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3 ,大小:68.50KB ,
资源ID:2395867      下载积分:5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2395867.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未按期申报抵扣问题可简化处理.doc)为本站上传会员【天****】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未按期申报抵扣问题可简化处理.doc

1、 未按期申报抵扣问题可简化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由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过程中一直伴随着两道政策红线,一个是180天的认证期限,一个是认证当月属期必须申报抵扣。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出台,自2017

2、年7月1日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自开具日期起360日内认证或勾选确认,这也意味着认证期限的红线再度放宽。在此之前,为避免纳税人触碰红线,造成严重后果,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先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对于纳税人业务真实发生,因为几项客观原因而逾期认证或抵扣的,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渠道。政策初衷是妥善解决税款抵扣问题,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也因此在正列举的客观原因中,包含擅自离职等具有一定操作空间的原因。 经过几年时

3、间,伴随便民办税春风一吹再吹,税务机关的征管服务水平有了显著的提升,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取得了许多飞跃式的改革成果。比如,2015年全国推行的增值税发票升级版,从根源上解决了增值税发票信息的管理瓶颈;2016年陆续扩大推行的取消认证政策,都是对增值税发票信息的高效运用。2016年金税三期完成全国的统一部署后,标志着全国税务机关之间打破了数据壁垒,实现了同一标准的数据交换与共享。 此时,再回头看看两道政策红线,似乎应有调整的必要。 目前,纳税信用等级A、B、C级纳税人普遍已取消发票认证,而是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来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也就是说,发票认

4、证在可预见的一段时期后将成为一个历史符号。 发票认证与选择确认的主要区别在于,发票认证后系统将采集到的进项发票在后台与销售方抄报税信息进行稽核比对,即认证在前,稽核比对在后;而选择确认平台,是销售方先上传了发票信息,后台系统再推送给购买方供其选择确认,是稽核比对在前,选择确认在后。这一前一后的顺序调整,可以说从根源上杜绝了稽核比对异常却能抵扣的风险。 那么此时,再来看逾期抵扣的问题。如果对于纳税人在选择确认平台上确认的增值税发票,在申报环节因各种疏忽,未按期申报抵扣时,是否还属于触碰政策红线就不得抵扣了呢? 一方面,从政策表述的角度看,选择确认已经被定义为取消认证,而国税函〔2009〕6

5、17号文件是对发票认证抵扣等作的规定,所以笔者认为取消认证后的发票确认行为,不应该再受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的管辖。 另一方面,从管理实际出发,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以及2011年78号公告出台的时候,还未建立起大容量的增值税发票的电子底账系统,无法对抄报税信息与认证信息进行存续式的管理,只能通过原有方式逐期采集进项和销项数据,逐期比对,所以纳税人也必须按期申报抵扣,否则将无法实施“一窗式比对”管理,逾期的情况需要经过人工审核和审批,最终再于下一个申报期在人工干预的情况下,强制抵扣至申报表中。而目前,伴随电子底账系统的启用,以及金税三期的全面上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抵扣信

6、息可以伴随申报行为或申报更正行为随时触发“一窗式比对”,未按期申报抵扣的问题,已经不需要再进行人工干预,只需要更正对应属期的申报表,即可确保按规定抵扣,且有“一窗式比对”在把关,避免人为操作失误。 综上而言,建议对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和2011年78号公告的适用范围作出解释,从而明确在当前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管理举措下,基层税务机关应如何把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抵扣管理风险。因为,现实中基层税务机关普遍遵循管理惯例,对于一般纳税人存在进项税额未按期申报抵扣事项,仍严格遵照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和2011年78号公告的精神来处理。笔者建议,应充分利用发票新系统、电子底账、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等信息手段管控发票风险,适时将未按规定申报抵扣的事前审批调整为申报备案事项,从而进一步简化增值税发票抵扣管理的日常操作,充分发挥大数据及“互联网+”在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