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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税务总局详释车船税相关政策.doc

1、税务总局详释车船税相关政策 全国各地税务机关按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正在陆续开征车船税。根据《条例》,对港作车船、工程船等经营性车船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还有趸船、浮桥用船,将不再免税。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副巡视员曹聪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详释了车船税相关政策。 他对车船税的缴纳方式、养路费和车船税是否重复征税等问题作了说明,“车船税是对车船的拥有者、管理者征收的税收,这个税应该由车辆和船舶的拥有者和管理者来缴纳。”曹聪表示,按照有关方案的设计,今后对汽油、柴油开征燃油税之后,养路费、客运附加

2、费等多项行政收费将同时停收。 为什么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的照顾?曹聪解释,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城乡公共交通系统是国家目前重点扶持和发展的对象,因此,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照顾是一种政策上的倾斜;二是目前的这种公共交通事业有很明显的公益性质,因此,国家给予减免税照顾也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补充解读:税额标准适当提高 《条例》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原来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已有55年没有调整(1951年至今),而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是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标准制定的,也已20年没有调整(1986年至今)。《条例》保持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的下限,而将

3、上限提高了1倍左右,这样,为各地结合本地情况合理确定税额标准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条例》规定,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元至6元。 减免税范围有所调整 《条例》采取三种方式对车船税制的减免税范围作了调整:一是取消部分免税规定;二是增加部分免税的规定,条例将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增列为免税车船,条例还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三是保留部分免税的规定,条例继续保留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警用车船免税的规定,保留了对外交机构、国际组织及相关人员车船的免税规定。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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