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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用户业扩综合项目工程关键技术标准规范.doc

1、 电力顾客业扩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tandard of business expansion projects for electric power customer P 目 次 1 范畴..........................................................................................................

2、2 2 规范性引用文献........................................................................................................................2 3 术语和定义..........................................................................................................................

3、3 4 接入工程和顾客受电工程........................................................................................................4 5 供电方案编制原则....................................................................................................................5 6 中低压配电网规划原则...........................

4、5 7 顾客负荷性质、供电电压级别及容量拟定........................................................................7 8 接入工程方案...............................................................................................................

5、10 9 接入工程设备选型..................................................................................................................16 10 顾客受电工程基本规定......................................................................................................22 附录A 接入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6、31 附录B 负荷分级...........................................................................................................................37 附录C 高层建筑分类.......................................................................

7、38 前 言 为规范我省电力顾客业扩工程建设和管理,在业扩工程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和能源政策,提高供用电安全水平。依照现行国标﹑规范和行业原则,制定本规范,作为我省电力顾客业扩工程建设根据。 本原则按GB/T1.1-《原则化导则 第1某些:原则构造和编写规则》、GB/T1.2-《原则化导则 第2某些:原则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拟定办法》编制。 本规范附录A、B、C、D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

8、由江苏省电力原则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江苏省电力原则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起草。 本规范重要起草人:季强、李强、沈建新、张绍宾、刘成民、张卫民、金农、张凌浩、陈林荣、潘洋、林琦、刘忠、宗强、毛士良。 电力顾客业扩工程技术规范 1 范畴 本规范规定了电力顾客业扩工程技术规范术语和定义、接入工程和顾客受电工程、供电方案编制原则、配电网规划原则、顾客负荷性质、供电电压级别和容量拟定、接入工程方案和工程设备选型、顾客受电工程基本规定。 本规范合用于电力顾客业扩工程建设。 本规范未涉及内容,还应执行现行国

9、标、规范以及电力行业原则关于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条款通过本原则引用而构成为本原则条款。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涉及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然而勉励依照本原则达到合同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B 4208-1993 外壳防护级别(IP代码) GB/T l2325-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容许偏差 GB 2-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T 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 14549-1993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 5

10、0045-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1994 10kV及如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9-1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60-199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2-1992 电力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27-1995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93-1999 都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12326- 电能质量原则 电压容许波动和闪变 DL/T 401

11、- 高压电缆选用导则 DL/T 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599- 都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 601-199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 755-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DL/T 82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DL/T 842-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使用技术条件 DL/T 5092-1999 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30- 架空送电线路钢管杆设计技术规定 DL/T 5154- 架空送电线路杆塔构造设计技术规定 DL/T 5218-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

12、术规程 DL/T 5221- 都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JGJ/T 16-19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SD 131-1984 电力系统技术导则(试行) SDJ 5-1985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附条文阐明) DGJ32/J 1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 DGJ32/J 14- 35kV及如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原则 DB32/T 989- 低压电气装置规程; DB32/T 991- 电能计量配备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业扩工程business expension projects “业扩”是指供电方办理顾客用电业

13、务扩充管理工作简称,业扩工程涉及在申请接电工作中涉及到接入工程、顾客受电工程。 3.2 居住区residential area 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都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涉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社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3.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建筑。 3.4 高层建筑high-rise building 指建筑高度超过24m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及以上住宅建筑。 3.5 超高层建筑 super high-rise building 指建筑高度不不大于100m民用建

14、筑为超高层建筑。 3.6 建筑面积 building area 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涉及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构造牢固,层高2.20m及以上永久性建筑。 3.7 配备系数configuration coefficient 是综合考虑了同步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影响后,得出数值。其计算办法可简化为配备变压器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住宅社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3.8 双电源double power supply 到一种负荷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以为是互相

