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春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长春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如下称本协会),英文名称:Changchun Old-age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OS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我市从事养老服务机构,与行业业务有关关于单位、团队自愿构成非营利性、公益性、行业性社会团队。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全市养老服务行业服务,发挥政府与养老机构间桥梁和纽带作用,规范行业作为,实行行业自律,推动社会养老福利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
2、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长春市民政局业务指引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长春市朝阳区崇智胡同740号。 第二章 业务范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长春市关于养老服务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会员和公司依法经营; (二)总结推广世界各国及国内养老服务业发展成功经验,配合政府推动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会员公司开展自律和自查; (三)向政府反映会员和协会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和协会合法权益; (四)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会员、公司和养老服务业信息化建设提供服务; (五)以接受政府委托或承办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养老服
3、务行业各类培训和资质认定工作;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有关养老机构、服务对象、服务项目、工作业绩评估工作;制定各类养老服务地方原则。 (六)建立养老服务专家资源库,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理论研究,为政府提供制定适合长春市实际状况养老服务政策法规根据。 (七)承办政府职能转移,完毕政府面向公司和社会组织各项养老服务购买工作; (八)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养老服务创新活动,为其转型升级提供服务; (九)主办、承办、协办各种类型商务考察,为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养老服务合伙提供平台; (十)主办、承办、协办养老服务业各种类型研讨会和展会,为会员单位提供养老服务交流平台;
4、 (十一)整合社会金融、法律等中介服务资源,为会员投融资需求提供服务; (十二)组织会员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构成。单位会员应为从事养老服务机构或与行业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队。单位会员委派一人为其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会议。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其代表资格与所担任协会职务自行终结,该单位会员可另行委派代表续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乐意加入本协会活动并支持本协会工
5、作; (四)按期缴纳会费(个人会员除外);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推荐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策;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承担和完毕本协会委托工作;
6、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关怀本协会工作,积极向本协会提供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管理信息资料等; (七)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除名决定不服,可向协会监事会提出申诉,由监事会在会员大会上提出议题公开讨论并表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7、 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拟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讨论和决定本协会发展和终结事宜; (六)决定其她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策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状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寻常工作,对会员大会
8、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策;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拟定协会年度工作筹划及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行; (四)筹办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吸取新会员和解决会员退会事务; (六)行使市民政局赋予权力,完毕业务主管部门交办各项任务;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负责人员聘请;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
9、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策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状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策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状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
10、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惩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状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批准后方
11、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订立关于重要文献,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她团队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策贯彻状况;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重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主持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寻常工作,组织实行年度工作筹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解决其她寻
12、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补贴; (四)在核准业务范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其她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关于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要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派。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精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备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要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要与接管人员
13、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要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 必要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关于状况以恰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要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关于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
14、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结程序及终结后财产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毕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因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结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结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结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关于机关指引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解决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结。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结后剩余财产,会费结余某些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关于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4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