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相关程序?
我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现在要到外地施工,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不知道应该提供什么资料?
答: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规定: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标通知书;
(二)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3、
1、 建筑安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 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四份;
7、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提示:纳税人还应根据各地区主管局的要求不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具体的要求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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