励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加大增值服务投入,不停提升增值服务能力;推进创业孵化
2、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育,吸引更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进入园区创业和工作;引导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增加对在园企业创业投资,提升融资服务能力。
第五条 本措施所称创业孵化机构,是指负责建设和运行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企机关。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结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科技创业孵化机构,包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国际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长性企业为关键服务对象,经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企业对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一系列建筑
3、产品和服务网络,意在加速科技结果转化,培育并助推高成长性企业发展产业服务项目。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由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它社会团体兴办开放式技术支持服务机构,和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内科技条件平台。
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是指海淀区行政区域内经政府部门同意设置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产业及总部经济为主多种特色产业空间。
第六条 本措施所称大学科技园,是指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认定“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和经过市科委、市教委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北京市大学科技园”。
第七条 享受本措施支持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必需含有以下基础
4、条件:
(一)经营主体注册在海淀区,并在海淀区办理税务登记;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在海淀辖区内;
(三)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区相关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认定要求。
第三章 支持方法
第八条 支持社会资本投资设置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增加基础建设投资,优化创新创业软、硬件环境。
(一)激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对其年度新增基础建设投资给十二个月贴息,贴息金额不超出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税率计算利息50%,最高支持金额为300万元。
(二)对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根据生态型园区理念组织园区建设和管理,符合生态型园区计划项目,按项目总
5、投资额20%给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200万元。
(三)激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其年度新增投资额20%给补助,同一平台每十二个月最多补助200万元。
第九条 激励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拓展创业孵化服务,提升增值服务能力。
(一)激励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提供增值服务,建立创业导师制,加强创业教导,加大增值服务投入,对其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给最多30%补助。
(二)激励加速器采取优惠方法吸引企业入驻,降低企业成本,根据实际出租面积给加速器天天每平方米0.5元补助,最多补助两年。
(三)激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海淀区科技企业提供服务,降低企业成本,按其对海淀区科技企业年
6、度实际服务收入给20%以内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第十条 激励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引进、培育和推荐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并给物质奖励。
(一)每推荐成功一人被纳入“千人计划”,奖励该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10万元,每推荐成功一人被纳入“高聚工程”或“海聚工程”,奖励该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5万元。
(二)激励孵化器提供优惠条件,吸引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创业,每新引入一家留学人员企业,奖励该孵化器1万元。
第十一条 继续发挥企业博士后流动站在促进校企联合、培育优异青年人才方面先锋作用,每十二个月安排不少于300万元博士后工作专题资金,用于企业博士后流动站企业分站建设补助、博士后
7、研究项目资助及学术交流活动补助,和以博士后制度为平台校企产学研交流及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补助。
第十二条 激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开展创业投资,依据孵化器上十二个月度对在孵企业实际现金投资额给不超出30%补助。
第十三条 激励创业孵化机构在海淀区发展,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园区经济发展做贡献。
(一)激励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聚集优质企业,对年度新入驻园区且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企业,将其区级财政贡献5%用于奖励该企业所在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该项资金用于改善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软硬件环境。
(二)激励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培育上市企业,每上市一家企业
8、奖励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5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和受理
第十四条 本措施包含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根据《海淀区相关支持自主创新关键区企业发展专题资金管理措施》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 海淀园管委会依据本措施制订对应实施细则,定时向社会公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关键和申报路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评审步骤等。
第十六条 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关键区企业发展专题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并依据相关要求向海淀园管委会报送材料。海淀园管委会依据相关要求,受理申请,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专题资金必需专款专用,接收资助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主动推进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应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接收资助单位必需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财政局及其它相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检验。
第十九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要求使用专题资金,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措施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三十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