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1n节一、海上货物运输n节二、国际航空、铁路货物运输n节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2节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n国际海运n1、班轮运输提单或海运单 法律规定,杂货n2、租船运输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或定期租船合同)特有条款,大宗货物n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收取运费、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国港口而与托运人所订立的合同,主要分提单和租船合同两种。3提单运输n提单的概念 Bill of lading,B/L,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主要适用于散杂货定期班轮运输,是国际海上货物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合同形式
2、4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指船舶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间、依事先规定的船期和公布的费率进行的运输。一个承运人一般同时运输多个托运人的货物。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交付提单,有时承运人也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如海上运单、大副收据或提货指示等,不同的单据,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5提单的法律特征nA、提单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初步证据);在承运人和提单受让人之间是运输合同本身(最终证据)nB、是承运人接收货物、装船向托运人出具的收据nC、代表货物所有权,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6提单的种类n(一)已装船提单与备运提单(根据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装船)。n
3、二)不可转让提单(记名提单)与可转让提单(后者按抬头又分为指示提单与不记名提单空白提单)n(三)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根据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进行批注)7提单的内容n由正面条款和背面条款两部分组成,前者主要是对货物、运输情况的描述,一般由托运人填写,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者是承运人印就的权利义务条款n提单受内国法或国际条约的强制调整,因此,提单背面的权利义务条款虽由承运人自行制定,但以不违反有关内国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为限。n目前绝大多数承运人的提单是根据海牙规则或维斯比规则制定的;各国的提单一般适用提单签发地国家的法律。n但是,由于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适用于自美国运输和向美国运输的
4、提单,向美国的运输也要受到美国法的约束,因此提单中往往含有适用美国法的条款。8提单的法律调整n国际上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n中国不是三个公约的成员国,但是,年月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是以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并适当吸收了汉堡规则的有关规定,故而了解这三个公约对于我们认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9nA、海牙规则n全称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年月日生效,现有成员国个。n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承运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n问题主要表现在承运人的责任问题,特别是广泛
5、的免责条款、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诉讼时效、责任期间及适用范围等方面。n世界上多数国家,特别是主要航运大国,目前仍主要按海牙规则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0B、维斯比规则n全称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又称布鲁塞尔议定书,简称海牙-维斯比规则或维斯比规则,1977年6月23日生效,目前有23个缔约国。n对承运人的责任限额、集装箱运输、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提单证据效力、非契约索赔、适用范围等做了规定。n严格意义上,并非一个独立的规则,而只是对海牙规则中某些规则的修订,应结合海牙规则一同适用。没有对海牙规则做出实质修改,其基本原则和法律精神仍然是偏向承运人和航
6、运国的利益。11n汉堡规则n全称: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联合国贸易会议主持制定,1992年11月1日生效,缔约国20个。n特点:n1、加入国多是小国、内陆国和发展中国家,大国或发达国家都没有加入;n2、按照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相对平衡了船、货双方的利益和风险,并扩大了提单的适用范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趋于平等。12区别: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n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完全的过失责任制n免 责:航行过失 火灾过失 无过失免责 无过失免责n责任期间:装 到 卸 接 到 交n责任限制:低 高n关于延迟责任:无规定 承担责任n关于实际承运人:无规
7、定 与承运人共负连带责任n关于舱面货和活牲畜:无规定 适用n关于保函:无规定 承认善意保函在托承间有效n诉讼时效:1年 2年13n航行过失免责n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n 火灾过失免责n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过失导致的火灾承运人可以免责;但如果属于班轮公司实际过失(提供的船舶不适航)或私谋造成火灾的除外。n无过失免责(过失推定原则)n承运人对其掌管期间因货物灭失、损坏及延迟交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及其代理人、受雇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后果,已经采取了一切合同所要求的措施。14适用范围n
8、1 海牙规则 适用于缔约国签发的提单。n2 维斯比规则 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或从缔约国港口启运的提单;如果提单载有的或由提单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应受该规则或使该规则生效的任何国家的立法约束,则该提单也适用维斯比规则。n3 汉堡规则 如果装货港、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中的实际卸货港在缔约国内,或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在缔约国内签发,或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规定该规则或实施本规则的国家立法约束该合同,即适用之。n注意:汉堡规则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可适用于依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同时,汉堡规则适用于所有的海上运输合同,而不仅仅适用于提单。15保函及其效力n概念:在承运人可能对提单进行
