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113卫生法期末重点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1. 卫生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的卫生法指所有有关卫生法的法律法规,狭义的卫生法指卫生部颁发的11部单行法,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精神卫生法、红十字会法)2. 卫生法特征:调整对象范围具有特定性,科学技术性,独特性,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社会共同性,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3. 卫生法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卫生服
2、务关系,国际卫生关系。4.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原则,坚持国家医药卫生事业公益性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全民卫生监督原则,全社会参与原则。5. 卫生法的渊源:(1)宪法 全国人大制定 (2)卫生及其相关法律11部单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3)卫生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4)卫生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5)地方性卫生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6)地方政府卫生法规 地方人民政府(7)民族自治条例和卫生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8)特别行政区有关卫生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9)卫生标准 (10)国际卫生条约 6. 卫生法律关系:指卫生法的主
3、体,根据卫生法的规定,在实施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7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人身、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 (3)内容:指卫生法主体依法应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和第二章 卫生立法与实施1. 卫生法包括卫生守法、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法制监督。2. 卫生守法: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卫生法的规定,行使卫生权利和履行卫生义务的规定,反映着卫生守法主体遵从卫生法律规范的状态。3. 卫生执法:指在广义上可以理解为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
4、职人员在行使卫生行政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卫生法律的活动。4. 卫生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法律处理具体卫生案件的专门活动。5. 构成卫生违法的条件:(1)客观上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2)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3)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的行为(4)卫生违法的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6. 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惩戒或制裁。7.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5、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观察、开除8. 卫生侵权民事责任要件:有损害事实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第三章 卫生监督部分1、卫生监督的概念: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公共卫生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活动。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法定性;意志单一性;国家强制性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卫生行为;物4、卫生监督依据的的特征:调整范围广泛;与医学发展紧密联系;融入大量技术规范;采用多种调节手段;
6、反映社会共同要求。5、卫生监督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6、卫生监督证据的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8)现场笔录7、行政奖励的特征:赋权性;鼓励性;主动性;肯定性8、行政奖励适用原则:奖励合法原则;物质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原则;民主公正原则(功过分明);功奖适应原则。9、卫生即时控制的特征:强制性;预防性;制止性;暂时性10、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实施当场处罚的一种简单程序。11、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专门听取案件调查
7、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及适用依据所进行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12、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13、卫生许可证的效力:证明力;确定力;拘束力第四章 卫生行政复议与诉讼1. 卫生行政复议的特点:职权性,行政性,监督性,程序性,救济性。2. 卫生行政复议的性质:层级监督性,被动性,法定性。3. 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及时性原则,便民原则。4. 卫生行政复议的参加人主要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5卫生行政复议决定主要有5种类型:决定维持;决定限期履行职责;决定撤销;视为无证据、无
8、依据,决定撤销;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6.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特殊情况最多可以延长30天。7. 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从性质上讲,卫生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活动,而卫生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第二,从受理机关讲,卫生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只能是由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行政争议的卫生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行政机关受理,其他行政机关无权受理。而行政诉讼则是由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从程序上看,卫生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活动,必须适用行政程序的规定,但是比一般的行政活动具有更高的程序要求。而卫生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判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司法程
9、序的规定。第四,从受理范围上看,卫生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第五,从审查范围上看,卫生行政复议依照行政职权,不仅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卫生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一般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第六,从法律效果上看,卫生行政复议是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在经过卫生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卫生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则不同,行政诉讼是两审终审制。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提起上诉,经两审结束后判决,无论当事人是否接受,即刻产生法律效力。8 卫生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法律
10、、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9. 卫生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1)卫生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2)人民法院特定主管的原则(3)卫生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4)不适用调解和反诉的原则(5)司法审查的内容和司法变更权有限的原则10. 起诉: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11. 起诉的条件(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必
11、须有明确的被告,即某一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5)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和期限12. 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第五章 卫生民事诉讼1. 卫生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尊重科学原则;专业问题鉴定原则;保护弱势群体原则;遵循卫生特别法规定的原则 第六章 卫生犯罪与刑事诉讼1. 卫生犯罪的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2. 卫生犯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指在医药卫生及公共卫生领域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2)主观方面:指卫生犯罪主体对自己卫生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
12、果所持的心理态度(3)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4)客观方面:指卫生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七章 国家赔偿法律规定1. 国家赔偿:指国家对在行使与各相关公共权力时,因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2.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侵权主体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必须是侵权主体行使职权时的具体行为违法(3)必须有损害后果存在(4)损害的后果必须与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3.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遵循的基本原则(1)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应
13、当与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原则(2)与责任程度相适应原则(3)客观考虑患者原有疾病状况(4)无医疗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的原则第八章 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1. 学校常见病:近视、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2. 公共场所卫生特点:人群密集,流动性大,健康与非健康混杂,设备与物品重复使用3.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每两年复核一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每年复核一次5 放射线装置从高到低分为3类,数字越小,危害程度越高
14、 放射源分为5类6. 放射诊疗工作分为四类管理: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7. 放射事故: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从重到轻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第十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规定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突发性、公共性、危害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类: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
15、;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预警。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原则: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及时反应;依靠科学,依靠群众7、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测机构(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3)卫生主管部门(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5)有关单位,主要包
16、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9、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其余报告单位向上级单位报告都是2小时第十一章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1、 国境卫生检疫的分类:按入境、出境方向分为入境卫生检疫、出境卫生检疫按口岸位置分为海港检疫、空港检疫、陆地边境检疫按检疫性质分为常规检疫、特殊检疫2、 检疫医师的权限:首登权、查验权、询问权、签证权3、 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
17、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4、 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行李、邮件、特殊物品和尸体(骸骨)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的啮齿动物和活昆虫。5、 检疫传染病:鼠疫、霍乱和黄热病(潜伏期分别为6天、5天、5天)禁止入境: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 第十二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1、 传染病分类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等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手足口病、甲型H1N12、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
18、、控制措施3、甲类和乙类特殊的报告时限为2小时,其他为24小时4、传染病防治法基本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5、疫情报告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 报告责任人: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6、 对甲类传染病疫情控制的法律规定(1)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2)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 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4) 对于应隔离而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可以由
19、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7、 政府关于疫情爆发的紧急措施:(1)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 停工、停业、停课(3) 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 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 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十三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1、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 职业病防治法的方针、政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督、行业自律、职工参与、社会监
20、督3、 法定职业病具备四个条件:患病主体,从事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病种4、 职业病报告类别及时限:(1)急性职业病: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2)非急性职业病:15内上报 (3)疑似职业病报告:30日内报告 (4)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a一般事故,6小时内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b特大和重大,立即向上述主体报告5、职业病诊断标准:(1)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 (3)临床表现 (4)医学检查结果 (5)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6、前期预防制度中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7、职业病诊断程序:(1)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2)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3)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4)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5)职业病诊断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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