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委托加工的软件增值税可否也即征即退?问:我是一家小型软件企业A(普通纳税人)。前年与一家较大软件企业B(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受托为另一家国有企业C开发软件,约定开具增值税。 现B说我公司(A)开具的增值税只能抵3%‚而他们要缴17%的增值税,且不能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要我公司(A)给他们(B)支付14%的费用,否则他们亏大了。 请问,B公司真的要缴17%的增值税,而且不能享受任何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
2、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法规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B企业委托开发软件销售,不能享受上述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