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价销售存货的进项税额转出 在正常经营中,有的企业存在低价处理存货的情况,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发现后往往会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笔者认为,这其中的有些情况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将非正常损失解释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
2、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指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由于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是伴随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做出的,所以因产品转型而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但有一点必
3、须指出,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报告主管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会派人到现场鉴定,检查是否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如果证明保存完好,而只是由于市场变化的原因导致市场价值降低,则低价销售时,税务部门就不会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 二、凡是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
4、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也有内容相同的规定。 税务部门在实际执行中通常将其视为进项税额转出的依据。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一律被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税务部门会以毁损或无转让价值为由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企业应妥善保管存货,对于应该处理的存货及早进行处理,防止被会计师事务所或主管税务部门定性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避免发生税金损失。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