15、独立。 3.9 N-1原则 N-1 criteria 正常运营方式下电力系统中任一元件(如线路、发电机、变压器等)无端障或因故障断开,电力系统应能保持稳定运营和正常供电,其她元件但是负荷,电压和频率值均在容许范畴内,这普通称为N-1原则。 3.10 资产(责任)分界点asset demarcation point 指供电方和顾客电气设备连接处。 3.11 配电所 distribution substation 指安装有开闭和分派电能作用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 3.12 环网柜ring main unit 指以环

16、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 3.13 电缆分支箱Cable Branch Box 指用于电缆线路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派电能作用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3.14 长期容许电流 long-term allowable current 指载流导体在导体工作温度、环境温度条件下所容许长期通过电流。 3.15 电源点 power source point 指顾客受电装置通过架空线路或电力电缆线路接入电力网位置。 3.16 申请容量application capacity 指顾客在用电申请中所填报

17、容量。 3.17 受电容量installed capacity 对单电源顾客而言,指该电源供电主变压器容量;对双电源顾客而言,同步供电互为备用时,每回路受电容量为断开高压母联后该路主变压器容量;一供一备时,每路受电容量为该路也许供电最多主变容量之和。 3.18 电能计量装置 electric energy metering device 指包括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3.19 大容量非线性负荷 large capacity nonlinear load 泛指接入110kV及以上电压级别电力系统电弧炉、轧钢

18、地铁、电气化铁路,以及单台4000kV•A及以上整流设备等具备非线性、冲击性、不对称性负荷。 3.20 变电容载比 transformer capacity-load ratio 指电网内同一电压级别主变压器总容量与相应供电总负荷之比。 4 接入工程和顾客受电工程 4.1 接入工程 4.1.1 顾客受电装置,资产(责任)分界点至电网同一电压级别公用供电设备之间工程以及由于顾客申请容量而引起上一级电压级别建设或改造工程。 4.1.2 接入工程设计,应以经供电方与顾客协商拟定供电方案为根据,并按照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任何设计单位,不得变更供电方案中所拟定供电电压级别、供电

19、容量、供电线路、电源接入点、资产(责任)分界点划分及接入方式。 4.2 顾客受电工程 4.2.1 顾客受电装置,资产(责任)分界点及如下由顾客建设、管理顾客内部工程。顾客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应由顾客选取有资质(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电力行业和江苏省地方原则电气设备。 4.2.2 顾客受电工程设计,应以经供电方与顾客协商拟定供电方案为根据,并按照本规 范有关规定和国家、江苏省颁布原则、规范以及电力行业原则进行。如顾客委托设计任务内容与供电方案内容不一致时,应以供电方案为准。任何设计单位,不得变更供电方案中所拟定供电电压级别、受电容量、电气主接线、两路电源运营方式

20、保安办法、计量方式、计量电流互感器变比。 5 供电方案编制原则 5.1 供电方在编制电力顾客供电方案时应符合国家关于政策、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依照顾客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用电需求、顾客发展规划,结合区域电网规划、本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顾客协商后拟定。 5.2 编制电力顾客供电方案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原则。 5.2.1 安全性 应满足电网和顾客安全用电规定,保证顾客对电网电能质量影响满足国标规定。 5.2.2 可靠性 供电电源、应急电源供电线路、接线方式、运营方式等选取应合理可靠,满足对顾客供电可靠性规定。 5.2.3 经济性 满足顾

21、客近期和远期对电力需求,变压器容量、台数选用应恰当;无功补偿装置配备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原则规定;计量方式、计量点设立、计量装置选型配备对的;电费电价原则执行对的;电力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划分明确。 5.2.4 合理性 顾客用电性质应分类对的;供电电压选取合理;顾客接入工程应就近接入电网。应依照地形、地貌和道路规划规定就近选取接入电源点。途径选取应短捷、顺直,减少道路交叉,避免近电远供、迂回供电,保证顾客受电端有合格电能质量。 5.3 重要顾客 符合本规范第7.2条规定重要顾客,其供电方案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 采用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双电源或多电源应取自不同电力系统变

