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PPTX , 页数:34 ,大小:98.43KB ,
资源ID:2392844      下载积分:9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239284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199****6536】。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释义课件.pptx)为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释义课件.pptx

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程序规定2024/5/22 周三1一、规章体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共八章六十共八章六十五条。五条。第一章总则。共六条。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第一章总则。共六条。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办案原则、办案协作、监督检查及大要案督办、回避制办案原则、办案协作、监督检查及大要案督办、回避制度等内容;度等内容;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共五条。明确地域管辖、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共五条。明确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移送管辖等内容;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移送管辖等内容;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共二十一条。明确立第三章

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共二十一条。明确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处罚决定等程序内容,增设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处罚决定等程序内容,增设立案前置核查、假冒产品鉴别、抽样检验、行政措施、立案前置核查、假冒产品鉴别、抽样检验、行政措施、终止调查等制度,重点对证据的采集作了规定,并对责终止调查等制度,重点对证据的采集作了规定,并对责令改正、案件报批以及办案期限等内容予以明确;令改正、案件报批以及办案期限等内容予以明确;2024/5/22 周三2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共九条。结合原国家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共九条。结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局 令第令第4949号规定,对听证范围、听证组织、听

3、证申请、号规定,对听证范围、听证组织、听证申请、听证时限及要求、听证撤回、听证程序、主持人职责、听证笔听证时限及要求、听证撤回、听证程序、主持人职责、听证笔录要求及作用、听证案件重审、听证法律效力等内容作出规定;录要求及作用、听证案件重审、听证法律效力等内容作出规定;第五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共四条。结合原国家技第五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共四条。结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术监督局令第4747号内容,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办案要求、罚号内容,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办案要求、罚款收缴、程序要求等内容作出规定;款收缴、程序要求等内容作出规定;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共十一条。明确加处罚款、第六章行政处

4、罚的执行和结案。共十一条。明确加处罚款、强制执行、延期分期执行、罚没及涉案物品处置、执行中止强制执行、延期分期执行、罚没及涉案物品处置、执行中止(终止)以及结案要求、重大案件报备、案卷归档等内容;(终止)以及结案要求、重大案件报备、案卷归档等内容;第七章期间与送达。共六条。明确期间种类、计算方法以第七章期间与送达。共六条。明确期间种类、计算方法以及送达文书方式和适用条件等内容;及送达文书方式和适用条件等内容;第八章附则。共三条。明确依照执行、解释部门及施行时第八章附则。共三条。明确依照执行、解释部门及施行时间等内容。间等内容。2024/5/22 周三3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

5、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1、准确适用法律原则2024/5/22 周三4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1、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2、管辖权行使的特例3、跨行政区域办案的规定2024/5/22 周三5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6、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立案案件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程序办理,直至结案。1、立案前置核查2、核查期限3、期限的除外4、权限的设置2024/5/22 周三6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1、两人以上调查取证2、出示行政执法证件3、示证情况记录在案2024/5/22 周三7第十六条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的询问调查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收集、核对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7、。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者押印等方式确认。1、调查应当个别进行2024/5/22 周三8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中发现的涉嫌假冒产品,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业进行鉴别。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后,可以将企业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出具证明材料的企业对其证明内容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来源及依据2024/5/22 周三9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

8、。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1、检验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2、有复检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2024/5/22 周三10第二十二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1、七日内作出处理2、查封、扣押、封存区别2024/5/22 周三11第二十三条

9、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1、告知行政救济权利2024/5/22 周三12第二十四条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在相应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等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载明情况,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员可以邀请第三方作为见证人。1、需要注意的问题2024/5/22 周三13第二十五条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

10、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案件承办机构可以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决定终止调查并结案。1、注意问题2024/5/22 周三14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1、必经程序2、不得申辩加重处罚2024/5/22 周三15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

11、、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1、时限规定2024/5/22 周三16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有必要超过30日的,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1、责令改正与警告的区别2、责令改正与责令停产停业的区别2024/

12、5/22 周三17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以及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1、期限的认定2024/5/22 周三18第三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告知次日起算,当事人享有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13、(二)吊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三)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前款(三)项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未做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3万元以上(含3万元)。1、较大数额,(质量、计量、特设、许可)2、听证时限2024/5/22 周三19第三十五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的,案审办应当将当事人基本情况、听证请求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签章。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1、申请形式要求2024/5/22 周三20第三

14、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听证:(一)确定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听证主持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非本案承办人员担任,听证记录员由案审办有关人员担任。(二)确定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三)确定听证主要内容。案审办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拟处罚意见以及听证申请等有关材料。(四)确定听证时间和地点。案审办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1、听证的期间问题2024/5/22 周三21第四十一

15、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者未依法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1、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2、未依法组织听证2024/5/22 周三22第四十二条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数额限定2、罚种限制3、执法实践(公民与个体工商户)2024/5/22 周三23第四十三条案件承办人员在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当收集必要的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证据,并使用统一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前款规定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

16、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案件承办人员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注明情况。1、统一文书2、文书中包括行政复议、诉讼渠道2024/5/22 周三24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送达方式2、送达时间计算2024/5/22 周三25四十七条当事人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1、加处罚款数额2、争议问题2024/5/22 周三26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

17、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1、申请期限2024/5/22 周三27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1、延期期限2、违法所得是否能延期、分期2024/5/22 周三28第五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依法需要中止执行的;(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三)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第五十三条因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

18、,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行政处罚决定无法继续执行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1、中止与终止执行的区别2024/5/22 周三29第五十七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的时间,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1、期间的计算2024/5/22 周三30第五十八条送达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1、必须使用送达回证2、送达方式2024/5/22 周三31

19、第六十条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第三方的见证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情况。1、实践总结(公证机构参加)2024/5/22 周三32第六十二条采取本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报纸、电视或者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1、其他送达方式无效时2、案卷记载其他送达方式经过2024/5/22 周三33以上课件有错误的部分和不对的地方,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谢谢大家!2015.6.252024/5/22 周三34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