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时非诉字第 号甲方: 乙方: 甲方因 事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聘请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代为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现依据我国合同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以资各方诚信履行。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1、乙方委派执业律师为甲方办理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事项;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4、乙方律师在本合同期内,对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
2、人;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服务事项提出明确、合法合理的要求;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约定的律师费;4、甲方指定 电话: 为乙方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第四条 律师费用及支付方式根据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采用:计件收费按比例收费方式,甲方在签定本合同 3日内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人民币。第五条 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
3、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3、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第六条 违约责任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乙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甲方的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甲方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律师费等情况除外。甲方不支付律师费、工作费用,或者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要求变更、终止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
4、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甲方还须按照逾期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七条 情势变更乙方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本合同签订前甲方提供的信息以及材料不符,由此造成乙方律师的工作量增加,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增加律师费。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结为止。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