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数是怎么规定的?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请问:其中的补充医疗保险准予扣除数指的是按比例计提数还是当年在规定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数额?如果准予扣除数仅限于实际发生数,那么年底多计提的部分是否要作纳税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
2、07年第512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在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只是提取了未实际支付,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