22、电站或同一电力系统变电站不同母线段。 5.3.2 10kV电压级别应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确应受到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架空绝缘线路供电,但不得同杆架设,以保证供电可靠性。 5.3.3 每座顾客变电所,宜设立二台容量相等变压器,其单台变压器容量应能满足所有一、二级负荷用电。当用电容量较大,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变压器台数可恰当增长但不适当超过4台。 5.3.4 顾客应设立自备应急(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应急办法,以满足安全需要。 6 配电网规划 6.1 配电网规划原则 6.1.1 中压配电网规划 6.1.1.1 网架构造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和经济规定,调度运营方式灵活,在满足供电可靠

23、性前提下力求简洁。 6.1.1.2 中压配电网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原则,应与高压电力网规划建设相结合,与配电网络现状相结合,与业扩工程相结合,与市政工程相结合。 6.1.1.3 中压配电网规划应与地区经济发展、市政建设及顾客供电需求相适应,为满足供电可靠性规定,可将配电网划分为如下三类: a)A类——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商贸中心以及大中型住宅区等负荷集中并对供电可靠性规定很高区域,网络构造应对所有配电设施满足N-1安全准则,检修时不引起非检修段停电,所有线段故障可隔离,非故障段可短时恢复送电。 b)B类—— 普通工商业负荷区、普通住宅区等对供电可靠性规定较高区域,主干网络应满足N-1安

24、全准则,主干线段故障可隔离,非故障段可短时恢复送电,支线故障可隔离。 c) C类——市郊、乡(镇)等对供电可靠性规定普通区域,网络构造应满足检修时不引起线路全停,故障可分段隔离。 6.1.1.4 都市中压配电网供电分区,宜按照地理位置提成若干个相对独立又能互供区域,各分区以都市重要道路和自然环境划界,供电范畴互不交叉。以电力系统变电站为中心,10kV城区线路供电半径宜控制在2km以内。 6.1.1.5 农村中压配电网供电重要以乡(镇)供电为主,向周边乡村辐射供电,普通不考虑线路之间互供,特殊状况下(如变电站为单台变压器运营或单电源供电),可以考虑1~2条线路与其她变电站之间互供。10

25、kV农村线路供电半径宜控制在10km。山区或边远地区在电压偏差满足电能质量原则状况下,线路供电半径可恰当延长。 6.1.1.6 随着都市规划发展需要,城区中心区域中压配电网应最后形成以电缆为主网络构造;郊区及城乡结合区域,新建10kV架空线路宜采用绝缘导线;农村10kV架空线路普通采用裸导线。 6.1.1.7 配电网络应设立足够联系线、配电所及杆上分断设备。提高配电网灵活性, 满足配电网络各种运营方式需要,并考虑实现分段开关、联系开关远方控制。 6.1.1.8 10kV电气设备应采用原则化、无油化产品,实现设备免维护。 6.1.1.9 逐渐建立配网自动化,实现涉及配电变压

26、器监测系统、顾客负荷管理系统、集中抄表系统,某些重要地区实现馈线自动化。 6.1.1.10 为增进电网建设与环保协调发展,电气设备噪音应控制在国家环保指标之内,电力设施、建筑物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电力设施应符合都市消防规定。 6.1.1.11 积极采用有效办法消除“谐波污染”,使电能质量满足国标规定。 6.1.2 低压配电网规划 6.1.2.1 配电变压器应安装在低压负荷中心,低压线路供电半径不适当过长。低压供电半径市区不适当不不大于150m,郊区不适当不不大于250m。 6.1.2.2 低压配电网应力求构造简朴,安全可靠。宜采用以配电变压器为中心树干式或放射式构造。相邻变压

