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经济学会,英文名 称:Chinese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第二条 中国农业经济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 性、学术性群众团体,由从事农业经济科学科研人员、大专院校师生、行政领导、企业家 和实际工作者及其相关单位组成,属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坚持四项基础标准,坚持改革 开放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全国农业 经济工作者,以发展农业经济科学、繁荣中国农村经济和推进农业现代化为宗旨。 第四条 本学会接收农业部和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 督管理。
2、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落实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 持理论联络实际学风和实事求是科学态度,充足发扬民主,开展学术讨论。在此方针和 思想指导下,实现以下各项具体任务: (一)采取多个形式,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农业经济理论水平。 (二)编辑出版农业经济问题杂志及多种农业经济学术著作。 (三)单独或协同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农业经济专题研究和科学考察。 (四)培训农业经济和管理人才。 (五)开展咨询工作和多种服务事业,推荐研究结果,向相关部门反应农业经济工作者意 见和提议。 (六)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
3、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意愿; (三)在本学会学科领域内含有一定影响;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会员: 1助理研究员、讲师、农业经济师和从事农业经济工作工程师和农艺师等以上农业 经济和管理工作者;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农业经济科学工作者; 3高等院校或专科毕业,并在农业经济研究、教学、行政、生产企业单位、科学教育组织 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含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或专科毕业 ,但已含有相当于农经师以上经验和学术水平农经工作者; 4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本专业工作领导同志; 5含有前
4、四条要求之一离退休人员; 6在校博士生和硕士生可申请为本会学生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两名会员推荐; (三)符合会员资格者,常常务理事会讨论经过; (四)由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学会活动; (三)取得本学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实施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正当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工作; (四)按要求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
5、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假如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常常务理事 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四条 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各省、市、区单位会员和专业委员会按一定名额民主推选产生。另外 ,中国农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直接邀请著名农经学家和热心学会工作相关领导同志作为特邀 代表。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免职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
6、财务汇报;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经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 延期换届,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 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l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 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免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
7、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优异科学专著、优异学术论文、科普作品,提议国家或相关单位给奖励。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 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出理事人数1/3。在理事会闭会期
8、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 、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最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 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 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含有较强组织能力和较高管理水平;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70周岁; (四)身体健康,热心学会工作,并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含有完
9、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 职年纪,需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4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需经会员代表 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 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 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10、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理事 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常常务理事会讨论经过,可聘用对农业经济学 科或本会工作作出重大贡献同志为本会顾问(或发给荣誉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会理事会依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以下办事 机构: (一)学术交流部; (二)学报编辑部;
11、 (三)专业委员会协调部; (四)科学普及部; (五)咨询服务部; (六)国际交流部; (七)秘书处; (八)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形式 。 (一)专业委员会参与本会,需由提议人或筹备组申请,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 (二)专业委员会应组织并推进本专业研究工作,主动开展多种形式学术交流活动。 (三)专业委员会会章和组织机构等,依据上列关键任务及本会章程,由各专业委员会自 行要求,并报送本会立案。 (四)专业委员会应每十二个月向常务理事会书面汇报工作,常务理事会要定时审查专业委员会 工作,并酌情保留或取消其资格。 第三十四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农经学会和专业委
12、员 会是本会单位会员,在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起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相关部门补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 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 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需和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
13、续。 第四十条 本学会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 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 ,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学会章程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 经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修改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 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
14、理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 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 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学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1999年 3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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