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被劫持补偿保险条款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人主险条款使用。第二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若被保险人在劫持事故中 死亡,则附加劫持补偿保险金的受益人同主合同。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被劫持超过二十四小时(含二十四小时) 者,保险人将按照被保险人遭遇劫持的天数,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以对应的每日被劫 持补偿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被劫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后未满二十四小时者按 一日计。第四条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发生的劫持事故,保
2、险人不给付保险金: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遭遇劫持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 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2. 被保险人有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行为,隐瞒、欺诈行为或非法行为;3.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劫持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 报告;4. 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不同被保险人的附加被劫持补偿 保险金额可以不同。二、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两种。每次事故赔偿 限额是保险人对每次被劫持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是保险人在保险期
3、间内累计承担被劫持事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三、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除主合同另有约定 外,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投保人若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其 实际足额支付之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四、续保时,保险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险费。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一、被劫持补偿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凭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5、当地政府机关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6、若被保险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遭遇劫持事件的,应提供该交通工具
4、的登乘凭证及承 运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二、境外出险申请境外出险除须按照本条一款、二款约定提供相应索赔申请文件外,凡由境外机构或个人 出具的索赔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当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 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第七条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解除本附加条款;2、主险合同解除、终止效力或期满;
5、3、本附加条款因其他条款或合同所列情况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自始无效。第八条其他条款的适用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第九条释义1. 劫持:指绑架或非法拘谨,被保险人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机关控制指挥之个人或团体使用 武力劫持或威胁,并强迫限制被保险人行动之情形。2. 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以商业客运为目的,并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民航班 机、列车(含高铁)或轮船。本附加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华尜财险(备意外)_20H_ (Pfj) 336号_加牢内人员财产保险条款财
6、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车内人员财产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交通工M-意外伤害 保险条款使用保险标的第二条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从事运营的家庭H川汽车、单位公务 或商务川车及以被保险人名义租赁的汽车期M,存放在车内的个人行李和物品。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不从事运营的家庭内川汽车、单位公务 或商务川车及以被保险人名义租赁的汽车,车辆遭遇盗窃、抢劫、抢夺造成被保险人存放 在车内的个人行李和物品的;&失或荇损坏,以及事后导1丨的前述物品的损坏,由保险人按 照本保险介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贵任。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直接
7、或间接导致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 (二)被保险人未锁闭车门、行李箱及关闭车窗、天窗;(三)被保险人从事走私、非法的运输或贸易;(四)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五条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附属品,GPS导航仪、汽车音响及相关配件、备用胎及工具等与汽车主体 因电路或机械原因相关联的物品;(二)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图章、文件以及录制于磁带、存储卡、磁盘CD、DVD 光碟、软件、记忆棒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三)现金(含钞票),旅行支票、支票、债券或证券、票据、邮票、印花、息票、 地契、股票等有价证券,代币卡(包括信用
8、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旅行证件;(四)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瓷器、陶具及其他易碎品、家具、古董、艺术品;(五)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样品、邮件、文件;(六)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及易燃、易爆、危险品;(七)动植物和食品。 保险金额、保险费与免赔额(率)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巾载明。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费率及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1=1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介同 中载明。第八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1=1保险人在订立保险介同时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_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九条除M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介同一致。赔偿处理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9、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 求赔偿保险金。第十一条 发牛保险贵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均依照物品的发票价或重灵价在保 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以+超过保单上注明的保险金额为限。第十二条 对于被保险人保险财产发牛保险贵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抒采川 下列方式赔偿:1. 货币赔偿: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2. 实际修复:保险人H行或委托他人修复受损保险财产。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 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须H知逍或应气知逍保险事故发牛之时起的二十网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牛地窖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M-
10、的保险事故证明,并同时通知保险人。第十四条 经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从案发丨丨起15天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査获 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巾请人填W索赔巾请书,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巾请索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2. 被保险人车内物品损失消单、B4I买发票原件及修理、修复的发票原件;3. 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车辆行驶证(车辆租赁凭证);4. 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牛地窖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出M-的保险事故证明;5. 如被保险人的车辆在事故发牛.时,停在停车场内,该停车场承仅人或管理人需出M- 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仅括保险事故丨丨期及经过;6. 车辆有明显盗抢痕迹的相关阁片证明;7.
