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准则下存货会计核算对比解析财政部发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逐步在其他企业中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与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存货的会计核算有差异,本文就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下存货会计核算主要差异进行对比解析。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存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由于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情况,存货准则禁
2、止采用该方法。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存货准则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即: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允许将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即存货准则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不允许将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投资者
3、投入存货成本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即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量,存货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商品流通企业采购费用的处理有差异存货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不计入商品的实际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存货准则原则上要求商品流通企业采购费用计入存货采购成本,而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直接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