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相关公布《云南省边境地域公安边防管理要求(草案)》征求意见公告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足发扬民主,反应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依据《规章制订程序条例》和《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现将省政 府法制办正在审查《云南省边境地域公安边防管理要求(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上网给予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提出意见单位或个人, 于9月20日以前经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 电子邮箱: 联络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650021
2、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日 云南省边境地域公安边防管理要求(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边境地域公安边防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边境地域稳定,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国出境入境边防检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进出本省边境地域和从本省边境口岸或边境通道出入国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要求实施管理。 对违反本要求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权向公安边防部门举报。
3、 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边境地域,是指本省沿国界线一侧县(市)行政区域。 本要求所称边境口岸,是指设在本省边境地域国家级口岸和省级口岸。 本要求所称边境通道,是指由公安边防部门管理供边境居民出入国境参与宗教活动、探亲访友、求医治病、从事商品交易和参与传统民族节日联谊等活动道路和渡口。 第四条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域出入境边防检验、进出边境地域检验和治安管理等执法工作。 省公安边防总队主管全省公安边防管理工作。 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及其所属边境地域县(市)公安边防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安边防管理工作。 边防检验站、边境检验站、边防工作站和
4、边防公安检验站、边防派出所负责所管辖范围公安边防执勤工作。 第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边防总队在进出边境地域关键公路上设置边防公安检验站,推行下列职责: (一)对进出边境地域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实施边防检验; (二)查控、阻止违法犯罪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职责。 第六条 进出边境地域人员须持正当有效证件,并接收边防公安检验站检验。 境外边境居民从本省边境口岸或边境通道入境后前往其它地域,须持正当有效证件。 第七条 进出边境地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边防公安检验站应该阻止其进出边
5、境地域: (一)未持正当有效证件; (二)持用无效证件; (三)持用她人证件; (四)持用伪造、涂改证件; (五)拒绝接收边防检验。 进出边境地域人员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边防公安检验站能够扣留或收缴其证件。 第八条 经上级行政机关同意,省公安边防总队在边境地域国家级口岸设置边防检验站,在省级口岸设置边境检验站,在边境通道设置边防工作站。 边境检验站、边防工作站推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境、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实施边防检验; (二)对出境、入境
6、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三)对边境口岸或边境通道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四)查控、阻止违法犯罪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职责。 边防检验站除推行《中国出境入境边防检验条例》要求职责外,依据本要求推行其它职责。 第九条 经上级行政机关同意,省公安边防总队在边境地域设置边防派出所,推行下列职责: (一)边境地域治安管理; (二)核发边境地域出入境通行证; (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职责。 第十条 持边境地域出入境通行证或其它出境、入境证件人员,应该由指定边境口岸或边境通
7、道出境、入境,并接收公安边防部门检验。 第十一条 出境、入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边防部门应该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 (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 (三)持用她人出境、入境证件; (四)持用伪造或涂改出境、入境证件; (五)拒绝接收边防检验; (六)未从指定边境口岸或边境通道出境、入境; (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知不准出境、入境; (八)法律、法规要求不准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有前款第(二)、(三)、(四)、(七)、(八)项所列情形之一,公安边防部门能够
8、扣留或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具应该从指定边境口岸或边境通道出境、入境。离、抵边境口岸或边境通道时,应该向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辆查验卡或船舶查验卡,并接 受公安边防部门检验。船长、机长、列车长、押运人、驾驶人等交通运输工具责任人或代理人应该到场帮助检验。 第十三条 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验后到出境前,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验前,未经公安边防部门同意,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第十四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含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边防部门能够对其进行监护: (一)依据双边条约,境外车辆经相关部门同意借道中国境内行驶
9、 (二)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验后到出境前,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验前; (三)公安边防部门认为有必需进行监护其它情形。 被监护交通运输工具和乘坐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应该服从监护人员检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含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边防部门应该推迟或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离、抵边境口岸或边境通道时,未经公安边防部门同意,私自出境、入境; (二)拒绝接收边防检验、监护; (三)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人员或物品; (四)载有非法出境、入境人员; (五)拒不实施公
10、安边防部门依法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 (六)未经同意私自改变出境、入境边境口岸或边境通道。 公安边防部门在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对交通运输工具应该立即放行。 第十六条 公安边防部门在执勤时发觉下列物品,应该扣留或收缴,对携带人、交通运输工具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依法应该由相关部门处理,立即移交: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违禁物品; (二)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 (三)未办理或出示相关手续,携带或托运枪支、弹药、文物入境、出境; (四)法律、法规要求严禁或限制出入境其它物品。 第十七条
11、进出边境地域人员有本要求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由边防公安检验站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出境、入境人员有本要求第十一条(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由公安边防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由公安边防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有本要求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由公安边防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
12、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携带、运输本要求第十六条要求物品出境、入境,由公安边防部门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公安边防部门对违反本要求处罚,依据下列权限实施: (一)边防派出所、边防工作站、边防公安检验站决定警告和200元以下罚款; (二)县(市)公安边防大队、边境检验站决定1000元以下罚款; (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边防检验站决定5000元以下罚款; (四)省公安边防总队决定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要求,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边防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要求自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