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视同销售,你开票了没?编者按:税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从理论上讲,“视同销售”并不是真正的销售,不能开具发票。那么,“视同销售”,能否开具发票呢?本文试分析如下与大家探讨,如有遗漏,请补充。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税收上的“视同销售”,包括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营改增”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类似业务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时有发生。“视同销售”,能否开具发票呢?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
2、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从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销售”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那么,“视同销售”就不能开具发票了呢?我们先看两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规定,除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注:该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已
3、经废止)从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来看,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视同销售”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销售”纳入发票管理范畴,应当开具发票。从发票管理的立法目的来看,“视同销售”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销售”纳入发票管理范畴,有以下好处:1.可以防止开票方隐瞒收入、受票方乱摊成本等行为的发生,符合“加强财务监督的需要”。2.可以证明纳税义务的发生,同时发票记载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税源控制和计税依据,符合“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3.可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和劳务发生转移,符合“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综上所述,“视同销售”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可以开具发票。“视同销售”,你开票了没?思考:同一纳税人不同部门之间调拨货物,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