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公估考试(保睑原理与实务)复习重点保险公估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复习重点.-1-第一章保险概述.-1-第二章:保险合同.-4-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1-第四章保险费率厘定原理.-15-第五章保险公司业务管理.-19-第六章保险市场.-23-第七章保险监督管理.-29-第八章财产保险实务.-32-第九章运输工具保险实务.-41-第十章货物运输保险实务.-53-第十一章责任保险实务.-59-第十二章信用和保证保险实务.-65-第十三章工程保险实务.-71-第十四章特殊风险保险实务.-76-第十五章人寿保险实务.-80-第十六章意外伤害保险实务.-85-第十七章健康保险实务.-87-第十八章
2、再保险实务.-90-第一章保险概述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一、保险的含义1.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2.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3.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或风险转移的一种机制。二、保险的要素(一)可保风险的存在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也称可保危险或保险危险。理想的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六个条件: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2.风险应当具有不确定性。3.风险应该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4.风险应该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6.风险应当具有现实的可测性。(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
3、合与分散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1.大量风险的集合体。大量风险的集合,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前提。2.同质风险的集合体。所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三)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费率厘定主要是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某一保险标的的费率,确定保险人应收取的风险保费。而保险产品定价,除要考虑-1-风险状况外,还要考虑其他的因素,影响保险人定价的其他因素包括:市场竞争对手的行为、市场供求的变化、保险监管的要求和再 保险人承保条件的变化等。当然,保险费率的厘定是保险产品定价的基础。(四)保险
4、基金的建立保险的分摊损失与补偿功能是建立在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基金基础之上的。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体 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人身损害及收入损失,并由保险公司筹集、建立起来的专项货币基金。它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开业资金和向投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其中保险费是形成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由于保险性质和经营上的特殊 性,与其他行业的基金相比,保险基金具有来源的分散性和广泛性、总体上的返还性、使用上的专项性、赔付责任的长期性和运用上 的增值性等特点。就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而言,表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和其他准备金几种形式;就人身保险准备金而言,主 要以未到期责任准
5、备金形式存在。此外,从为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看,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原则建立的保险保障基金也属于 保险基金的范畴。(五)保险合同的订立三、保险的特征(一)经济性保险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保险活动的性质、保障对象、保障手段、保障目的等方面。保险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 机组成部分,其保障对象即财产和人身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手段,最终都必须 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角度还是从企业微观的角度,都是为了有利于经济发展。商业 保险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必须是建立在保脸经济效益与提高社会效益相一致的基础上。(二
6、互助性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三)法律性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保险行为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保险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有行为能力;保险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四)科学性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四、保险与相似制度比较(一)保险与互助保险互助保险,即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人自愿组织起来,是预交风险损失补偿分摊金的一种保险形式。这种互助形式曾 存在于古今各种以经济补偿为目的的互助合作组织之中。如古埃及建造金字塔石匠中的互助基金组织、古
7、罗马的丧葬互助会;中世纪 的工匠行会、商人行会、宗教行会、村落行会等各种行会。保险与互助保险的共同性主要表现为:(1)保险与互助保险均以一定范围的群体为条件;保险与互助保险均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性质。差异主要表现为:(1)保险的互助范围以全社会公众为对象,而互助保险的互助范围则是以其互助团体内部成员为限;保险的互助是其间接后果而不是直接目的,而互助保险的互助则是直接目的;保险是按照商品经济原则,以盈利为目的而经营的商业保险行为,而互助保险则是以共济为目的的非商业活动。(二)保险与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1.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表现为:(1)同以
8、风险的存在为前提。同以社会再生产人的要素为对象。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4)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表现为:(1)经营主体不同。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而社会保险可以由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金融经营机构 如基金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代管,社会保险带有行政性特色。在我国,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社会保险-2-机构。行为依据不同。人身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而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 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3)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合同
9、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大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 制实施的规定。而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一律参加,没有选择的余地,而且对无故拒交或迟交保险费的要征收滞纳金,甚至追究法律责任。(4)适用的原则不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原则。社会保险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5)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社 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6)保费负担不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
10、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三)保险与救济保险与救济同为借助他人安定自身经济生活的一种方法。两者的根本性质是不同的。1.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救济包括民间救济和政府救济。2.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保险保障以保险基金为基础,主要来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而民间救济的资金是救济方自己拥有的,政府救济的资金则来源于国家财政。3.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被保险方能得到及时可靠的保障;而民间救济则是一种单纯的临时性施舍,任何一方都不受法律约束。4.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保险的补偿或给付水平要根据损失情况而定;同时,与投保人的交费水平直接相联系。至于政府救
11、济,要依 法实施,但一般救济标准很低,通常依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而定。(四)保险与储蓄1.消费者不同。2.技术要求不同。3.受益期限不同。4.行为性质不同。是一种互助行为;而储蓄是个人留出一部分财产做准备,以应对将来的需要,无须求助他人,完全是一种自助行为。5.消费目的不同。保险消费是应付各种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储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息收入。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一、按照实施方式分类按照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一)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二
12、是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与统一性的特征,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就是一种强制保险。考试大编辑整理(二)自愿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一)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1.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 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2.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
13、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 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3.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二)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一)原保险-3-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二)再保险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三)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
14、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四)共同保险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虽然共同保险和再保险都有分散风险的功 效,都是保险人限制自身保险责任的一种措施但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1.反映的保险关系不同。共同保险反映的是投保人与各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保险关系是一种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反映的是原 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保险接受人与原投保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2.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而再保险则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二次分 摊;共同保险是风险的横向分担,再保险则为风险
15、的纵向分担。第三节 保险的功能一、保险保障功能保障功能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一)财产保险的补偿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二)人身保险的给付保险人按照约定进行保险金的给付。二、资金融通功能资金融通功能是指将保险资金中闲置的部分重新投人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保险资金的融通应以保证保险的赔 偿或给付为前提,同时也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考试大编辑整理 三、社会管理功能社会管理功能通过保险内在的特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一)社会保障管理(二)社会风险管理(三)社会关系管理(四)社
16、会信用管理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是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
