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登记(个体经营)一、业务概述 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服务对象 个体工商户。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一式二份)(联合办证需提供一式三份)。 (三)附送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2业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个体);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
2、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个人合伙企业);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5联合办证需要以上所述资料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特殊规定的除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或买卖契约);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3、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2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6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无论当月有无应纳税款,都应进行纳税申报。(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三)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12366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nb-n-tax-gov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