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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巡查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汇总.docx

1、消防法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

2、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十条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

3、全职责: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二十七条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第三十四条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的频次。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下列

4、内容:(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三)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常闭式防火门关闭情况;(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第三十六条对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第二十

5、九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

6、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文物局 应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博物馆单位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每日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对社会开放期间,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消除。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加强人员值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7.3.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7.3.2 防火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

7、除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和存在的问题,参见附录A。检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巡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参见附录B。7.3.3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7.3.4 人员密集场所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7.3.5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宾馆、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商场、公共娱

8、乐场所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7.3.6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使用的物品;d)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正确、清楚;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f)消防车道是否畅通;g)其他消防安全情况。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5.2.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储场所应确定防火巡查人员,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可利用场所视频监控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5.2.2 防火巡查

9、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b) 有无吸烟和遗留火种现象;c) 进入库区的车辆有无违章;d) 装卸作业有无违章;e)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f)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等设施、器材是否完好;g)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h) 门窗封闭、完好情况;i)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4.3.2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

10、管理各项工作。4.4.4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a) 落实具体岗位的巡查和检查的人员,确定其巡查和检查的内容和要求;b) 规定每日防火巡查的要求和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的要求;c) 规定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的巡查、检查记录与要求。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d) 巡查、检查中负有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任;要求无法当场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e) 确定防火巡查时发现火情的处置程序和要求。4.5.1 医疗机构应明确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住院区及门诊区在白天应至少两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在夜间应至少两次,其他场所每日应至少一次。对巡

11、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场处理,或及时上报。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消防设施巡查6.1 一般要求6.1.1 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应由归口管理消防设施的部门或单位实施,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巡查的职责落实到相关的工作岗位。6.1.2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査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6.1.3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査部位、频次和内容。巡查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査记录表(见表C.1)。巡查时发现故障,应按第8章要求处理。6.1.4 建筑消防设施巡査频次应满足下列要求:a)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应结合公共娱乐场每2h巡查一次的要

12、求,视情况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b)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c) 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査一次。6.2 巡查内容6.2.1 消防供配电设施的巡査内容见表C.1中“消防供配电设施”部分。6.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巡査内容见表C.1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部分。6.2.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巡査内容见表C. 1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部分。6.2.4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巡査内容见表C.1中“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部分。6.2.5 消防供水设施的巡査内容见表C.1中“消防供水供施”部分。6.2.6 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巡查

13、内容见表C.1中“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部分。6.2.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分。6.2.8 泡沫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泡沫灭火系统”部分。6.2.9 气体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气体灭火系统”部分。6.2.10 防烟、排烟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防烟、排烟系统“部分。6.2.1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部分。6.2.12 应急广播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应急广播系统”部分。6.2.13消防专用电话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消防专用电话“部分。6.2.14 防火分隔设施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防火分隔设施”部分。6.2.15 消防电梯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消防电梯“部分。6.2.16 细水雾灭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细水雾灭系统”部分。6.2.17 干粉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干粉灭火系统“部分。6.2.18 灭火器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灭火器”部分。6.2.19 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见表C.1中“其他巡查内容”部分,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表C.1的样式,自行制定有关消防安全巡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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