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我单位与某些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请问,这笔经济补偿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贵公司支付的这笔经济补偿金,在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视为数个月的工资薪金,月数的确定按照职工在企业任职的年限确定,如工作3年,则视为三个月的工资,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
2、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