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超限额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如某人当月应发工资11500元,个人缴纳社保2000元,住房公积金1642元,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是1550.43元,住房公积金超出限额部分91.57元是否要合并到应发工资中,即应纳税所得额是11500+91.57-2000-1550.43-3500元还是11500-2000-1550.43-3500元呢?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
2、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假设所诉“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是1550.43元”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假设未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12%,那么超过限额部分即包括单位缴纳部分,也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为11500+91.57(单位缴存超标部分)-2000-1550.43(个人缴存可扣除部分)-3500。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