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超过抵扣期的增值税发票,要请开票方重新开立需要什么手续 问题内容: 我集团的北京公司收到客户开立的增值税发票3张,发票的开立日期为2006年11月20日-21日,发票寄到北京时已经是2007年2月22日了,故这三张发票已经超过了进项税额的可抵扣期限,无法进行抵扣。北京公司要求将过抵扣期的发票退还给客户并请客户予以换开,以便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但是客户回复当地的税务机关(分别为上海和昆山)要求购货方的税务机关开立无法抵扣证明才能予以换开。北京公司与自己的税务机关联系后,得到此种情况不属于开立证明的范畴,而客户与自己的税务机关沟通后,答复此种情况必须由购货方的税务机关开立证明才行,双方一直僵持不
2、下导致至今这三张发票仍无法处理。 双方的争议在于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国税发2006156号及国税发200718号两个文件。上海和昆山的税务机关依据这两个发文要求开立证明,北京的税务机关认为这两个发文中未涉及过抵扣期发票换开这类情况,故不能作为开立证明的依据,应按原有的方法进行操作(直接退还给客户,予以换开)。 因这两个发文都是由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各地的税务机关可能在理解上有所不同,故特此咨询如此情况究竟该如何解决。 回复意见: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北京公司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将发票原件退回销货方,由销货方依据“证明单”和退回发票原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但由于已经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北京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开具“证明单”。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