11、 其他1开角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W、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被保险人可继续持有其受损财产的残余部分,则保险人 将折价后在保险赔偿金中予以扣除。第十六条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对停放车辆收费或有看管责任的停车场、其它途 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 保险金证明,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剰余部分的赔 偿责任。第十七条 如果遗失、被盗窃或被抢劫的物m被发现或归还,被保险人应立卩卩通知保
12、 险人并向保险人退MG领取的保险金、实物,或修复费川。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本附加条款U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 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备案)2009 N88号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主险(以 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使用。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附加 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保险责任第一条在本附加险条款有效期间内,保险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在主险承保的房屋之外 或其工作地点的办公场所之外,由于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
13、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第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三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单中列明的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最高赔偿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 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14、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7JC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占用的或在其监管、照料、托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三)被保险人醉酒、服务、吸食或注射毒品状态下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四)存C、使用烟花爆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五)饲养动物、任何噪音或电磁波;(六)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施
15、工以及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造成的事故;(七)违法、违规安装管道,或安装时使用不合格材料;(八)被保险人使用或拥有的土地建筑物及该建筑物之附属物、建筑物上之悬挂物、搁置物;(九)贸易、商业或职务行为;(十)被保险人使用、拥有、租用或操作海、陆、空运输工具(无论有无营运执照); (十一)被保险人使用军火;(十二)任何对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或 被保险人的雇主、雇员或被保险人商业伙伴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十三)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 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十四)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
16、。第六条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惩罚性赔偿金、违约金及罚款;(二)涉及名誉权、荣誉权、无形财产损失以及其它精神损害赔偿;(:)任何间接损失;(四)主险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条款列明的原因;第七条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第九条本保险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 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金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包含在每次事故赔偿 限额中。具体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
17、载明。保险费第十一条本附加险保险费依据累计赔偿限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于投保本附加险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赔偿处理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 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 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 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 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十三条被保
18、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 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 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受害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二)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十五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 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
19、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 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 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 偿保险金。第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 中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C赔偿)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 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
20、免赔额;(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赔偿)限额。第十七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十六条计 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 故责任限额的10%,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10%。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 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
21、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 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 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
22、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 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3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事故情况说明;(三)第三者的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及单证、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或残疾程度鉴定书;(四)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经保险人事先认 可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五)第三者财产损失清单及原始票据或其他能够证明财产价值的单据原件;(六)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八)被保险人赔偿支付证
23、明;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 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第二十一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 加险合同亦无效。释义1、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的以及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2、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同住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雇员或 家政服务人员以外的人。3、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华尜财险(备意外)_2012_(_)58号_加个人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
24、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介同列明的保险人主险条款使川。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W遭遇盗窃、抢劫,或W 承运人及任何第二方的贵任而遗失或损坏被保险人介法拥有的个人行李(见第丨条释义)、 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并于H知逍或应气知逍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牛之时 起的二丨_网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牛地海关、窖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M-的保险事 故证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介同的约定,赔偿有关修理费川或其实际价值对于被保险人个人行李、物品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抒采川下列方式 赔偿:1、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保险介同的
