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国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概述
对申请享受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属于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属于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由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分局)审核。
纳税人须在年度汇算清缴截止之前提请备案。
二、需提供的资料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的外,纳税人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应报送的资料,由负责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三、我们的承诺
对事先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受理纳税人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登记备案工作。对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征管通用文书《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执行;对不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也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缴相应税款。
四、温馨提示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停止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
3、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9〕5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9〕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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