17、时才履行。(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三、保险合同的种类-4-(一)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1.单一风险合同。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2.综合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3.一切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1.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
18、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2.不定值保险合同。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估算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仅赔偿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三)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1.补偿性保险合同。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补偿
19、性保险合同。2.给付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 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四)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前者是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五)特定保险合同与总括保险合同是否为特定物或是否属于特定范围,保险合同可分为特定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六)足额保险合同与非足额保险合同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非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财产
20、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1.由于保险人的规定,藉以促使被保险人注意防范危险。2.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愿,藉以节省保险费。3,由于财产价值的上涨,而使财产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比例赔偿方式和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和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是保 险人最主要、最基本的合同义务。2.投保人。投保
21、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并不以自然人为限,法人和其他组 织也可以成为投保人。投保人需具备的条件是: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只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的成立 应具备的条件是:(1)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
22、障的人。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财产保险合同中,5-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其继承人依继 承法继承。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 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2.受益人。受益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1)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如果不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 关系的自然人。胎儿也可以为受益人,但须以
23、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订立保险合同的,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是受益人。受益人必须是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但是,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 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 定受益人;(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十受益人的(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在保险合
24、同中,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利益的载体。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保险合同的内容从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上看,保险合同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主体部分。2.权利义务部分。3.客体部分。4.其他声明事项部分。保险合同的内容由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构成。基本条款由保险法以列举方式直接规定,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定条款,由保险人拟 定;特约条款是保险法所列举条款以外的条款,特约条款由双方共同拟定。(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4.保险责任和
25、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可以按年、月、日计算,也可按一个运程期、一个工程期或一个生长期计算。我国保险实务中以约定起保日的零点为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以合同期满日的24点为保险责任终止时间。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方法:(1)由当事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无须再对保险标的估价,就可直接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额计算损失.按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市场价格确定,即保险标的的价值额随市场价格变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的市场价格。依据法律具体规定确定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保险
26、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在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在 不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可以按下述方法确定:(1)由投保人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根据投保人投保时保险标的的账面价值确定。无论在定值保险中还是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都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 无效。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三)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1.附加条款。6-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2.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即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书面
27、形式的保险合同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和暂保单等。(一)保险单保险单也称保单,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1.声明事项。2.保险事项3.除外责任。4.条件事项。(二)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如货物运输保险、汽车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使用。(三)暂保单临时保险凭证。以下四种情况下才会存在:1.保险代理人在招揽到保险业务,但还未向保险人办妥正式保险单时,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人的要约后,尚需要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总公司的批准,在未获得批准前,可先出立暂保单,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3.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当事人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还有些需要进一步
28、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之 前,先出立暂保单,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4.出口贸易结汇时,保险单是必备的文件之一,在保险人尚未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先出立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 理保险,作为结汇凭证之一。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四)批单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款目。考试大收集(五)其他书面形式如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等形式。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接受并签章,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节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只能在一至二年内可
29、以投保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保险合同。这个期间就称为可抗辩或可争期间二、年龄误告条款三、宽限期条款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因此,我国的 法定宽限期较长,为60天。四、复效条款1.复效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限。2.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在失效期间,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或职业可能会有所变化。3.被保险人必须一次交清效力中止或失效期间的保险费。4.复效的申请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五、自杀条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因此,在我国,以死亡为
30、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应按照合同的约 定。六、不丧失价值条款七、贷款条款-7-八、自动垫缴保费条款九、战争条款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因战争所致死亡的保险金的责任。十、保险单转让条款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 产生法律效力。考试大收集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保险合同较为特殊,通常以交纳保险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同时,还约定在合同成立后的一定条 件下
31、或某一时间开始才生效。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实行了“零点起保”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则应按合同约 定承担保险责任。当然,投保人与保险人也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就发生法律效力。此时,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1.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合同有效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合同有效,只要所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也不生效。2.保险合同的无效。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种类。按照无效的程度,保险合同的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如善意的超额
32、保险,超额部分无效。按照无效的性质,保险合同的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保险合同绝对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如行 为人不合格,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合同等。而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重大误解 和显失公平的保险合同则是相对无效的保险合同,其特点在于:须经利害关系人提出;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须由人民法 院或仲裁机关认定。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3)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1.如实告知。2.交付保险费。3.维护保险标
