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篇:法律知识.2第二篇:政治理论.48第三篇:经济知识.75第四篇:行政管理.89第五篇:公文写作.110附一:十八届四中全会要点.114附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114公共基础知识 第一篇:法律知识 第一章:法理学1A IB笔直播课重点一:法的定义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 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 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重点二: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 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
2、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 作用。2.评价作用。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4.强制作用。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5.教育作用。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重点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一、法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二、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在多大程度便离不开法。三、法与道德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区别:1.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不同。2.法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3.法和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4.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5.保证法和道德实施的手段不同。四、法与
3、宗教在一定意义都属于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是社会 规范,都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宗教同时也能控制人的精神。五、法与执政党政策区别:1.意志属性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3.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4.稳定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六、法与人权所谓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或者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2A IB笔直播课尊严权、获助权、公正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 件所决定的。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i.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人权是法的源泉。2.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4、重点四:法的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1.国内法与国际法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 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 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
5、习惯法。理解不成文法的表现形式应注意:这里所谓不成文法只具 有相对意义,即相对于规范化成文形式而言。3.根本法与普通法这是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这样 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就是宪法的别称。在中央和地方都有立宪权的联邦制国家,根本法是 宪法的一种,即联邦宪法。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4.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婚 姻法。特别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
6、如战争时期 的法。5.实体法与程序法这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 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二、法的特殊分类1.公法与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3A IB笔直播课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自古罗马,划分的标准在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公益还是私人利 益。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2.普通法与衡平法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
7、分存在于普通法法系国家。这里所说的普通法是指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所逐步形成的普遍适用于英格兰 的一种判例法。这是产生于司法判决、由法官所创造的法。由于它是全国普遍适用的,故称 普通法。衡平法是英国法传统中与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根据英国封建传统,案件在没有先例 遵循、得不到普通法法院公平处理时,可以向国王提出申诉,由王室顾问和大法官根据公平 原则加以处理。这种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的案件所形成的判例法,逐渐发展为一种与普通法并 行的衡平法。重点五:法的要素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
8、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 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L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的要求则比较笼统、模糊;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 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是具 有不同的强度的,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可能
9、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重点六: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层次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二、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范围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明确法的效力范围,是法 的遵守和适用的一个前提。1.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包括:(1)属人主义。4A IB笔直播课(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2.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
10、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 领空。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3.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 及力。重点七: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 的法律关系。2.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 况或现象。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形成
11、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它是法律规 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 律行为。三、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在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律上的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 可和保障手段。法律上的义务,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 约束。与权利相
12、对应。(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5A IB笔直播课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 和国家权利义务。(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L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 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
13、次之分的。五、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类:1.物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重点八:立法一、立法的定义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 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 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 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法律汇编: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 或问题的性质,按
14、照效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二、法的渊源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 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 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 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 惯等。在我国,法的正式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 条约等。三、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1.
15、立法权(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6A IB笔直播课(3)行政法规:国务院(4)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5)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2.立法的效力(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3)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4)省级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5)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3.立法裁决(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 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16、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 决。(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省级人大常委会。四、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 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
17、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 7A IB笔直播课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五、立法程序i.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重点九:法的实施一、法的实施概述1.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2.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3.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二、执法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 施法律的活动。三、司法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
18、 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与执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2.内容不同。3.程序性要求不同。4.主动性不同。四、守法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 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在当今的中国,所有人都是守法主体,所有组织都有义务守法;各政党,包括共产党,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五、违法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社会团体,违反法律(包括 其他法规)的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六、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 的法律后果。根据违法行为
19、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 任、违宪责任。七、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可依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与上述法律责任的种类相对应,可以将法律制 8A IB笔直播课裁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重点十: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与阐述。二、法律解释的种类1.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2.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三、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法律人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所必须遵循的特定法律共同体所公认
20、的规 则和原则。1.文义解释2.目的解释3.历史解释4.比较解释5.体系解释重点十一:法治与法制一、法治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 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二、人治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三、法制法制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
21、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 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第二章:宪法9A IB笔直播课重点一: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 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 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等
22、内容。与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i.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重点二:宪法的分类L表现形式: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2.修改程序: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3.制定机关: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4.具体内容:纲领性宪法与确认性宪法;5.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重点三: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 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权力制约原则;4.法治原则。重点四:宪法的历史
23、L“四个第一”(1)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2)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3)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4)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1954年宪法。2.新中国的宪法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L982年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修正案。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10 11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包括全体
