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沿海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 沿海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政策只限于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是:一、所得税 1.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国家税务局(总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3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沿海开放城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税的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
2、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3.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所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二、流转税 1.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流转税。 2.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外,免征流转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3.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材料等,用于生产出口产品部分,免征流转税;用于生产内销产品部分,照章征税。 4.在企业工作的外商,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流转税。 目前,实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城市主要有: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
3、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14个港口城市的市区和汕头、珠海、厦门市市区;南宁、昆明、乌鲁木齐市市区;重庆、武汉、九江、岳阳、芜湖等五个沿江城市;洽尔滨、长春、呼和浩特、石家庄等四个边境、沿海地区省会;太原、郑州、西安、合肥、长沙、兰州、成都、西宁、南昌、贵阳、银川等十一个内陆省会。 除去上述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的城市外,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实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与沿海城市的政策基本是一致的。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中,还有一条即:为了在引进优良品种的同时,利于我国的动植物检疫工作,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可选择一两个海岛(或江心沙地)举办试验农场,对引进的良种、良畜等进行试种、试养项目,属于科研性质,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豁免一切税收。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