25、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2、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荇换受损保险标的。3、实际修复:保险人H行或委托他人修复受损保险标的。对受损保险标的在荇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史、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 牛的额外费川,保险人+负贵赔偿。若被保险人遗失或损坏的个人行李或随身物品B4I买己超过一年的,保险人可根据其磨 损及折旧程度H行做出适气赔偿或进行修复。第三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接或间接异致被保险人个人及随身物品遗失或损坏的,保险 人+承担赔偿贵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 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二)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
26、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华尜财险(备意外)_2012_(_)58号_加个人行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三)被保险人行李物品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腐烂、侵蚀、老化、光照、 加热处理、干燥、染色、更换或因被保险人企图维修、清洗或翻新过程中或空气转变引致 的损坏、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使用不当、工艺或设计缺陷、使用 有缺陷材料引起的损失和损坏;(四)被保险人行李物品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不当造成的 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挑衅造成的损失;(五)由于抓刮、撕裂或污溃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六)被保险人的商业合作伙伴、亲属或旅行同伴行窃导致物品损失;(七)主险条款规定的责
27、任免除事项。二、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已镶嵌或未经镶嵌的宝石或半宝石;(二)手提电脑、手提电话或其他移动通讯设备(以上均包括附件);(三)玻璃制品、瓷器、陶具及其他易碎品、家具、古董、艺术品;(四)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图章、文件;(五)易碎物品或眼镜的损坏;(六)易燃、易爆、危险品;(七)日用消耗品、动物、植物、食品;(八)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样品、邮件;(九)现金(含钞票),旅行支票、支票、债券或证券、票据、邮票、印花、息票、 地契、股票等有价证券,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旅行证件;(十)录制于磁带、存储卡、磁盘CD、DVD光碟、软件、记
28、忆棒或其他类似设备上 的数据的遗失;(十一)事先托运的行李;另行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十二)行李或物品的神秘失踪;(十三)各种自行车、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十四)租赁的设备;(十五)非被保险人保管的贵重物品发生失窃、丢失或损坏,除非贵重物品保存 于被保险人的住处、保险箱或其它安全保存箱内,并且有证据证明他人通过暴力手段进入窃取或劫取贵重物品;(十六)被保险人在任何酒店或汽车旅馆结帐离开时,遗忘于该酒店或汽车旅馆的随 身行李或贵重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或者遗忘于任何空中交通工具、船只、列车、 出租车或公共汽车中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十七)
29、走私、非法的运输或贸易;(十八)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 品;(十九)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被保险人未向 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二十)可以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酒店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损失;(二十一)因贬值导致的损失;(二十二)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个人行李及随 身物品的损失;(二十三)被保险人原出发地(第2条释义)发生的物品丢失,失窃或损坏;(二十四)返还原出发地途中发生的行李延误;(二十五)主险条款规定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第四条
30、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贵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介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 可以在本保险介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第五条保险期间除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M同主险介同一致。第六条被保险人义务一、被保险人应妥善照管其行李物品。二、如本附加条款项下承保的行李及随身物品发牛;&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杏寻、保护或挽救该行李或物m o二、被保险人需于知逍或应气知逍保险事故发牛之丨I起二丨_网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牛地 海关、窖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M-的保险事故证明。网、如被保险人的
31、行李及物品在公共交通工M-、酒店或旅行礼;失或损坏的,被保险人 需提供对方为其出M-的保险事故证明。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巾请人填W索赔巾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 人巾请索赌: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2、被保险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损失消单及其发票原件;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牛地海关、窖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出M-的保险事故证明 文件正本;5、如被保险人的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在酒店、公共交通工M-或旅行礼安排的交通工M- 内损失的,该酒店、公共交通工M-承运人或旅行礼出M-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仅括保险 事故丨丨期及经过;6、修理、修复
32、的发票原件;7、:是公务出差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公务出差旅行的证明;8、其他1开角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W、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介人民币计算, 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牛11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三、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酒店、旅行社、其它途径或其他保 险公司获得赔偿的,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剰余部分的赔偿责任。如果 遗失、被盗窃或被抢劫的物件被发现或归还,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
33、人并向保险人退回 已领取的保险金。第八条代位求偿发牛保险贵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贵任方负贵赔偿的,保险人H向被保险人赔偿保 险金之丨丨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贵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 应气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逍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己经从有关贵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IJ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己从有关贵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放弃对有关贵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ztw重大过失
34、致 使保险人+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片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九条附加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介同效力终Ih,本附加条款效力R卩行终Iho主险介同尤效, 本附加条款亦无效。第十条释义 1、行李:指被保险人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川或片便利而携带的必要及适觉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2、原出发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口的地为中国境内(不仅括呑港、澳门及台湾地K),则原出发地 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丨丨常M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口的地为中国境外(仅括呑港、 澳门及台湾地K),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本附加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介同条款中的释义为准。第十一条
35、其他条款的适用本附加条款U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钱财遗失保险条款 (备案)2009 N85号附加个人钱财遗失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条款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主险(以下 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使用。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附加险 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保险责任第一条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境内外出差、旅游期间,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内并由酒店 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个人钱财因被盗窃而遗失,在被保险人取得酒店管理部门的遗失书面
36、 证明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此所遭受的实际财务损失在本附加险条款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 内承担赔偿责任。(二)被保险人在境内外出差、旅游期间,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个人钱财因被盗窃或 被抢劫而遗失,被保险人在发现被盗窃或抢劫发生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 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书面保险事故证明和个人钱财损失报告后,保险人对 被保险人因此所遭受的实际财务损失在本附加险条款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免赔额为准,保险人对小于或 等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保险人仅对损失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承担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造成
