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年会赠送职工礼品涉及双方所得税处理职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日前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即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
2、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征税项目由原先的“偶然所得”变更为“其他所得”,这也表明该项所得已不再属于偶然性所得,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发生频率比较稳定的所得了,将其归入“偶然所得”已经不再适合了。很多企业在年会上发给职工的礼品都不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很大程度上遗漏了纳税环节,对职工个人而言节省了税负,但对企业来说却造成了没有完成扣缴义务,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但是如果企业赠送的礼品都要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该项个人所得税如何让扣缴呢?财税201150号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即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
3、,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此项规定与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相统一,即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
4、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那么企业在年会赠送职工礼品,可作为企业对职工的一项福利,根据规定应该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赠送礼品给职工,对企业来说应该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职工个人而言是取得该项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对比可知,职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与企业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基本一致,只是缴纳税款的主体不同,职工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取得视同销售收入而应该自主缴纳的。根据缴纳税款主体不同,涉及的税种也有所区别。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