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加强对单位房屋租赁的管理
近期,我们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绝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自行收费、收入自行支配。这种租赁管理方式显然不符合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并且存在着许多弊端。
一是房屋租赁合同签定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房屋对外租赁时不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有的虽然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但合同到期不续签。有的对外租赁的合同、协议不符合法律文书要求,造成这部分单位在不能及时收取租赁费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寻求法律保护。
二是单位对外招租工作不透明、不公开。有些单位在确定承租对象、租金方面”暗箱操作”,出租房屋价格不合理。有的以低价格租
2、出,经办人员再从中捞取好处,造成单位收入严重流失;有的单位领导私自将房屋无偿转给下属单位租赁经营,变相转移国有资产租赁收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隐瞒房租收入,造成国家税源严重流失。有的单位将房屋租赁给餐饮服务企业,不收取租金,抵顶该单位业务招待费,会计核算账面不反映,从而隐瞒房租收入,造成国家税源严重流失。有的单位将房屋租赁收入未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另立账目,形成”账外账”、”小金库”等。
四是房租收入不能足额、及时计缴税费,造成国家税源流失。通过审计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实现的房屋租赁收入,95%以上的单位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全额计缴税费,有的少缴甚至不
3、缴。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一是尽快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租赁行为,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
二是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进行清理核实,出租房屋采取公开招标,收入纳入财政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由财务统一核算,严禁另立账目,设置”账外账”、”小金库”。三是加强对房租收入的税收征管工作,做到税款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四是加强票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房屋收取租金时,必须向承租者开具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的专用缴款书或收据。若有使用非法票据、违反财务制度、隐瞒收入、坐收坐支等问题,应由监察、财政、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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