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信业税务稽查需重点关注两组数据摸清应税收入和8个环节的增值税湖南省国税局稽查局面对自2014年6月1日起才接手管理的电信业,国税机关该如何排查其中的税务管理风险?有没有可以推而广之的检查方法?且看一个稽查单位的尝试。面对电信业2014年6月1日“营改增”后主要税收业务才转由国税机关管理的情况,我局根据上级部署,经过近一年的探索,掌握了电信业的经营特点,梳理出了该行业“营改增”后突出的税收问题和税务稽查重点。查前分类摸清电信业的经营特点实施检查前,我局先开展了以下工作:成立省局检查组和市局检查组,两级检查组分别负责电信企业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支公司的检查,联查联动;组织检查人员学习电信业基础知识
2、和电信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了解电信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探讨该行业“营改增”后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经过学习和调查,检查组弄清了电信企业的基本业务流程:通过客户管理系统为客户办理入网和预存话费业务;通过通信设备集群为客户终端设备提供电信服务后,由主交换设备将数据传至计费系统;通过计费系统对数据筛选、合价后,把与客户账单相关的信息传至客户管理系统,把收入和增值税信息传至ODS平台;通过非计费系统产生的收入,如线路租赁等业务收入,要通过手工录入系统传至ODS平台;通过ODS平台,将计费系统和手工录入系统汇总收入传给财务管理系统;报账系统、集中采购系统将账务信息传给财务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对所有涉税数
3、据加工处理后,通过ODS平台传递到税务申报平台;企业会计根据税务申报平台数据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在摸业务流程的过程中,检查组发现电信企业有如下经营特点:一是向客户提供的是以流量形式体现的电信服务,而非一般有形实物商品,税收管理难度大。二是电信业务通常分为固话、移动通信和宽带三大类,每类业务的定价和经营方式常根据运营商的管理需求作调整。三是企业依靠通信设备向社会提供无形的通信服务,自建和购进的通信设施及设备种类多,数量大,资产处置频次多,金额也较大。四是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是通过若干先进的电子管理系统实现的,如计费系统、ODS数据平台、财务管理系统、税务申报系统等,系统内数据量大,系统间关系复
4、杂。梳理电信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特点在此基础上,检查组总结电信企业“营改增”后的税收业务有以下几个特点。电信服务的增值税同时采取预缴和汇总纳税两种方式。地市级支公司每月的应税收入按预缴比例就地申报纳税,无进项抵扣,每季度的应税收入和进项税额汇总到省级分公司,由省级分公司汇总本级和所有支公司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减除已就地预缴和查补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电信企业的增值税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营业务电信服务收入实行汇总缴纳,另一类是非主营业务收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因此,检查其增值税缴纳情况,必须考虑汇总和就地申报两个方面。电信业“营改增”以2014年6月1日为时点,电信企业2014年
5、度的经营收入涉及不同的税种和税率,还有部分经营收入是跨期实现的,要正确区分企业的应税收入和进项税额的实现时点并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需要多方面的分析和技术支持。重点关注应税收入和增值税两组数据分析所掌握信息,检查组认为,不管电信业务管理系统如何复杂,就税务稽查而言,只要重点关注应税收入和增值税两组关键数据即可。电信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来源于计费系统、手工录入系统、报账系统和财务系统,增值税进项税额来源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取得的进项税额,通过这些关系,检查组归结出8个工作节点,即电信服务增值税、终端捆绑销售增值税、计费系统以外的电信服务增值税、资产处置增值税、促销赠送增值税、分支机构取得进
6、项税额、总机构取得进项税额和汇总纳税传递单。然后,检查组对电信企业每个节点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目的都做了描述,针对每个节点的涉税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检查方法。比如,对于电信服务增值税和终端捆绑销售增值税节点,因相关业务涉及计费系统,需要检查人员对企业的经营模式、系统设置、核算方式等流程全面掌握,业务复杂且难度大,主要由省级检查组重点对企业的相关业务实质深入研究,结合其财务报表数据分析审核。对于计费系统以外的电信服务增值税等其他节点,因业务相对简单但工作量大,主要由地市分支机构检查组采用抽查法审核相关业务的真实性。检查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7个方面经过近3个月的检查,检查组顺利完成了检查计划,发现被查电信企
7、业的涉税问题主要集中在7个方面。一是电信服务增值税方面,员工属于个人消费部分的优惠话费,以及“后付费方式”缴费用户在超过缴费期停机到销号期间,计费系统仍按原约定资费标准自动计算用户欠费,但未计收入。二是终端捆绑销售增值税方面,“合约计划”存费送机活动中捆绑套餐赠送的手机终端,未申报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提供电信服务时向用户赠送的光猫、用户识别卡等设备,未申报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三是计费系统以外的电信服务增值税方面,通过手工录入的部分收入未申报纳税。四是资产处置增值税方面,处置铜缆、汽车等固定资产未申报纳税。五是促销赠送货物增值税方面,企业开展促销活动赠送给单位和个人的手机、服装等货物,未申报销售
8、收入和销项税额。六是企业分支机构和总机构取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比如,取得铁塔及铁塔维修等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取得实际业务发生在“营改增”以前的进项税额,取得渠道补贴、终端补贴进项税额,取得非本单位负担的水电费进项税额。七是汇总纳税传递单问题。企业总机构汇总申报的进项税额中包含已在分支机构抵扣的部分税额,从而多申报了进项税额。从两方面提高行业税法遵从度湖南省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薛洪发通过本次行业检查,我们有几点体会。微观方面,稽查电信企业应重视和加强业务流程分析。电信企业的财务系统不产生电信业务数据流,税务人员只有充分了解电信业务,才能从税收视角还原电信业务的实质。本案例中,检查人员正是基
9、于这一理念,对企业的“合约计划”存费送机业务深入研究,收集比对相关数据,才查出了其终端产品销售少申报收入的问题。对汇总纳税企业应实施总部和分支机构联查联动机制。汇总纳税企业通常业务量大,税务人员若只检查分支机构,检查将难以为继;若单独检查企业总机构,很难了解其不同分支机构的特色业务。因此,检查汇总纳税企业,需要实施省市两级联查联动机制。税务稽查信息化建设还需加力。虽然近年来税务稽查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当前的税务稽查信息化水平与税务稽查工作要求仍存在不小差距,在大型数据提取和应用方面,仍缺乏有效的数据运行平台和专业技术人员。今后,有关方面应整合资源,充实大型数据库运用分析人才到
10、稽查部门,配备先进的稽查技术查案设备,为稽查数据分析、取证提供技术支持。宏观方面,建议加快全行业“营改增”进程。“营改增”的意义在于,在应税劳务和服务业引入增值税抵扣机制,减少重复征税。但电信企业“营改增”后税负率有所上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未实现全行业“营改增”,导致电信企业部分成本无法取得进项税额,可取得进项发票的成本和费用占比不足50%,进项税额占应税收入比重不足5%。因此,应尽快全面实施“营改增”。另外,应明确电信业固定资产抵扣范围。现行税法规定,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不准予抵扣。我们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根据有关规定,检查人员无法准确把握构筑物及构筑物附着物的区分,比如对于美化天线、通讯电杆、入户线路、室外机柜等项目是否属于不动产,不好区分,这增加了税收风险和征管难度。因此,建议在现行税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电信业的固定资产抵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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