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196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
你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的请示》(晋地税发〔2012〕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
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
2、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
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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