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亏损企业捐赠支出通常不予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那么,如果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捐赠款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呢?如果允许,扣除限额又是多少呢?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三条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
2、题规定,企业发生为四川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全额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特殊事件捐赠的税务处理,应不同于通常情况下的捐赠。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受灾地区、2010年上海世博会等的捐赠,不受亏损和
3、比例的限制,允许在2008年底之前一次性全额扣除。因全额扣除捐赠而导致的亏损,可在以后5年内弥补。但可弥补亏损的计算口径应该是按所得税法规纳税调整之后的亏损,而不是企业会计账面亏损。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此也都给予明确,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十六条关于向四川抗震救灾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中提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凭专用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允许在当年企
4、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大国税函200937号文件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大连市各区(市)、县的慈善机构,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企业包括亏损企业。此政策仅限于2008年且属抗震救灾捐赠。需要注意的是,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