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海地税:需要开具税务证明的项目包括什么?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
2、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五、对外支付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应当按规定提交税务证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的规定执行。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规定:“三、境内旅行社对外支付代售境外航空公司机票销售款,应按照汇发200864号文件的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证明。五、境内机构办理下列境内外汇划转或境内再投资、增资活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
3、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出具并签章的税务证明。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出具并签章的税务证明。七、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十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为二九年十一月六日)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