9、批注的情况下,由托运人(往往通过银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证其对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可能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书面函件。n保函的效力: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受让人无效;在对收货人形成欺诈的情形下,承运人也往往不能从托运人处获得赔偿。n法国法:为换取清洁提单而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出具的保函,对第三者均无效。n汉堡规则:该保函仅在托运人和承运人间有效;在发生欺诈的情况下,承运人承担责任,且不能享受汉堡规则规定的责任限额。16诉讼时效n海牙规则n规定货方对承运人或船舶提起诉讼的时效为1年n维斯比规则n1年,但同时规定该期限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延长,在法院允许的情况下,承运人仍可在上述期限届满
10、后对第三人提起诉讼(以个月为限)n注:中国海商法第条未有关于时效延长之规定,其余部分与维斯比规则相同n汉堡规则n年,经由接到索赔要求人声明可多次延长;承运人可在以其为被告的赔偿诉讼解决或传票向其送达天内对第三人提起追赔诉讼。17n货物范围n海牙规则不包括甲板货、集装箱货和活动物n维斯比规则增加了集装箱n汉堡规则:经协商可包括甲板货,对活动物依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可免责18承运人的义务n1、提供适航的船舶n2、管理及安全运送货物(绝对性义务)n3、签发提单并据以交付货物(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且不适用责任限额的有关规定)n4、行驶合理的航线(承运人应按照阅读的或
11、习惯的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的绕航为合理绕航)19承运人的责任期间n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货物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n集装箱装运的货物,责任期间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的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接到交n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装到卸或钩到钩20承运人的免责n海、维列有17种免责事项;汉堡规则采过失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n中国海商法的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
12、火灾外,承运人须举证:1、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承运人本人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4、战争或武装冲突;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21责任限制n承运人对灭失货物的赔偿额度,依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损坏货物的赔偿额度,依货物受损前后其实际价值的差
13、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依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计算。n赔偿时应减去因货物灭失或损坏而少付或免付的有关费用n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有额度的限制,超出限额,承运人有权不予赔付;但是,承运人故意或者明知而轻率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损失,不得引用责任限额的规定;n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n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的损失,亦不适用限额22承运人之代理人、受雇人的责任n参照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涉及、条)n注:海商法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就货物之灭失或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总额不超过海商法所规定的责任限制额度。
14、23承运人的权利n批注权n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说明无法核对。n收取运费、货物留置、请求拍卖权n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24n危险货物销毁权n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
15、应妥为包装、说明和通知;托运人未通知或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运输此类货物所受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在该项货物队船舶、人员或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仍然可以将货物卸下或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不负赔偿责任。n邻近港口卸载权n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给当事人以及时通知。25托运人的义务与权利n提交托运的货物,保证提供
16、的有关材料正确。n及时办理必要的手续单证并交付承运人。n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或妥为办理有关事宜。n注: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支付运费的一半;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解除合同的除外。在预付运费的情况下,依照惯例,无论货物有否灭失,运费一般皆不予退还。在到付运费的情形下,若货物没有运到,承运人无权收费。nD 提取货物。迟延或拒绝提货的,收货人承担费用风险nE 请求签发提单权、换取提单权。提单由载货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加注后的待运提单视为已单。nF 提货权、索赔权。托运人,包括收货人的善意取得提单的第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26租船合同n概念: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
17、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n航次租船合同: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应用广泛,多以标准格式出现。n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约定期间支付租金。27航次租船合同n1、作为租船合同的一种,其具体条款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内国法或国际条约一般很少对其作强制性调整。n2、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出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
