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入固定资产装修的摊销期限如何确认问:1、租入固定资产装修的摊销期限如果剩余租赁期限短于3年的,请问是按剩余租赁期还是按三年?2、以前年度,我单位租入房装修会计摊销是按5年,我们仅对剩余租赁期限大于5年的进行了调增,而对剩余租赁期限小于5年的,未计算调减,只做了调增。这样处理是否正确?答: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第七十条规定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因此,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支出,如属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支出,如属于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支出,按不抵于3年期限摊销。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3、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如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支出属于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贵行会计摊销期限为5年,不低于3年,符合税法规定,不存在税会差异,不涉及纳税调整。如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支出属于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企业会计摊销期限为5年,税法规定摊销期限为剩余租赁期限,如果剩余租赁期限长于5年,则存在税会差异,前5年做纳税调增,5年后做纳税调减;如果剩余租赁期限小于5年的,会计计算的摊销费用小于税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可按会计确认的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不进行纳税调整。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