37、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隐瞒、欺诈行为、或非法行为;(二)被保险人由于遗漏、疏忽、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价值改变而造成的损失;(三)任何信用卡、借记卡或代币卡损失;(四)其他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责任;(五)主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第三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旅行支票遗失后,没有及时向签发行在保险事故发生地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挂失(二)被保险人个人钱财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的情况下遗失。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四条保险合同双方应约定本附加险项下之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五条本附加险保险费依据保
38、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上或保险凭证上载 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于投保本附加险时一次性缴清本附加险保险费。赔偿处理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七条由被保险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二)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出具的书面保险事故 证明文件正本;(四)如被保险人的个人钱财在酒店内遗失的,该酒店出具的书面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正本,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日期及事故描述;(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39、因、损失程度等有关 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赔款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成人民币计 算,并由保险人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外汇汇率买 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价折算为准。第九条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酒店、其它途径或其他保险单得到赔偿的,保险人可根 据有关单位或有关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支付赔款金额证明,在本附加险条款的 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款金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如果遗失、被盗 窃或被抢劫的钱财被发现
40、、归还或被保险人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 险人并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赔款金额。第十条本附加险条款所依附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险 合同无效,本附加险条款亦无效。释义个人钱财: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个人所有的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但暂由被保险 人保管的其他人的钱财以及被保险人将用于公务支出的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除外。本附加险条款的未定义之名词,以本附加险条款所依附的主险合同条款中的定义为准。华泰(备案)2009N48号-附加公务出差旅行员工替代保险条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公务出差旅行员工替代保险条款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
41、“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人主险条款 使用。第二条受益人经被保险人指定,本附加保险条款的受益人可为作为雇主的投保人。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或境外公务出差旅行期间,因(1)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导致身故或(2)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见第1条释义)或罹患突发性重病(见 第2条释义)须返回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治疗,致使无法继续办理雇主委派的公务, 雇主须委派其他人员代为处理的,保险人支付给受益人代替上述雇员的一位人员前往出差目 的地所发生的额外且合理必须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和公共交通工具(见第3 条释义)费用。第四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
42、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无法继续处理境外出差之公务的,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第4条释义)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的治疗和康复;(二)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己患上的疾病和症状、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 疾病、性病;(三)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意见,可以不须返回而被保 险人坚持返回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治疗;(四)被保险人出发前己支付、同意支付或预算中需支付的费用;(五)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二、如果被保险人本次公务出差出发前己意识到任何将导致公务无法完成的情况,不论 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无法继续处理出差旅行期间之公务
43、,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 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可 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第六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一、由受益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通过向保险 人申请索赔:(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副本;(二)被保险人和替代被保险人之人员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三)被保险人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和替代被保险人之人员公务出差旅行的证明;(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44、的出具的被保险人须返回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治 疗的医疗诊断证明正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死亡之证明或验尸报告;(六)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七)替代员工所发生的住宿费用和公共交通工具费用的清单及发票或收据原件;(八)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九)投保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 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四、若受益人的损失己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给付赔偿的,保险
45、人可根据有关单 位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 受益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第八条附加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条款亦无效。第九条释义1、严重受伤: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所受的伤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及不适宜继续原定的公务。2、突发性重病: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在公务出差期间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 状,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及不适宜继续原定行 程,但不包括本附加条款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
46、病。3、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 通工具: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 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 直升飞机;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条 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4、先天性疾病:指被
47、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 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 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 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本附加条款的未解释名词,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主合同条款中的名词解释为准。第十条其他条款的适用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备案)2009N76号附加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本附加保险合同列明的主险的基础 上附加使用。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 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保险责任第一条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在主险保险合同列明的地址范围内,由于发生下列意 外事故,直接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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