27、器低压干线之间可装设联系刀闸或熔断器,提高顾客供电可靠性。 6.1.2.3 低压配电网应有较强适应性,导线规格力求统一,主干线一次建成,新增变压器时网架构造应基本不变。 6.1.2.4 低压配电网应实行分区供电原则,每台配电变压器单元应有明确供电范畴,不适当跨乡(镇)供电,城区不适当跨街区供电,同步还不应越过10kV线路分段开关或联系开关,不应跨越高压电源供电范畴。 6.1.2.5 低压线采用架空敷设时应采用绝缘铜芯导线。接户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多户合用接户线导线截面应按长期容许电流及电压损失选取,但最小截面不得不大于16 mm2。 6.1.3 电力系统变电站进出线

28、规划 6.1.3.1 电力系统变电站布局、数量和容量,应考虑到对本地区整体网架构造及配电网络可靠性、经济性和电能质量优劣。 6.1.3.2 110kV电网变电容载比应在1.8~2.1范畴内拟定。 6.1.3.3 1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走廊,应按照都市总体规划规定,统筹安排市政高压走廊及电缆通道定线和用地。拟定高压走廊范畴内不得有任何建筑物,电缆通道通过处地下有市政管网时,应满足设计规范规定。 6.1.3.4 都市中心区域110kV线路应采用电缆暗敷。 6.1.3.5 架空线路应依照都市地形、地貌特点和都市道路规划规定,沿山体、河渠、绿化带、道路架设;途径选取宜短捷、顺直,

29、减少与道路、铁路交叉。对1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高压走廊,并应加以控制和保护。 6.1.3.6 新建架空线路走廊位置不应选取在具备发展潜力地区,应尽量避开现状发展区、公共休憩用地、环境易受破坏地区、或严重影响景观地区。 6.2 配电所(涉及环网柜、电缆分支箱)设立布点普通原则 6.2.1 配电所、环网柜、电缆分支箱是10kV配电电缆网架组网节点,并通过该节点实现 向顾客电能分派。 6.2.2 对环网接线方式,每一环网回路主环网节点普通以4~8个为宜,环网主节点为配电所或公用环网柜。每一环网回路最大电流不应超过本回路长期容许电流。 6.2.3 居住区电源宜经前置环

30、网装置接入,前置环网装置涉及配电所、环网柜等设备。 6.2.4 10kV配电所、环网柜宜建于负荷中心和两座电力系统变电站供电范畴分界之处,以便于加强电网联系,选址时应考虑设备运送以便,宜选取在重要道路附近。 6.2.5 10kV配电所、环网柜每路出线接入容量不适当超过3000 kV•A。居住区接入容量 按本规范8.6.1条执行。 6.2.6 10kV电缆分支箱不适当接在主干环网上,接入总容量不应超过 kV•A。每座电缆 分支箱可接入2~4回,每回接入容量不应超过800kV•A。 7 顾客负荷性质、供电电压级别及容量拟定 7.1 顾客负荷性质拟定 7.1.1 顾客用电

31、负荷性质拟定,应依照顾客对供电可靠性规定及中断供电后在安全、政治、经济上所导致损失或影响限度进行分级。普通分为三个级别,即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精确地认定用电负荷性质,以便选取恰当供电方式。 7.1.2 用电负荷分级划分见附录B。 7.2 重要顾客拟定。 7.2.1 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营,保证重要顾客、重要场合安全可靠用电,凡中断供电有下列后果之一者,均称为重要顾客: a)中断供电将导致人身伤亡者。 b)中断供电将导致环境严重污染者。 c)中断供电将导致重要设备损坏,持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 d)中断供电将在政治、军事上导致重大影响者。 e)中断供电将使重要

32、交通枢纽干线受阻,电力调度中心、都市水源、燃气、通信、电视、广播中断者。 f)具备重大影响国际性会议、活动,国家级和省级重要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涉及到有关场合。 g)超高层建筑。 h)煤矿、金属或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冶金等高危行业顾客。 7.2.2 拟定为重要顾客应设立自备应急电源和非电性质应急办法。 7.3 供电电压级别拟定原则 对顾客供电电压,应依照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回路数、本地公共电网现状、通道等社会资源运用效率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拟定。 7.3.1 220V/380V电压级别 7.3.1.1 顾客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

