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征纳风险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请问哪种征收方式对企业有利?可以分行业举例说明吗?老税官答复:这个问题没有成立的前提,也就是说你这个问题本身是不存在的。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方式没有选择性,所以不存在有征收方式对企业有利一说。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要求,是分月(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二、核定征收的实质是纳税人违反税收相关规定后的一种补救征收措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目前的税收法律法
2、规中,尚不存在可以不设置账簿的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居民法人企业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二)(五)的情形,都属于违反征管法等相关税收规定的违法违规的,必须按规定先予以相应处罚,为确保税款及时入库,再依照本规定予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款,是纳税人违规违法后的补救征收措施。其中:(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这是对具体对某一笔业务或对特定的关联企业的特殊纳税调整,不能确认为针对纳税人全年财务核算的不准确、不真实性的核定,不具有普适性。否则,即可界定纳税人做假账,更是违法违规行为。综上所述,核定征收的情形,本质上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相关规定后的一种补救征收措施。正常情况下,核定征收方式不
3、是纳税人所能选择的。税务机关在核定时,相应要先有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理措施,否则,随意进行核定征收也有相应的执法风险。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中表述的所依据的上位法,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前五条中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并未有表述,且未见任何授权下位法采取其他征收管理方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是程序法,而依据程序法改变实体法的具体税款的计算征收,值得商榷。四、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仍要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说明相应的纳税风险仍在企业,纳税人仍要健全财务核算,准确计算应税所得,否则,谈不上汇算清缴。五、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虽不进行汇算清缴,但纳
4、税人仍要按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申报。说明相应的纳税风险在企业,企业必须准确核算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30号文件未进一步明确要求企业限期建章建制、完善财务核算,有一点缺憾。六、实务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大量存在。许多观点都认为这违背了一般纳税人账证齐全、准确核算的基本要求。税务机关有一定的执法风险,纳税人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适用税率纳税的风险。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