18、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及其他有关事项。n注意,航次租船合同是租用船舶运输某个航程,因此合同的条款内容重在船舶和航程。除有关船舶和运输的条款外,货物条款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n中国海商法92-101条对航次租船合同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nA、出租人责任:与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相同(94条),此外,出租人应在约定的卸货港卸货,因出租人违反约定而使承租人蒙受损失的,出租人负赔偿责任。28nB、承租人责任:a 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更换货物,但因此对出租人造成不利时,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b 承租人可以将其租用的船舶转租;转租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c 在下列
19、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未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提供船舶;出租人提供或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nC、提单:航次租船合同下可以签发提单,当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时,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当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时,则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n注1:除出租人的责任外,海商法中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才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n注2:航次租船合同仅仅是运输合同,调整的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作用。29n注3:在航次租船合同之下签发的可转让提单,对于承租人来说,它是
20、出租人收取货物的收据和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对于非承租人来说,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和货物所有权的凭证。n定期租船合同n1、特点:a 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出租人只负责船舶的维护和维修。b 由于出租人按期收取租金,故而不存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滞期费、速遣费、绕航等问题。n2、主要条款:有关船舶状况、船舶交付与归还、船舶用途、船舶使用范围与航行区域、停租转租等条款。n3、提单:虽然定期租船合同本身不受国际条约的调整,但在定期租船合同之下签发的提单,仍然要受到有关提单的内国法律或国际条约的调整规制,并无特殊。30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n航空货物运输快捷、方便、卫生、安全,特别适用于运送鲜活商品、
21、易碎易损和贵重物品。n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两大公约体系:n1、以华沙公约为核心的华沙公约体系;nA 华沙公约,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生效,我国1958年加入该公约;nB 海牙议定书,全称修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955年9月订立,1963年8月1日生效(1971年再次被海牙议定书的危地马拉城1971年议定书,简称危地马拉议定书修订补充),我国于1975年加入该议定书。nC 瓜达拉哈拉公约,全称统一非缔约国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1961年订立,1964年5月1日生效,我国未加入
22、该公约。31n注1:华沙公约是最基本的规定,其他都是对其的修订或补充,但它们彼此间相互独立;由于各国参加的公约不尽相同,因此在适用时需注意区别。n注2:就适用范围而言,华沙公约适用于始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或虽在同一个缔约国但在另一国家(地区)有约定的经停点的国际运输;几个连续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运输,若为同一业务活动,则无论是否为一个合同,也不论该合同或几个合同是否在同一国家履行,都不丧失其国际性。海牙议定书同样适用于上述国际运输,但始发地和目的地必须都位于议定书的两个缔约国,或者虽在同一个缔约国,但在另一国有约定的经停点。n2、蒙特利尔公约体系nA、蒙特利尔公约,全称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统一法
23、律规定的公约,1995年5月通过,2003年11月4日生效,我国于2005年2月批准加入。nB、各蒙特利尔议定书。32蒙特利尔公约体系下的运输规则nA、适用范围: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也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n注1 国际运输的概念:依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虽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国(不必须是当事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n注2 适用范围的保留:公约当事国可以在任何时候向该公约的保存人提交通知,声明公约对下列事项
24、不适用:由当事国就其作为主权国家的职能和责任为非商业目的而直接办理和运营的国际航空运输,或使用在该当事国登记的或者为该当事国所租赁的、其全部运力已为其军事当局或者以该当局的名义所保留的航空器,为该当局运输的人员、货物或行李运输。33n蒙特利尔公约与华沙公约等的关系n当国际航空运输在该公约的当事国之间履行,而这些当事国同为华沙公约等条约的当事国时,蒙特利尔公约具有排他性优先适用的效力。n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单证n航空货运单或货物收据,是货物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运输单证。托运人负责填写航空货运单,并对其陈述负责;承运人根据托运人请求填写的,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视为代托运人填写。n法律地位n航空货
25、运单或货物收据是订立合同、接收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其有关货物等的任何陈述,是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据。除经过承运人在托运人在场时查对并在运输单证上注明经过如此查对,或者关于货物外表状况的陈述外,运输单证上关于货物的陈述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34n承运人的责任及其免责n一般规定: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的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n免责事由:经承运人证明货损是由如下原因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货物的固有缺陷或瑕疵;货物包装不良,且货物的包装行为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实施;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