33、在16kW及如下时可采用低压220V供电。 7.3.1.2 顾客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如下或顾客受电容量需用变压器在50KV•A及以 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状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7.3.1.3 农村综合变如下供电顾客,用电设备总容量在50kW如下者采用低压供电。 7.3.1.4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地区,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容量可恰当提高,但不得超过160kW。 7.3.2 10kV电压级别 7.3.2.1 凡超过本规范第7.3.1条规定顾客应采用10kV电压级别供电。 7.3.2.2 顾客申请容量在8

34、000kV•A及如下者,宜采用10kV电压级别供电。 7.3.2.3 城区或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内顾客申请容量超过8000kV•A,且附近无35kV供电条件时,可采用10kV多回路供电。受电变压器(含直配高压电机)总容量不适当不不大于20MVA。 7.3.2.4 顾客单回路申请容量在3000kV•A及如下时,可接入既有公用线路,3000kV•A以上时应从电力系统变电站新建线路。顾客单回路申请容量在3000kV•A~4000kV•A之间,在满足接入条件时可优先从配电所、环网柜接入。 7.3.3 35kV电压级别 7.3.3.1 顾客申请容量在8MVA以上、30MVA及如下时,宜

35、采用35kV电压级别供电。 7.3.3.2 顾客单回路申请容量在15MVA及如下时,宜接入既有公用线路。 7.3.3.3 当单回线路供电容量不满足规定期,应合理增长回路数,采用多回路供电。顾客申请容量超过15MVA时可采用双回路供电或新建35kV线路供电。 7.3.3.4 顾客申请容量在8000kV•A如下时,如附近有35kV线路且有输送能力,或35kV以直配形式降至400V作为顾客受电装置使用,在技术和经济上合理时,应优先考虑接入35kV 电网。 7.3.4 110kV电压级别 7.3.4.1 顾客申请容量在30MVA以上时,宜采用110kV电压级别供电。 7.3.4

36、2 顾客申请容量不大于30MVA且距离电源点不不大于5km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110kV电压级别供电。 7.3.4.3 单回110kV线路最大容许容量不应超过100MVA。接入公用线路顾客,应依照所接入线路导线截面、线路既有负荷状况,以及顾客申请容量大小进行验算,原则上该顾客接入后,线路负荷不应不不大于100MVA。顾客申请容量超过50MVA,应考虑新建线路供电。 7.3.5 220kV及以上电压级别 顾客申请容量在100MVA及以上时,宜采用220kV及以上电压级别供电。 7.3.5 特殊大顾客 对某些大顾客(特别是电弧炉项目、化工整流项目、电气化铁路、地铁等顾客)

37、应 依照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拟定供电电压级别。 7.4 低压顾客用电容量拟定办法 7.4.1 居住区 7.4.1.1 普通居住区、高档住宅用电容量按如下原则拟定: a) 建筑面积120 m2及如下,基本配备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 m2 及如下住宅,基本配备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住宅,基本配备容量每户16kW。 b) 高档住宅每户基本配备容量不得不大于16kW。 7.4.1.2 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拟定: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 m2;商业(会所)(10

38、0~150)W/ m2。 7.4.2 零散居民顾客 零散居民用电容量按照每户不不大于8kW拟定。 7.4.3 低压电力顾客 低压电力顾客用电容量即为该户接装在电能计量装置内所有用电设备额定容量(kW)总和,其中也涉及已接线而未用电设备。设备额定容量是指设备铭牌上标定额定kW数。如果设备铭牌上标有分档使用,有不同容量时,应按其中最大容量计算;如果设备上标明是输入额定电流值而无额定容量值时,可按如下公式计算其用电容量: 单相设备: Pe = Ue×Ie×cos∮ 式中: Ue —— 额定电压(kV); Ie —— 额定电流(A); cos∮—— 功率因数。 三相设备:P

