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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支持企业研发的财税处理.doc

1、财政资金支持企业研发的财税处理政府为支持企业进行产品升级换代,加强科技创新,通常会给予一定的财政拨款进行扶持。由于财政拨款是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利用财政拨款和自有资金进行开发的研发项目,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要剔除税前列支的研发费用中包含的财政拨款这一部分。那么,在税收实务工作中应如何操作呢?企业会计准则对财政拨款会计核算的规定1.基本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收益,而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中对用于补偿企业

2、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按相关费用发生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对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由于企业申请获得的研发项目财政拨款,一般不是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加之研发项目本身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不具备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因此,大多属于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2.财政拨款会计核算起讫期限通常企业根据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进行项目开发,按计划进行开发项目小试、中试和大试。会计核算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反映,也应遵循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进行会计核算。对于项目开发结束取得专利的,应以专利取得之日停止研发项目会计核算;

3、对于未能取得专利的开发项目,一般以研发项目开始大试为限,停止会计核算。税收对财政拨款纳税处理的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原则。企业研发项目取得的财政拨款不确认收入必须符合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确认的金额,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属于纳税调整的重要项目,但发生的与研发项目相关的支出,不得从法定扣除费用中扣除。案例分析某高新技术企业甲2011年6月取得某节水设

4、备开发项目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并向税务机关办了项目登记。该确认书说明该开发项目计划投资50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320万元,财政拨款180万元,计划于2011年7月正式开发该项目,预计2012年12月底开发结束。2011年10月5日,收到政府拨款180万元,要求用于购买科研设备。2011年10月31日,甲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的科研设备,实际成本245.7万元(含税)。使用寿命为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该研发项目于2012年1月完成小试,2012年2月6月完成中试,客户认可并实现小批量销售,2012年7月11月完成大试并开始批量销售,2011年12月开始大规模生产并销售。2011年

5、一、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1.收到财政拨款时:借:银行存款180贷:递延收益1802.购买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210(245.71.1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7贷:银行存款245.73.年底摊销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时(2011年11月12月):借:研发支出费用化3.5210(1012)2贷:累计折旧3.5借:管理费用3.5贷:研发支出费用化3.54.2012年11月12月摊销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3贷:营业外收入3180(1012)2二、税务处理甲企业收到的180万元财政拨款,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属于不征税收入,其递延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应予以调减,其对应的累计折

6、旧摊销,属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应予以调增。固定资产中,属于用自有资金购买的部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予以调减。三、纳税调整甲企业在办理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如下调整:1.确认的营业外收入3万元应纳税调减(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十四行);2.财政拨款形成的固定资产所对应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三行:资产原值中,账载210万元,计税基础30万元、本期折旧(会计3.5万元,税法0.5万元),调增3万元;3.超过财政拨款相对应的固定资产部分(30万元)可在税前扣除,并可享受加计扣除(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十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

7、的研究开发费用),调减0.550%=0.25(万元)。2012年一、会计处理1.年底摊销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10.5210(1012)6生产成本10.5210(1012)6贷:累计折旧21210(1012)122.2012年1月7月结转研发费用借:管理费用10.5贷:研发支出费用化10.53.2012年摊销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18贷:营业外收入18180(1012)12二、税务处理甲企业收到的180万元财政拨款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属于不征税收入,其递延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应予以调减,其对应的累计折旧摊销,属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应予以调增。固定资产中,属

8、于用自有资金购买的部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予以调减。三、纳税调整甲企业在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如下调整:1.确认的营业外收入18万应纳税调减(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十四行);2.财政拨款形成的固定资产所对应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三行:资产原值(账载210万,计税基础30万)、本期折旧(会计21万,税法3万),调增18万;3.超过财政拨款相对应的固定资产部分(30万元)可在税前扣除,并可享受加计扣除(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十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调减1.550%=0.75(万元)。2013年及以后年度一、会计处理:1.年底摊销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时:借:生产成本21贷:累计折旧21210(1012)122.摊销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18贷:营业外收入18180(1012)12二、税务处理调减结转的递延收益18万元,调增摊销的折旧18万元。从以上分析中可看出,正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对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企业合法税收权益关系密切,税收征纳双方都要加强学习,加深理解,着力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和纳税遵从风险,落实好严格依法治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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