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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合同是否有效.doc

1、 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合同是否有效 -------------------------------------------------------------------------------- 2010-10-28 09:30:37 【字号大中 小 】【打印】【关闭】   王薇   【案情】2008年2月22日,被告范某为原告张某出具个人书写的承诺,被告愿为原告操纵股票,操作资金账户(本金为20万),期限一年(2008.2.30-2009.2.30),期限届满账户金额达到25万元,如未达到承诺金额,被告愿承担责任。操作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年利息,共计2.

2、4万元,分四次付清。在此一年当中,被告实际已经向原告支付两次利息,共计12000元。约定期满,即2009年2月,原告无法联系被告。2009年8月7日,原告在证券公司查询到资金对账单,资金余额37342.69元,新赛股份一股资产市值9.62元,总资产37352.31元。原告一直未能找到被告,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因法院无法找到被告,遂公告送达被告,缺席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成立,但因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进而该委托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20万本金。   【评析】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认识的提高,人们已经不再仅仅把个人的资金存放在银行中,而

3、是开始寻找多种方式储备资金,例如债券、股票、投资房产等等,从而使自己的资金增值,来抵制通货膨胀或作为谋生的手段。但由于个人精力和阅历的限制,有些人无法亲自操作各种理财方式,故委托理财已经悄然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尤其是近几年股市情形看好,利润空间比较大,更多的人选择委托炒股的理财方式来为自己积累财富。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但在趋利避害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人们还是把大量的资金投入到股市中,当盈利时,双方是皆大欢喜,而亏空时,双方产生纠纷,免不了要动以口角,最终诉诸法院,然而这种以股票投资为内容的委托合同究竟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保本条款”的效力,我国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

4、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对不得承诺保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在签订信托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申明上述内容。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该条款规定与信托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保本条款无效,我国法律并未名文规定个人之间的保本条款是否有效,但是从股

5、市风险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上讲,保本条款明显侵害了双方的利益,故在个人委托理财合同中保本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合同本身的主体是否适格,本案中个人委托他人为其操作股票,证券法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从事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本案中,公民个人接受委托为他人操纵股票投资,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业的强制性规定,委托炒股合同一方当事人不适格,故该委托合同无效 委托炒股:委托理财保本协议有法律效力 2009年08月06日 14:11人民法院报【大 中 小】 【打

6、印】 0位网友发表评论 【案情】 2008年3月6日,丁女士在其股票账户中注入25万元现金。委托佟先生帮其炒股。4月27日丁女士和佟先生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合作炒股,由丁女士出资25万元,为期半年。挣出的利润给佟先生30%,如果赔了本金,由佟先生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协议还在最后明确约定起止时间为“4 月27日起至10月27日”。到了约定的时间,丁女士账户上的钱已经由25万元缩水至8万元。丁女士将佟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佟先生依据保本协议赔偿自己 17万元。法院最终判决佟先生给付丁女士2008年4月27日至2008年10月27日的本金损失8.5万余元。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7、 【焦点】 本案中,佟先生和丁女士签订的委托炒股协议中“如果赔了本金,由佟先生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即本金250000元整返还丁女士”这一条款,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保本协议”是否有效?委托协议的起始时间如何认定,是2008年3月6日还是2008年4月27日? 【短评】 随着老百姓的钱包越来越鼓,理财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证券、股票等投资市场日渐需要专业化的知识和极大的精力投入,老百姓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和组织帮助其理财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几乎所有的委托理财关系中,“保本承诺”都是最让人心动的条件。按照投资者的心态,首要的即是“保证本金安全”,然

8、后在这个基础上寻求资金增值空间。而所谓的“保本承诺”真的是保护资金安全的“护身符“吗? 记者:什么是委托理财? 主审法官高原:委托理财指被委托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他特定目标的行为。随着证券、股票市场的活跃,被委托人可以是证券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 记者:委托理财协议中很多都有所谓的“保本承诺”,这样的承诺有效吗? 高原法官: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本承诺”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它因被委托人的不同效力也有不同的差别。例如,当被委托人是自然人、银行、证券公司时,协议中的保本承诺效力不同。 记者:本案中,委托协议的双方都是自然人,

9、其中的“保本承诺”有效吗? 高原法官:随着股市和其他投资市场的火爆,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也逐渐增多。现有法律法规只是对证券公司等代客理财中的“保本承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而对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是否允许有“保本承诺”尚未有明确规定,加之对合同法、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各地对委托理财合同中“你情我愿” 的“保本承诺”看法不同,投资的个人与受托理财的个人之间各自的权利都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随着股民群体的日渐壮大,炒股已成为一个重要的投资渠道。但是,股市有风险,股民在炒股时在心理上和经济上都应做好充分准备,如采取委托理财,更应慎重选择。相关部门也应当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做出

