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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七大优点你知道吗?
近期市场上出现金融机构与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合作办理对外担保项下融资租赁的业务,我行已有个别分行受理此类业务。该业务是指境外金融机构以银行开出的融资性保函为担保条件,向境内注册的外资租赁公司发放外债贷款,租赁公司再与境内用款客户办理租赁融资/售后回租业务。市场机会在于借用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从境外融资为境内用款客户获得低成本资金。
与传统的内保外贷业务相比,该业务模式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多,操作环节繁杂,相应的法律关系复杂。为提示业务环节的风险,强化业务管理,现就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业务办理模式
融资性保函业务申请人应为保函的风险承担主
2、体,分为境内用款客户(模式一)和租赁公司(模式二)两类,并执行差异化的信贷政策。
模式一:境内用款客户直接向我行申请开立以境外金融机构为受益人、以境内租赁公司为被担保人的融资性保函。境外金融机构凭融资性保函向境内租赁公司发放贷款后,租赁公司向境内用款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款。此模式租赁公司作用为融资通道,主要是为了满足我行授信客户低成本融资的需求,为主推模式。为简化业务操作和各方法律关系,目前只接受保函申请人作为承租人的业务模式,第三方企业作为承租人从租赁公司获得融资暂不受理。
模式二:境内租赁公司直接向我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境外金融机构、被担保人为租赁公司(可为保函申请人本身即境内租赁公司或第三
3、方有外债额度的租赁公司)的融资性保函。境外金融机构向租赁公司发放贷款后,租赁公司向境内用款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款。此模式为我行为租赁公司获得境外低成本资金提供便利,如我行除保函费用外无其他收益或收益较低的,不宜叙做。
分行不得设计境内用款企业到期无条件受让租赁公司负有的对我行的债务、将风险转移给境内用款企业的业务结构将模式一变为模式二。实际风险由境内用款企业承担的,须按照模式一办理。
二、模式一业务管理要求
1、租赁公司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1.1成立时间超过3年外资租赁公司;
1.2、实缴资本≥人民币3亿元;
1.3、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营正常,资信良好。符合商务部对融资租赁行业监管
4、要求;具备独立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构,能够按照融资租赁的要求完成融资租赁项目的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批。
1.4、原则上要求须在我行缴存不低于保函项下融资租赁总金额10%的保证金,用于弥补汇率、利率以及其他可能的风险。
2、保函申请人(境内用款客户/承租人)准入标准
2.1、保函申请人(境内用款客户/承租人)须符合我行授信客户准入标准并获得我行授信额度。我行按照一般授信业务标准和流程对其还款能力、借款用途和抵质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是否足够等进行审查。
2.2、保函申请人(境内用款客户/承租人)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企业、房地产企业、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列入总行支持类客户除外),不得为列入总行观察预警
5、/黄色预警/红色预警类客户。
3、融资租赁项目要求
3.1、融资租赁项目视同融资性保函的用途,由有权审批人在审批融资性保函时进行审查。如在核定客户授信额度时尚不能确定用款项目的,应由分行授信审批部门在开立保函时对项下融资租赁用款项目进行审查审批,明确用途。
3.2、保函申请人开立保函须获得我行授信额度,单笔单批保函业务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抵质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并经我行审批同意。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项下租赁物抵/质押,不得作为申请授信/开立保函的主要风险缓释措施。
3.3、租赁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等因素会影响到司法机关对于融资租赁有效性的认定。因此具体融资租赁项目的交易结构应体现商业合理性。租赁公司不得接受保函申请人(境内用款客户/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应选择权属清晰、真实存在、能够产生收益且估值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租赁物。避免没有真实明确的租赁物;或售后回租合同中,对租赁物低值高卖,租赁物上设有权利负担,致使出租人无法取得所有权,或无法实现租赁物的担保功能;出租人没有完成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相关手续等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