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居民身份认定管理——工作流程
(一)申请
纳税人(含外国企业或个人到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凡按中国法律规定已构成中国居民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向涉税文书受理岗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
涉税文书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及附送资料。即时审核以下内容:
1.《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纳税人《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2、
4. 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送资料齐全的,即时在“综合征管软件的「税收证明」-「居民证明」-「中国居民身份证明」”模块中录入《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WS005)交纳税人,同时制发《税务文书及附送资料传递卡》(WS002)经综合管理岗转税收管理员岗;资料不全的,即时制发《补正资料告知书》(WS003)交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即时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WS004)交纳税人。
(三)调查核实
税收管理员岗通过“税收管理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待办事宜”模块接收调查核实任务,根据综合管理岗转来的涉税
3、资料实地核查。税收管理员岗调查完毕后,将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报转所得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
(三)审核认定
所得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对接收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查文书是否按流程上报,并按规定签署意见。
(四)发放
审批通过的,所得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制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RD016),纳税人凭《文书受理回执单》(WS005)到涉税文书受理岗领取《中国居民身份证明》(RD016)及相关资料;审批未通过的,制发《不予税务认定通知书》(RD012)并所报送资料退还纳税人。
(五)资料归档
所得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整理后经综合管理岗即时将以下资料归档:
1.《中国居民身份证明》(RD016)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4.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归档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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