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理解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税务机关对A分公司税务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某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A分公司总部在广州代扣代缴,但该员工的工资薪酬却归集在A分公司账上,故要求A分公司补缴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A分公司认为,分公司员工的工资由广州总部直接划款到该员工的工资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上述分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广州总部在广州代扣代缴。事实上,是否可以如此处理呢?如果员工是与A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应该由分公司开工资扣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是总公司支付该部分工资,理论上属于替分公司负担费用,这种情况下,如何
2、确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明确,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根据上述规定,A分公司是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即该员工)和支付数额(工资标准应该由分公司考核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的)具有决定权的单位,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据此认定分公司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