33、的安全。4.危险增加通知。5.保险事故发生通知。6.财产保险的出险施救。7.提供索赔单证。8.协助追偿。(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1.条款说明。2.承担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或者给付赔偿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确定最低数额先予支付;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4.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四、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广义上的保险合同变更,即包括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的变更。(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1.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即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
34、保险人变更。主要有下述几种:8-(1)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保险标的用益权的变动。(3)债务关系发生变化。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方可变更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但是,在下述两种情况下,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可以不通知保 险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无需征得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转让可以不通知 保险人的,以合同约定执行。2.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保险合同客体变更的原因主要是保险标的的价值增减变化,从而引起保险利益发生变化。(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投保人变更保险合同的情形有两种:1.投保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变更保险合同内
35、容。2,投保人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四)保险合同的变更法定程序和形式保险合同变更的书面形式主要有: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附贴批单;投 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其中批单是变更保险合同最常见的书面形式,须载明变更的条款内容,由保险人签章后 附贴于原始保险单证上。五、保险合同的解除(一)保险合同解除的含义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二)保险合同解除的方式1.法定解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
36、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 权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当发生以下事由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此种情形下,保险人可以解 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保
37、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 力中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足两年以上保险 费的,保险入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也有例外,对此,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
38、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协议解除。(三)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欺诈行为而被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 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收取的自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期间的保险费不予退还。六、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保险合同终止的含义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其结果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二)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区别1.直接原因不同。9-2.履行程度和
39、效力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三)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区别1.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2.两者产生的后果不同。(四)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 同。七、保险合同的解释(一)保险合同解释的含义保险合同的解释即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从解释合同的主体来看,保险合同解释的主体既可以由当事人自行
40、解释,也可以由仲裁 机关或人民法院解释。(二)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1.文义解释的原则。保险合同一般文句的解释。双方有争议的,按权威性工具书或专家的解释为准。保险专业术语和法律专业术语的解释。对保险专业术语或其他法律术语,有立法解释的,以立法解释为准;没有立法解释的,以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为准;无上述解释的,亦可按行业习惯或保险业公认的含义解释。2.意图解释的原则。3.专业解释的原则。4.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三)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1.对第一、第二类条文和条款进行解释,就是对国家法律作出解释,这种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仲裁解释和学 理解释。(1)立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
41、关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进行的解释。这一解释为最具法律效力的解释,其他解释不能与其相冲突,否则无效。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行政解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影响,但不具有必须执行的强制力。(4)仲裁解释。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同样具有约束力。学理解释是指一般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法律所进行的法理性的解释,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八、解决保险合同争议方式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一般有如下三种形式:协商、仲裁、诉讼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42、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10-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责任等,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有效 合同等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利益,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纪念品、日记、账册等不能用货币计量其价值的财产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下列情况: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43、在借款人还款后,银行对抵押品的抵押权消失,其保险利益也随之消失。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四种情况。1.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2.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对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一是利害关系论。如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企业对其职工具有保险利益。二是同意或承认论。确定方式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
44、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三种情况: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诸如饭店、商店、影剧院等,对其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险。2.各类专业人员,如医师、律师、设计师等,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职业责任险。3.制造商、销售商等,因商品质量或其他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 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对
45、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 用的保险,即保证保险。三、保险利益的时效(一)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在财产保险中,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在时效上具有一定的灵 活性,规定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四、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一)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二)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三)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存在的原因-11-(一)最
46、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 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 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一造知1.告知的内容。2.告知的形式。包括我国在内的保险立法都是采用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保险人
47、在履行其订约阶段的告知义务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通常将免责条款用黑体印刷、使用 不同字号、放置在显著位置、用彩图来表现,(二)保证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1.确认保证。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2.承诺保证。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物品,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保证家中无人时,门窗一定要 关好、上锁。这些都属于承诺保证。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1.明示保证。明示保证是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48、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2.默示保证。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如海上 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二项:一是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二是要按预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二是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弃权与禁止反言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一)告知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主要有四种:漏报。误告。隐瞒。欺诈。第三节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
49、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风险与 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一)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关系,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以下两种: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比如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 塌致使家用电器损毁,家用电器损毁的近因就是雷击。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比如第三者被两车相撞致死,导
50、致两车相撞 的原因是其中一位驾驶员酒后开车,酒后开车就是致死第三者的近因。(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12-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失。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失。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该原则包括两层含义。1.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就有补偿,无损失则无补偿。2.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及有关费用为限,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1.以实际损失为限。比如,医疗保险中以被保险人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为限。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