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裁决后,不动产转移需防税收漏洞!近年来,涉及不动产强制转移的司法案件越来越多,其中的税收问题也日益凸显。1997年出台的契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未交契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不动产转移手续,先税后证成为我国不动产转移的契税管理模式。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在不动产转移缴纳契税的环节要求当事人提供销售发票,通过不动产销售发票把控不动产转移过程中的其他相关税收。最终,形成了关卡式的先税后证、以票控税的不动产转移税收征管模式。这种征管模式不但简便、快捷,而且征收成本低,更为重要的是有效的保证了相关税费征收到位。司法裁决不动产转移过程中,由于法院在裁判和执
2、行中更看重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应用,往往要求产权登记部门在被执行人没有缴纳相关税费的情况下,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由于征管力量、征收成本的原因税务管理部门事后很难征收到位,其中的税收漏洞显而易见。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以及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出台后原有的税收漏洞更加严重。值得一提的是现实中已经出现了买卖双方串通利用司法判决逃避税款的真实案例,并且有扩大化的趋势。因为实际操作中通过诉讼变更产权登记比正常变更经济上更为划算。以价值100万元持有不超过2年的个人二手房交易
3、核定征收为例,如果买卖双方串通只需缴纳13750元的诉讼费以及少量执行费就可以缴纳契税过户,而通过正常买卖途径,当事人需要缴纳5万元的增值税及附加以及最少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等才可以办理契税缴纳手续过户。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房屋价值的提高,当事人诉讼费用负担率是呈累退状态的,房屋价值越高通过诉讼办理二手房过户越划算。 基于以上一些原因笔者提出以下粗浅建议:1、完善立法,强化税收的地位。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司法机关出台相关办法,强化司法机关对不动产司法执行中税收的重视程度,特别是建议法院在司法执行中优先执行动产,尽量减少或避免不动产转移中的税收流失可能。2、构建平台,强化与司法的信息沟通。建议税务总
4、局通过与司法部门的合作,将征管法中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具体化。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执行信息平台,使税务部门及时获得相应的信息,及早介入,避免当事人事后无力缴税等各种事后问题的产生,保证税款的安全。3、依法护税,强化法律手段的应用。对于不动产司法执行案件中纳税人有明显避税嫌疑的,税务部门应当应用法律手段申请执行异议,保证税款安全。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