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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ppt

1、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分配1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相关概念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相关概念及一般原则及一般原则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的种类劳动争议的种类: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2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

2、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即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二是如果不能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由谁承担后果的问题。3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相关介绍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相关介绍法律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过去的劳动仲裁程序适用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仲裁规则,并参照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专门的规定,在2001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之后,才相对规范。4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分配的原则:

3、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即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有利于真实地再现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而不是对此设置障碍;二是公平原则,即证明责任的配置应当尽可能地保障诉讼双方平等的分担证明责任,使原、被告双方败诉的风险大致平衡;三是诉讼经济原则,即证明责任的配置应当考虑诉讼节约的要求,采用有利子提高诉讼效益的方法分配证明;四是保护弱者的原则,即证明责任的配置应充分考虑到社会弱势如何的保护,使证明责任的分配有助于矫正弱势群体的不平等的地位。实现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必须考虑劳资双方举证能力的差异,在举证责任上适当向劳动者倾斜,实现劳资双方的平等对抗5举证责任的规则包括一般规则、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的规则包括一般规则、

4、举证责任倒置和特殊规则。特殊规则。所谓举证的一般规则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民诉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对民讼举证责任一般原则的补充。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应当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自己的主张不提供证据,原则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6一般原则在劳动争议中具体内容为: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

5、讼时,申请人或原告应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及相关的请求事项如工资金额等承担举证责任。7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特殊原则特殊原则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预定性和滞后性,导致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具体规定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由裁决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确定的举证责任承担的方式。8二、劳动者在劳动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1、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争议中,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前题。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

6、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在实践中,出现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常会由劳动者填写职位申请表等材料,此材料由用人单位保存,录用后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劳动者任何书面的材料。劳动者在提起申诉时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难以举证,从而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相关法律规定了由用工单位来举证。9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中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包括:(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

7、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10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当就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岗位、报酬水平等条款)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次其次,应当举证证明被告的消极行为的存在或积极行为使

8、劳动者的权利受到损害及损失等,比如劳动者应当证明自己被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辞退了,对辞退事实起码是要举证的。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劳动者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所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已经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法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的情形)的证明。当然,如果证明劳动者履行了劳动合同义务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届时发生争议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112、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等变动与劳动合同约定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

9、商不一致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需要对以下事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提交的相关证据只要可以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即应视为其完成了对加班事实存在举证责任的完成,而对于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能够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劳动者应举证证明该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在劳动者完成该举证责任后则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如不提供,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1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发生争议,劳动者应当提供拖欠工资凭证,休息休假和加班工资的证明材料,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银行工资

10、存折。如果因工致伤的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表,工伤补助金,医疗期和医疗费用的证明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2003)第14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13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被告的消极行为的存在或积极行为使劳动者的权利受到损害及损失等,比如:劳动者应当证明自己被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辞退了

11、,对辞退事实起码是要举证的。劳动者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证明材料,被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通知或证明书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劳动者需要提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证明、违章的证明。14三、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三、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责任及法律规定 在劳务纠纷中只有一小部分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仲裁,极大多数是劳动者提出,其原因还是在劳动关系中作为资方的用人单位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管理劳动者的优势,其往往

12、处于强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明显不平衡,劳动者的权利时刻处于被侵犯和剥夺的危险之中。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越来越多地在劳动争议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151、用人单位就其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就其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就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用人单位单方面行动或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规章依据、决定的程序、决定文件的通知送达、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等必要事项负举证责任。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应当负举证责任

13、。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表明,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已支付工资的证据,而劳动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在劳动者提出已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资的主张时,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已支付工资,就应当认定未支付工资的事实并支持劳动者的主张。1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同时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又作出了特别规定

14、: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再次明确和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171、用人单位就用人单位履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就用人单位履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人力资源招聘公告以及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的相关证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职工名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考勤记录、工作量记录;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协议的

15、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证明文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证明文件、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支付证明文件、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的证明文件、代扣代缴证明文件;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18劳动者过错责任认定文件、劳动者考核文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证明等等;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16、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证据。用人单位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证据;解除劳动合同事先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的证据,裁员程序履行适当的文件;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卫生物品发放记录、安全防护措施的考核记录以及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管理记录、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文件;其他192008年1月1日之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举证证明以下事项:(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企业岗位职责制度及考核制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

17、)规章制度的内容已经公示或者告知了劳动者;(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4)事先将理由通知了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研究了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并充分听取了工会的意见;(5)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6)用人单位依法发放了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才正式通知劳动者试工期间不合格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举证。20如果属于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举

18、证事项主要为:(1)录用条件的内容及已经向劳动者明示的举证,如证明招录公告、劳动者签署的岗位说明书或劳动合同关于录用条件和职责标准方面约定的内容;(2)涉及依据相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依法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讨论、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的义务方面的证据;(3)被试用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4)已经在试用期内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包括证据)告知劳动者的证据;(5)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依法向工会履行程序方面的证据。21四、总结用人单位需对用工风险认识清楚,考虑如何规避。劳动者需仔细了解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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