26、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过境有关的行为。n对货物在航空运输途中因延误而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符合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担责。n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索赔人从其处取得权利的人的过失或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或者促成的,根据其程度相应地全部或部分免除承运人对索赔人的责任。35n托运人和收货人处置货物的权利n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条件下,托运人有权对货物进行处置(要求提回货物、中止运输、货交第三人或运回出发地机场等),但托运人行使这种处置权不得给承运人
27、或其他托运人造成损失,并偿付有关费用;n收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并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运输条件后,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向其交付货物,此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或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恢复其处置权;承运人承认或无已经遗失,或货物在应当到达之日起日内仍未到达的,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36n索赔n公约适用的唯一性: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只能依照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无论其根据为何(公约、合同、侵权等)n公约强制规定,运输合同的任何条款和在损失前达成的所有特别协议,其当事人借以违反该公约规则的,无论其选择适用的法律还是变更有关管辖权的规则,均属无
28、效。n收货人应当在发现货损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至迟应在收货后天内提出),否则构成货物在良好状态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情况下交付的初步证据;在延误交货的情形,至迟应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处置之日起日内提出异议;除承运人一方有欺诈外,未在前述规定期间内提出的,不得对承运人提起诉讼。n损失赔偿诉讼,诉讼地严格限于当事国,必须在一个当事国领土内提起;诉讼程序适用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法律。37国际铁路货物运输n主要通过联运方式进行,托运人使用一份运单,由铁路承运人负责两国以上的运输并移交货物。n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n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国际货约,),、修订,参加国包括了主要的欧陆国家。n国际铁路货
29、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年修订,中国年加入,成员国为原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前苏联、东欧国家、蒙古、中国、越南、朝鲜),苏东剧变后很多东欧国家退出。n国际铁路运输公约(),参加国为除前苏联外所有欧洲国家和部分亚非国家;被作为其中的一个附件()。38n国际货协(联运协定)n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缔约国之间的货物运输(但不适用于始发站和终点站在同一国境内而经由另一国的运输),对铁路承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都有约束力;n运输单证:运单是铁路收取货物、承运货物的凭证;是铁路承运人在终点站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和核收运杂费的依据;由发货人填写,铁路发站盖戳,副本退还发货人,正本随货通行;铁路发站加盖戳记的日期为运输合
30、同成立的日期,发站是合同签订地。n注意:运单不是所有权凭证,也不能转让。n承运人责任及免责n承运人对签发运单时起到终点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限内的货物损失承担责任;负责运送某一路段的承运人对整个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下列情形下铁路承运人免责:不能预防或不能消除的情况;货物的自然属性;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装运时不能发现的容器或包装的缺陷等。39n发货人和收货人的权利义务n发货人可在发站将货物领回、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将货物返还发站;收货人可在到达国范围内变更货物的到站、变更收货人。n在货物因毁损或腐坏而使质量发生变化,使部分货物或全部货物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时,收货人可以拒绝领取货物。n发货人和收货人都可
31、据运送契约提出赔偿要求,前者向发货铁路提出(据运单副本);后者向到达铁路提出(据运单正本);或无运输预期时,由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n只有在赔偿要求得不到满足或答复时才可以提起诉讼;诉讼只能在受理赔偿请求的铁路所属国的法院提出;关于货损的赔偿请求和诉讼,应在个月内提出;关于延迟交货的赔偿请求和诉讼,应在个月内提出。40国际货物多式联运n概念: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n注: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送业务,不视为国际多式联运。n注:国际多式联运尽管采用多种运输方式,但运输合
32、同只有一个,即国际多式联运合同。n法律规制: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未生效)、多式联运单据规则。41n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人据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n国际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在可转让的情形下,该单据亦是所有权的凭证。n责任承担:根据多式联运公约,经营人对托运人根据该公约承担责任,实际承运人根据运输方式按相应的公约承担责任。n诉讼时效:根据公约提起的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任何诉讼,其诉讼时效为2年;但如果在货物交付之日后6个月内,或货物未交付时在应当交付之日后6个月,收货人没有提出书面索赔通知说明索赔的性质和主要事项,则此期限届满后,诉讼时效丧失。42中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n中国海商法所称之多式联运,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到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n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经营人与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合同约定相互之责任,但这种约定不影响经营人的全程责任;n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在某一区段的,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与赔偿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不能确定区段的,按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