10、详细规定,以统一司法尺度。 记者:那为什么本案最后判决认定了保本协议有效呢? 高原法官:我们主要是考虑该协议为自然人间的委托合同,内容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所以认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依据协议,被告应对原告在协议履行期间内的本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本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记者:丁女士是3月6日将25万元现金注入股票账户,并于当日开始委托佟先生炒股,为什么法院最终只支持了4月27日到10月27日间的损失呢? 高原法官:本案中虽然丁女士于3月6日将现金注入股票账户并于当日开始委托佟先生炒股,但是

11、双方的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起始时间为4月27日,所以对此之前的损失,不应由佟先生承担。 记者:您刚才说的现有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代客理财中的“保本承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 高原法官:随着股市的活跃,专业公司代客理财现象日益普遍。部分证券公司宣传推广时,以不同的方式暗示“保本”、“最低收益”等,投资者看到这样的字眼也像吃了定心丸。但是,在盈利的时候双方皆大欢喜,但是一旦赔了钱,双方发生纠纷闹上公堂的也屡见不鲜。那么证券公司代客理财协议中的“保本承诺”、 “最低收益”等条款是否有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

12、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因此,老百姓和证券公司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本承诺”均系无效,对发生的损失双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所以股民对待此类条款一定要提高警惕。 记者:在实践过程中,对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顾客承诺100%保住本金甚至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除了提醒老百姓要提高警惕外,现有法律对此有什么惩罚措施吗? 高原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经办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我们在此也提醒一下有关证券公司,要规范

13、经营,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杜绝向顾客承诺“100%保本”或“最低收益”的行为。 记者:除股票、基金等理财工具备受投资者追捧之外,各大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也很热门。有些银行为推销各自产品,也经常会出现承诺“本金100%保证”的产品介绍说明,对于商业银行高收益率保证,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呢? 高原法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向客

14、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这意味着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保证承诺需要区分对待,针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如果保证收益率在同期储蓄存款利率以内的,收益未实现的,投资者按照约定可向银行要求赔偿;而约定的保证收益率超过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且附加有条件的,收益未实现的,投资者需要自己承担投资风险。 记者:除了合法的委托理财之外,现在还有很多不法分子以委托理财的名义骗人钱财,它们都有哪些表现形式呢? 高原法官:追求财富的保值增值是每一个投资者的目标,有

15、些不法的单位和个人抓住投资者的这一心理,以高额利润引诱理财者投资,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允诺事后一次性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使得投资者先获得一小部分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尝到甜头后继续欣然“继续投入”,而结果往往会致使投资者得不偿失,不仅没有得到利润,反而连本金都无法保住。 理财者在投资活动时应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委托理财这两种行为。 记者: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高原法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信贷管理法律、法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记者:区分正当委托理财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注意哪些方面呢? 高原法官:

16、识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1.看主体。查看被委托机构是否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根据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应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投资者可以在签订委托合同前预先查证一下被委托公司的业务资质,若没有此资质则不要与之签订合同。而个人是根本不可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投资者一定不要轻易相信。2.看合同内容。在我国,除了中国人民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被委托机构如有不法提高存款利率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行为均非合法委托理财行为,其行为显然违反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投资者不

17、要被所谓的“高额利息”蛊惑,而最后血本无归 委托他人炒股设定“稳赚不赔”条款 禅城法院判决:炒股保底条款无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报佛山10月27日电 全权委托他人炒股,约定无论输赢均能得15%投资回报。今天,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保底条款无

18、效,被告唐某返还原告傅某50万元本金及利息,驳回原告要求支付保底回报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原、被告商谈委托理财事宜,由原告将50万元本金交给被告理财,期限从2008年1月5日至2009年1月4日。被告承诺期限届满按本金的15%向原告支付投资回报。后原告依约将共计50万元本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被告。2009年1月5日,被告按时向原告支付了投资回报。双方又于同日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书》,期限至今年1月5日,年回报率也为本金的15%。但协议到期后,被告既无按协议约定支付投资回报,也无按约定返还本金。原告还发现被告正转移其名下有关财产,遂立即向法院起诉索要本金

19、款项50万元和回报款7.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书》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成立的,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在协议结束时返还本利,原告在协议期满后要求被告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以支持。关于回报问题,法院认为,尽管被告在签订协议时向原告承诺按15%的标准计算回报率,但该条款有悖民法基本原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林劲标 凌 蔚) ■法官说法■ 保底条款违反公平原则 对于委托理财中能否设立保底条款问题,禅城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孙谦进行了解答。他解释说,虽然该条

20、款为原、被告双方的意思自治范畴,但其却具有极强的信用投资色彩,如果盲目约定一定收益率的保底条款通过意思自治的法律安排将投资风险完全分配给受托人,则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同时,根据证券法有关“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规定,尽管本案的主体不是券商,但该规定对于一般主体亦应具有借鉴和引导作用。综上,保底条款归于无效。 法官提醒说,委托理财是一种借助他人丰富的理财经验使财富增值的高效资本运作方式,但由于我国委托理财业务开展得较晚,法律法规与相关配套制度也不够完善,股票市场长期低迷造成投资风险凸现,一些委托理财纠纷和经济犯罪不断涌现,在决定是否委托理财,特别是委托个人理财时,应当加倍谨慎。 Welcome To Download !!!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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