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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损失对出口退税的影响.doc

1、存货损失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存货损失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时常出现的情况,如库存盘亏损失、自然灾害、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出口企业发生存货损失是否涉及出口退税,一直是困扰许多税务人员和会计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三个案例的分析,帮您厘清两者之间的思路.一、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是否影响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案例1:A公司为食品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免抵退税政策.A公司生产销售”其它巧克力及含可可的”食品(出口商品代码18069000,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2016年10月,A公司因管理人员保管不善,导致仓库中的5吨白糖被渗水浸泡而全部报废.购进时,白糖购入价格为6000元/吨(不含税),增

2、值税已抵扣进项税额5100元.当月内销巧克力销售额200000元,出口销售其它巧克力FOB价500000元(人民币,下同),相关资料齐全,取得并认证通过增值税进项税额70000元,期初无留底税额.计算当月免抵退税如下:1、当月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当月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00017%-(70000-5100-10000)=-20900(元)当月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月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500000(17%-15%)=10000(元)2.当月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

3、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50000015%=75000(元)3.当月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当月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20900(元)当月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75000-20900=54100(元)上述案例1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A公司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造成白糖霉烂变质属于增值税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

4、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除了对于相应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作出规定外,还对非正常损失情形增加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内容:”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

5、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需要提醒的是,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发生违章建筑被拆除、假冒伪劣产品被销毁、违禁产品被没收等情形,也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对此,A公司在购进时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由此可见,符合条件的生产出口企业对于存货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情形的,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二、存货发生正常损失是否影响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案例2:B公司为服装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免抵退税政策.B公司生产销售棉制针织女式上衣(出口商品代码61043200,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2016年5月,B公司因受黄梅天气影响,导致仓库中的

6、一批浅色服装里料泛黄、产生严重色差而报废.购进时,服装里料购入价为50000元,增值税已抵扣进项税额8500元.当月出口销售棉制针织女式上衣FOB价400000元,相关资料齐全,取得并认证通过增值税进项税额50000元,期初无留底税额.计算当月免抵退税如下:1、当月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当月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50000-0)=-50000(元)当月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月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400000(17%-17%)=0(元)2.当月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

7、率出口货物退税率=40000017%=68000(元)3.当月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当月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50000(元)当月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68000-50000=18000(元)上述案例2中,B公司因受黄梅天气影响损失的原材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购进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允许抵扣.因此,符合条件的生产出口企业对于存货损失属于正常损失情形的,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可以参与免抵退税计算.三、存货发生正常损失是否影响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案例3:C公司为外贸出口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免退税政策.C公司主要经营其它

8、办公室用木家具(出口商品代码9403300090,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出口贸易业务.2016年1月,C公司在购进家具的运输途中发生车祸,并引发火灾,导致家具全部烧毁.根据合同规定,C公司自行提货,仓库交接,途中物权已经归属C公司.提货时,已经支付该批家具货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10000元.当月出口销售另外一批其它办公室用木家具FOB价为300000元,相关资料当月全部收齐,购进该批次家具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280000元,税额为47600元,并已认证通过.当月国内销售家具150000元(不含税),取得并认证通过除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符合抵扣条件的

9、进项税额20000元.假设期初没有留抵税额.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和出口应退税额如下:1、当月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当月期初留抵税额+当月进项税额)=15000017%-(20000+10000)=-4500(元)即:增值税期末留抵4500元.2、当月出口应退税额的计算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28000015%=42000(元)上述案例3中,C公司因车祸火灾损失的原材料属于增值税规定的正常损失情形,其购进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允许抵扣.同时,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因此,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发生属于正常损失情形的存货损失,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不参与出口免退税计算.从上述三个案例比较可以看出,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当发生存货损失时,既要判断是属于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又要明白出口企业类型.属于正常损失的,其所对应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符合其他条件的均允许抵扣,生产企业可以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外贸企业则不参与免退税计算.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其所对应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无论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均不得参与出口退(免)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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