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的温馨提醒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您2015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税款,均应于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度自行申报。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期即将来临之际,我们真诚地提醒您:一、“年所得12万元”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
2、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票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的任一区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汇总年度所得不须补缴税款的纳税人,还可以开通我局网站申报功能,通过网站填报申报表。为避免临近申报截止日期前发生拥堵,请您在申报截止日(2016年3月31日)前尽早办理纳税申报。对于纳税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3、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若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具体计算方法,自行纳税申报政策、程序等方面存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得解决:(一)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进行咨询;(二)浏览厦门地税网站“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题页(点击查看);(三)根据我局向全市纳税人寄发的完税证明上所留的联系方式,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备注:受12月份申报期以及春节假期影响,2015年度完税证明从2016年2月中旬开始寄发);(四)留意我局在媒体上发布的关于自行纳税申报的辅导讲解。厦门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12月30日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