24、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2.爱国统一战线导。(4)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3)“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1)多党合作不是多党制,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而是参政党。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犯罪分子实行专
25、政。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逐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以使用专制的方法来对待敌对势力以维持人民民主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民主专政,是指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重点五:我国的国家基本制度(1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大会每届任期一致,都是5年;(1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从而使各级人民代表(10)增加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9)“戒严”修改
26、为“进入紧急状态”;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8)明确规定全国人大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外,还包括由特(7)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6)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5)修改后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并增加规定“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4)再一次修改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以对土地实行征收,同时增加规定“并给予补偿”;(3)
27、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除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外,还可(2)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加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i)指导思想中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AIB笔直播课A IB笔直播课二、国家形式(一)政权组织形式i.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政体,即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 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2.种类(1)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二元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半总统
28、制议 会制(2)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内容: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二)国家结构形式1.单一制和复合制2.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在历次宪法中加以确定。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大致 分为:(1)普通的地方制度;(2)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3)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高度自治
29、制度。三、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 制度公有制经 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国家政策: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是 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经济 实行鼓励、指导和监督。公有制主体地 位还表现在自 然资源归国家 和集体所有。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 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 体所有。非公
30、有制 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政策: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 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12A IB笔直播课四、选举制度普遍性原则享有选举权 的基本条件中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平等原则选举权平等 性原则的含 义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 身、居住情况的小1司曲在选举中享有特权。不得歧视和非法限制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更着眼于实 质上的平等实行同票同权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以 及保证各地、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
31、表。直接和间 接选举并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选出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 选举单位负责。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出的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秘密投票 原则无记名投票。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五、特别行政区制度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中 央 与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关 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
32、基本法的专属权。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 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 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 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国务院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特区的防务。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 性事务的制度。(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13A IB笔直播课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
33、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宪法的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 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 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重点六: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
34、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法律给予权 利同等的保护。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 偿权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人身权生命权。人身自由,即公民的肉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社会经济、文化 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公民
35、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 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 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 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 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14A IB笔直播课特定人的权利也可称特定主体的权利。宪法除对所有公民都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具体 规定
36、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门的规定,给予特别的保护。主要内 容有:1.妇女的权利;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4.烈军属的权利。外国人的权利L国家保护的外国人的权利;2.庇护权。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五)依法纳税;(六)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重点七:我国的国家机构一、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基
37、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指导下实行民主的一个国家机构组织和 活动原则,体现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联系群众,为人 民服务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 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原 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 要求。责任制原则国家机关依法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原则。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行集体负责制;国务 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精简和效率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
38、的培训 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i.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2.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3.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4.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5.职权:(1)修改宪法;15A IB笔直播课(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
39、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 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口)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三、全国人大常委会1.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
40、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 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制定的法律,其他国家机关和全国人民都必须遵守执行。2.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 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的职务。3.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
41、权 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4.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 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4)解释法律;(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16A IB笔直播课(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8
42、)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 方性法规和决议;(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 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 员和军事法院院长;(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 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14
43、)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17)决定特赦;(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 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四、国家元首(一)性质和地位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在实际上或形式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内简称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也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之
44、一。(二)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三)补选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 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四)职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
45、 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17A IB笔直播课发布动员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和重要协定。五、国务院L性质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 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2.组成和任期: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 计长、秘书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3.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4.职权:(1)根据宪法和法律,
46、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 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 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
47、业;(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 划分;(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六、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
48、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即5年。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七、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 18A IB笔直播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与基层政权的关系是指导关系,在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构的指 导下进行工作。八、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
49、民法院和专门人民 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森林法院等。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统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 判工作,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汇报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即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两届。九、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 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
50、州和设 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 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检察院职权:立案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每届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 届。对于副检察长、检察员没有特定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 会负责,这是一种双重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为领导关系。第三章:刑法重点一: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 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二、刑法的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