39、e = 1.732×Ue×Ie×cos∮ 式中: Ue —— 额定电压(kV); Ie —— 额定电流(A); cos∮—— 功率因数。 注:如果设备铭牌上标出额定容量是马力,应折算成kW值。 7.5 高压顾客用电容量拟定办法。 7.5.1 普通规定 7.5.1.1 顾客办理申请用电手续时,应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总体规划,依照本期、近期(1~5年)、远期(5年以上)等各期用电容量拟定该工程建设项目总用电容量,并依此拟定该工程项目总体供电方案。 7.5.1.2 在总体供电方案框架下,按照顾客申请本期和近期用电(申请)容量拟定接入工程供电

40、方案。供电方案中所拟定供电电源点建设和接入工程,应一次性建设。并留有远期顾客用电发展余地。 7.5.1.3 顾客受电工程可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同步建设。 7.5.2 高压电力顾客用电容量即为该户接装在与高压供电系统直接联系所有变压器、 高压电动机等用电设备容量(kV·A)总和,涉及一切冷、热备用和运营设备。 7.5.3 居住区变压器容量拟定 7.5.3.1 居住区用电负荷配备系数拟定 居住区用电负荷配备系数是依照居住区内居民住宅总户数多少来拟定,户数越少则配 置系数选取越大,户数越多则配备系数选取相应递减,但至少不得不大于0.5,即配电变压器安装容量应按不不大于0.5配备系

41、数进行配备。 7.5.3.2 居住区变压器容量选取 居住区配电变压器容量在满足低压供电半径规定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居民用电负荷增长需求,以利于此后增容。配电变压器容量应接近负荷中心,宜采用容量为315kV•A~500kV•A配电变压器。油浸式变压器容量选取最大不应超过630kV•A,干式变压器容量选取最大不应超过1000kV•A。 7.5.4 电力顾客变压器容量拟定 7.5.4.1 用电负荷密度法 供电方应依照本地用电水平,通过调查分析,拟定本地负荷密度指标。不同顾客负荷密度指标参照本规范7.4.1规定。 7.5.4.2 需用系数法 7.5.4.2.1 依照顾客用电设备额

42、定容量、负荷特性和行业特点在实际用电负荷下需用系数求出计算负荷,并考虑用电设备使用时各种损耗等因素,以及国家规定顾客应达到功率因数值和顾客实际自然功率因数,来拟定变压器容量。即: S = Pj / COS∮=ΣPeKd / COS∮ 式中: S —— 视在功率(kV•A) Pj —— 计算负荷(kW) Kd ————需用系数 cos∮——顾客平均功率因数 ΣPe —— 顾客需用设备容量总和(kW) 7.5.4.2.2 常用几种工业用电设备需用系数见表1。 表1 工业用电设备需用系数 用电设备名称 电炉 炼钢 转炉 炼钢 机床加工 机械制造

43、纺织机械 毛纺机械 面粉加工 榨油机 需用系数 1.0 0.5 0.2~0.5 0.65~0.85 0.55~0.75 0.40~0.60 0.7~1.0 0.4~0.7 8 接入工程方案 8.1 普通规定 8.1.1 对顾客供电电源点选取,应依照顾客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用电需求,结合各地电网规划、本地供电条件,按照安全、经济、就近、可靠四项原则综合拟定。当有各种可选电源点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拟定。接入方案典型设计示例见附录A。 8.1.2 对顾客电源接入方式,应依照区域整体规划以及电力通道因素,综合考虑架空线、电缆选取。 8.1.3 杆(

