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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的扣除范围问题.doc

1、 研发费用的扣除范围问题 A公司存在制造研究开发项目。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扩大加计扣除范围问题,合计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近600万元。税务机关遂对企业做出处理,责令其补缴了相应税款,并加处滞纳金及罚款。税官提醒:企业应当认真审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避免税收风险。 案情概况 A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营石墨制品的制造与销售,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从2012年开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在税收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A公司擅自扩大了研发人员的范围,将生产、销售等其他部门人员混入研发人员加计扣除名单,扩大加计扣除范围。检查人员遂认定该行为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2、lt;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该公司对不应加计扣除的费用予以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责令其补缴了相应税款,并加处滞纳金与罚款。 案情分析 在上述情况中,该企业的研发费主要由研发人员工资、研发设备折旧和研发耗用材料组成,从事研发的人员占公司人员比例偏高。检查人员随即将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姓名与人员信息表进行比对,逐一查找出其对应的部门、职务、学历等信息。发现有部分属于生产、销售等其他部门的人员也进入了加计扣除范围。 企业解释由于该企业研发过程中会试制一些产品,部分生产人员会做一些辅助工作,与

3、研发活动相关。另外,每个项目会有一些项目管理人员,这些管理人员也与研发活动相关。检查人员认为,生产人员辅助做一些产品试制工作,其本职工作仍是生产,并不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这个范畴,项目管理人员也有其“营销、企划”等本职工作并不直接参与研发,企业的解释并不合情合理。 检查人员告知,企业研发人员工资支出加计扣除的范围,应严格按规定所述的范围执行。不直接参与研发的企业人员,不得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4、税务机关对上述企业行为做出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责令补缴了相应税款,加处滞纳金与罚款的税务处理决定。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

5、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6、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税务局对A公司作出责令补缴相应税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及加处罚款的税务处理决定。 税官建议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由于比较难管理,检查难度大,往往会出现涉税问题。企业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审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避免造成企业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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