44、塔)选型要与都市环境相协调;杆(塔)设计应考虑到配电网发展分支线和配电变压器T接,并有助于带电作业。 8.1.4 架空线路接入,其终端杆(塔)普通应设立在顾客厂区(居住区)围墙外。 8.1.5 电缆工程敷设方式,应视工程条件、环境特点和电缆类型、数量等因素,且按满足运营可靠、便于维护规定和技术经济合理原则来选取,并应符合GB50217规定。 8.1.6 架空线路供电双电源顾客,其供电电源不适当取自同杆架设两回线路。 8.1.7 对具备谐波源顾客,其在供电系统中谐波电压和在供电电源点注入谐波电 流容许限值应符合GB/T14549规定;对波动负荷顾客所产生电压变动和闪变在供电电

45、 源点限值应符合GB/T12326规定;110kV、220kV顾客应符合本规范8.3.4、8.3.5规定;35kV及如下顾客应符合DGJ32/J14有关规定。 8.1.8 非线性负荷顾客应委托有资质专业机构出具非线性负荷设备接入电网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其中大容量非线性顾客,须提供省级及以上专业机构出具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并应根据经评审电能质量评估报告,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同步达标”原则,在供电方案中明确治理办法。 8.1.9 具备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顾客,宜采用由电力系统变电站新建线路 或提高电压级别供电方式。 8.2 供电电源点拟定

46、 8.2.1 供电电源点拟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8.2.1.1 电源点应具备足够供电能力,能提供合格电能质量,以满足顾客用电需求,保证电网和顾客变电所安全运营。 8.2.1.2 对各种可选电源点选取,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拟定。 8.2.1.3 应依照顾客负荷性质和用电需求,来拟定电源点回路数和种类,满足顾客需求,保证可靠供电。 8.2.1.4 应依照都市地形、地貌和都市道路规划规定就近选取电源点,线路途径应短捷顺直,减少与道路交叉,避免近电远供、迂回供电。 8.2.2 一级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种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种电源不

47、应同步受到损坏。 8.2.2.2 重要顾客应增设应急电源,并禁止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8.2.3 二级负荷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8.2.3.1 二级负荷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8.2.3.2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构成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二级负荷。 8.2.4 三级负荷顾客由单电源供电。 8.2.5 由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供电顾客,宜采用同级别电压供电。但依照各负荷级别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级

48、别供电。 8.2.6 同步供电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别的线路应能承担100%一 、二级负荷供电。 8.2.7 低压顾客电源点拟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8.2.7.1 应就近接入低压配电网。 8.2.7.2 低压顾客选取电源点时,宜采用下列办法,减少电源系统负荷不对称度: a)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220V照明负荷,除单相变压器供电外,线路电流在80A及如下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在80A以上时,宜采用220V/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b)220V单相或380V二相用电设备接入220V/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8.2.8 居住区电源点选取

49、应符合DGJ32/J11规定。 8.3 110kV、220kV顾客接入方式 8.3.1 110kV、220kV顾客供电接入系统,需遵循SD131、DL 755等关于技术规范规定, 委托有资质设计、征询单位进行接入系统方案可行性研究,并依照我省及各地市电网规划与项当前期管理办法、营销业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评审。 8.3.2 110kV、220kV顾客接入系统方案,应依照顾客负荷性质和分级,用科学负荷预 测办法,对顾客本期、近期和远期(规划)等各时期负荷进行合理、科学预测分析拟定。 8.3.3 110kV、220kV顾客接入系统方案,应满足安全、经济、合理、可靠原

50、则,依照 全省及各地市电网现状,与电力系统短期(5年如下)、中期(5~)和长期(15~30年)规划相符合,其供电电压容许偏差应满足GB l2325规定,供电系统应满足系统安全、稳定原则。 8.3.4 在各地区电力系统主力电源接入系统方案和主网架已经拟定基本上,对110kV、220kV顾客接入系统可行性研究,应进行多方案(两个及以上)设计比较。在符合电网和各地发展规划前提下,对接入途径、线路采用方式进行分析和选取,计算系统潮流、调压及短路电流,论证接入系统合理电压级别,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提出110kV、220kV顾客变电所电源接入点、接入途径、方式、系统接线方案及需配备无功补偿容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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